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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建设——以合规整改为视角

作者:袁远 2022-05-2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融资租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尤其是职务侵占、商业贿赂、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层出不穷,如何预防、治理相关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成为各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重要任务。近两年来最高检牵头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试点工作,成为解决问题的契机和突破口。但是如何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和业务模式,构建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是接下来面临的重要问题。


团队近年来为多个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高质量合规专项法律服务,总结梳理了融资租赁企业合规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本文总结最高检颁布的合规整改典型案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评审过程,以及今年4月份最高检等9部门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文件,探讨融资租赁企业在合规建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为了讨论问题精准,本文主要以反商业贿赂的合规建设为例。


二、合规整改的背景


关于合规整改的背景,笔者在本公众号2022年4月25日的文章《合规整改背景下企业“事前”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的价值》中已经有所介绍,此不再赘述。但是需要补充一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规整改试点工作后,最高检等9部门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文件于2022年5月份面世(印发日期为4月20日)。其中关于学术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合规整改效果、体系有效性评价等内容,做了初步回应。该文件后续会成为实践中判断涉案企业“程序出罪”的核心文件,也是企业在“事前”构建合规体系的重要参照系。至此,合规有效性有了切实可行的大致评估标准。


   三、企业合规建设的基本理论


(一)价值理论


众所周知,企业合规(corporate compliance)是从国外引入的概念,表面上看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企业遵纪守法;二是企业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商业伦理规范;三是企业遵守自身的规章制度。但理解合规的价值不能如此简单地停留在概念含义上。例如美国建立的行政和解、签署暂缓起诉协议(DPA)等,都需要以涉案企业建立有效合规体系为前提,意大利也以建立了有效的反商业贿赂体系为依据,减轻甚至免除企业(组织体)相关犯罪的刑事处罚,世界银行可以对那些在国际招投标过程出现欺诈、腐败、商业贿赂情形的企业给予“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处理,此处附条件即为合规整改完成并有效。我国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对合规整改验收合格的企业可以给予不起诉处理。以此看来,合规价值至少包括三大方面:行政处罚减免激励、刑事处罚减免激励以及国际制裁解除激励。企业合规的激励作用已经成为合规最主要的价值功能。我国开展的刑事合规整改试点工作,就是对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同时,企业在“事前”建立合规体系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从预防层面体现了合规的激励价值(具体参见笔者本公众号2022年4月25日的文章)。也正是这些激励价值,成为我国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重要内生性动力。


(二)有效性理论


一项合规计划,需要科学合理才能起到预防犯罪及激励的效果,否则无异于“纸面合规”,既浪费了企业的成本,又给企业管理造成不必要的混乱。结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及承办律师的实践经验,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基本理念


有效性的评价: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不能以是否阻止了员工或者企业犯罪为唯一评判标准,正如再完美、严厉的法律都不能阻止抢劫一样。


2.合规管理承诺


企业管理层是否签署了合规承诺至关重要。如合规计划建立后,为了某种目的企业高管还是鼓励员工去行贿,那么为了预防商业贿赂建立的《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就成了一纸空文。


3.具体行为的合规准则


领导和员工要有具体的行为准则,并要保持这些具体的行为准则(如《反商业贿赂员工行为手册》)随时更新。其内容包括了领导该如何以合规为主导进行工作审批,员工该如何以合规为主导进行业务行为等。这些准则需要结合企业自身风险特点而制定,不能照抄照搬。


4.合规管理人员


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合规管理的基本理论,企业应当配备负责合规管理的机构、岗位和人员。并且,岗位和人员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自主开展合规审查工作,可与企业高层(如董事会)以及相关委员会(如合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接洽。


5.合规风险识别、确认机制


应当认为,对不同的风险应当给予不同的预防策略,投入不同的成本,方能起到良好效果。所以,识别风险并将风险分级十分重要,对于“一视同仁”的风险识别(one-size-fits-all compliance program)根本起不到实质作用,可能因为“打蚊子用大炮”浪费有限资源,或者“大病小治”错过了风险治理。


6.其他


除以上列举的外,还包括激励惩罚机制,合规内部调查等。


(三)专项理论


从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激励的角度看,有效的合规计划能够减免相关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激励政策)。从另一个角度看,有效的专项计划也成为有关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选取合作伙伴的入门条件。无论激励政策还是国际招投标,都要求合规计划具有针对性,不能泛泛而论。根据笔者的经验和理解,当前我国检察院对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可以做不起诉处理,也可以对不涉案但是与案件密切关系的企业,就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管理漏洞提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今年5月5日,最高检发布了6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均向“被害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由此可见,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当针对企业的特殊风险、自身情况去建立,是专项的。当然,在此基础上,可以构建一个合规管理总则或者章程,统领各合规计划。西门子公司作为跨国大型企业,起初也只建立了“反海外腐败合规计划”,后陆续建立了数据保护、反洗钱、反垄断等合规计划;湖南建工集团在受到世界银行制裁后,建立了“诚信合规计划”,于2017年解除了制裁。因此,每个企业应当根据业务法律风险点来制定专项合规计划,才能起到“事前”预防犯罪、“事后”争取宽大处理的效果。


三、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行业法律风险现状分析


笔者曾经调研过数家融资租赁公司(表1),结合本团队实际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的融资租赁公司情况,发现现阶段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商业)贿赂(A)、职务侵占或贪污(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犯罪(C)以及合同诈骗(被害)(D)等,且在此方面各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计划尚不健全。


其中,贿赂犯罪是各企业均存在的风险点,达到100%,且50%的企业已经发生了贿赂犯罪案例。其次,职务侵占(贪污)成为仅次于贿赂犯罪的第二大风险点,各个企业都存在作为合同诈骗被害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表1:10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风险点调研情况(调研期限:2021年11月-12月)

公司名称(以序号代替)

地域

类型

是否设立专职合规岗位

公司自查、律师协查的风险点

是否出现过现实案例

是否有专项合规计划

是否愿意开展专项合规计划

1

北京

国有

A、B、C

B

2

湖南

外资

A、D

D

建设中

3

上海

国有

A、B、

C、D

A

4

上海

外资

A、D

D

5

福建

国有

A、D

A

6

江苏

国有控股

风控履行合规职能

A、B

暂无

建设中

7

浙江

国有

兼职

A、B、C、D

A、B

 

8

重庆

国有控股

兼职

A、B、D

暂无

9

四川

国有

兼职

A、B、C、D

A、B

 

10

广东

国有

A、B、C、D

A、B

 

 

以上笔者团队实践中经历的案件与司法实践中的整体情况基本相似。司法实践中,企业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也是贪污贿赂类的犯罪。以2020年国有企业高管职务犯罪为例,据该组数据统计分析,贿赂类犯罪“夺冠”,详见下图。


图表2:2020年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案罪名数据分析

(数据来源: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image.png


(二)高发原因


贪污贿赂犯罪自古有之,是企业治理的重点难点。在融资租赁行业领域内,出现这类犯罪的原因除了人的贪念、外界因素等各种原因外,企业的合规漏洞是一个重要因素。分析合规漏洞,补齐短板,遏制犯罪,是合规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本文从合规角度简要分析职务犯罪存在的因素。


1.风险识别、“嫌疑”确认机制欠缺。


从本团队处理的各类案件看,欠缺风险识别制度是企业有关高管以及员工甚至企业自身涉嫌犯罪的重要因素。当“犯意”不强时,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因素都可能遏制犯罪,何况是专门识别犯罪意图的识别体系。正因为缺少第一道防线,犯罪才可能成立并进行下去。如某金租员工为了获得低利息融资款向投资方有关人员行贿,后在有关领导授意下用酒店住宿、餐费、加邮费等名目向公司报销行贿款,且金额不寻常。面对这样的贿赂犯罪线索,该企业并没有识别更没有确认出来。

另外,“嫌疑”确认阶段涉及到企业内部调查,只有缜密的调查才能将“风险”确认为“嫌疑”。但有的公司在调查确认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甚至人身自由给公司惹上新的麻烦。


2.“嫌疑”处置机制欠缺。


即便已经识别并确认为“嫌疑”,如何处置事件可能又成为“无法可依”棘手问题。因为没有相关制度,在面对“嫌疑”时,只能一案一议。另外,根据发展战略和有关案情的具体情况,公司根据调查结果需要确定采取维权方案,其中可能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的处置问题。例如发现公司内部员工和承租人串通,明知承租人没有还款能力,更无还款意愿情况下,违反公司规定放款。后发现租赁物价格虚高,无法弥补亏损。此时应该先刑后民还是相反?不同选择,会对公司该笔债权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缺乏类似的处置机制指引,不仅可能丧失处理违法犯罪的契机,还很可能丧失民事案件维权的最佳时机。


3.合规治理理念欠缺。


公司治理理念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即从只关注公司股东权益——关注公司其他员工权益——关注公司利益者相关者利益,发展到关注公司的社会责任。例如环境污染、税收等已经不仅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员工的相关利益,更是全社会的重大关切。进而相关行政法律、刑事法律都将环境保护、税收规范纳入管理。由此看,企业不仅要关注企业自身、员工的权益,更要关注社会责任,进而关注相关领域规范,将合规纳入到企业的发展和治理全过程中,让“合规”成为发展战略,合规部也不能仅是公司一个不起眼的部门。有的融资租赁公司缺乏合规战略,从上到下对合规不重视,董事会成员没有合规总监,企业更没有合规文化,甚至各类“潜规则”横行,自然无法预防有关违法犯罪。


四、构建合规计划的法律建议


从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当前融资租赁企业存在较高法律风险的是商业贿赂、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针对这些犯罪应当制定专项合规计划,来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本文以反贿赂合规计划为例进行说明。


(一)行为准则


任何合规专项计划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公司员工的相关行为准则。这是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存在腐败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建立反商业贿赂员工行为准则或一般商业行为准则(例如《A公司反商业贿赂员工行为手册》)。其包括两部分,一是一般原则,主要包括在职员工承诺(可与劳动合同关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商业贿赂活动,以及告知员工不遵守准则的后果等。二是具体行为要求,例如哪些行为会被定义为商业贿赂,应当如何避免这些行为,当出现商业伙伴意图行贿、索贿时当如何处理等。


(二)风险识别制度


也可称之为风险预警制度。发现风险是风险识别制度的重要目标。在业务流程中,每一项行为都要遵守签署的行为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员工“涉行为准则”的行为时刻保持识别,一旦出现与行为准则不符的事件,可以根据识别制度列为风险事件。例如与业务人员有关联的企业进入公司的承租人名单,且业务人员根据准则应当在交易前披露,但其却未披露关联信息;承租人有还款能力但拒不还款,业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推脱催收或者违规为其展期等。


当然,当行为准则不能囊括全部行为准则时,发现确有风险的,除了及时更新行为准则外,仍然可以列为风险。因此,识别的标准是识别制度的灵魂和精华,需要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特点来做具体安排,并适时更新。


例如,承租人某机电公司,由于不能按时还款,多次从外地赶往某融资租赁公司,且多次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人员、部门经理私下接触。公司合规部门接到举报后,虽然行为准则并未明确规定禁止私下会晤,但是根据公司内部人员反馈承租人有行贿的意图。因此,无论是否接受了承租人的贿赂,二人的行为都应当被识别存在商业贿赂风险,该事项也应当进入下一阶段的嫌疑确认阶段。因此,“私下会晤”就成为该融资租赁公司反商业贿赂风险识别的标准。


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识别端口适当“前移”。例如在与承租人合作之前,对承租人进行尽职调查,在原有尽职调查基础上,可以增加一项:商业合作伙伴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曾经存在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要求其出具相关承诺等。


(三)“嫌疑”确认制度


“嫌疑”确认制度是指对已经知晓的风险做进一步调查,确认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制度。


由于调查本身也有“风险”,即容易侵犯当事人隐私,甚至人身自由,因此调查制度的设计前提是不侵犯任何人的隐私及人身权权利、财产权利等。在保障了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后,可以开展公司内部的调查工作。调查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模块:一是风险线索来源模块。线索既可以包括风险识别部门移交的线索,也可以包括第三方的投诉、行为人自认、飞行检查发现等。二是调查方法模块。例如员工自认收到贿赂或者被承租人“强制贿赂”时,可以要求员工在自愿情况下,获取有关证据,如贿赂用的现金、物品等。三是组织机制模块。调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公司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建议建立“伞状”调查模式:以合规官为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调查模式。


(四)“嫌疑”处置制度


经过调查,发现确实存在(不存在)贿赂犯罪嫌疑后,如何处置就成为合规计划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处置制度下还要细分几个模块。第一,嫌疑排除模块。经过调查,确认嫌疑不存在,但是如果员工的行为足以引起重视,或者对公司形象容易产生影响时,则需要根据公司规定做进一步处理:例如员工违反行为准则私下会晤承租人,但是员工并没有接受贿赂,并将情况主动汇报公司的,由于其违反了行为准则,就需要给予惩戒处理。第二,确认嫌疑模块。经过调查,确认相关人员存在行贿受贿嫌疑(未经宣判的不能认定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线索、证明材料一并移交监察或者公安机关。第三、反馈模块。无论处置的结果是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还是不存在违规违法情况,都需要反馈有关处理结果。被反馈的对象应当包括涉事员工所在部门、合规领导、举报人、控告人等。另外,反馈的内容不应当只限于事件调查结果,还有事件发生的原因、制度存在的漏洞,建议(要求)相关部门和公司对合规漏洞进行修订、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理等。


五、余论


本文设计的融资租赁企业合规专项计划,仅是大体的框架,具体的情况远比本文所列复杂得多。从笔者实际参与的合规计划看,律师尽职调查过程中,往往要深入企业的全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合规计划逐步贯彻到经营中。另外,合规文化的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企业要不定期的开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另外,跨国企业的经验也可借鉴。例如西门子公司因商业贿赂,2008年遭受到美国司法部FCPA(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执法处罚,创造了当时的最高罚金纪录(约8亿美金)。后其完善了反腐败计划,将合规作为公司治理的战略贯彻各个业务集团,囊括公司管理的全部环节,将“只有廉洁的业务才是西门子的业务”作为企业文化不断宣传。这一点值得融资租赁公司在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上借鉴。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针对企业的特殊风险进行专项合规计划看似简单,但是每一个合规计划的构架、内容、实施以及修订都十分复杂和专业,其中涉及到法律、管理、财务、审计等多个环节。因此,需要熟悉行业的专业合规管理律师团队打造专项合规计划,本团队律师也会持续更新合规计划经验体会,期望能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