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的举证思路及合规建议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的举证思路及合规建议

作者:吴玲 张惠婷 2025-10-30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企业合规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在一人公司中,股东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日常规范管理、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的实践意义与法律效力,结合典型司法案例,系统归纳了有效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的举证思路。


关键词企业合规  一人公司  财产独立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过度控制,或者彼此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任一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第八条【多层一人公司中股东的责任】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也是一人公司,公司债权人在一并起诉一人公司和其唯一股东的同时,仅以该股东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为由,请求该股东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符合本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公司法》规定及《征求意见稿》所反映的最新司法动向,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需先向法院证明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然而,鉴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位股东的股权结构独特性,其相较于其他公司更容易出现人格混同的问题。基于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持“推定人格混同”的基本立场,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债务人公司股东,由该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若一人公司的股东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则应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则进一步明确和拓展了“人格否认”的适用场景。


上述法律规则体系旨在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个人责任,保护债权人权益,但同时也成为一人公司治理中的核心风险所在。针对这一风险,一人公司股东若想证明其与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其不仅应当注重公司日常管理的规范性,在诉讼中如何有效举证财产独立亦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


二、举证建议


在一人公司中,股东为了证明其财产独立性,实践中有效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司日常的规范管理


一人公司虽仅有一名股东,但公司的日常管理应更严格地遵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首先,公司应建立并严格遵守独立且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避免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业务的资金流动,并对所有资金往来进行清晰、完整的记录,确保公司有规范的财务审批流程和资金使用规范等。


其次,股东在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特定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自然人股东签名或法人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公司需确保决定内容的规范性和完备性:决定内容应包含公司基本信息、决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作出的明确决定、股东签名/盖章及日期所有由单一东、董事或监事作出的决策、决定均应做好详尽的记录,并确保关联交易合同的程序性合规且留痕,确保所有程序都有据可查。[1]


此外,公司应确保经营场所及人员组成的独立性,并保留完整的证明文件,如办公场地租赁或所有权文件、员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等,以证明其构成享有独立人格的实体,从而避免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


法院认为:股东和公司提交了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及出资情况、财务制度汇编、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公司内部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视为已经履行了对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性的初步举证责任。


(二)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若股东能够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可初步认定其已完成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责任。若债权人主张报告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等情形,则应由公司或股东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此外,如股东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能够提交完整、连续的财务账簿并申请专项审计的,法院亦可准许,相关审计费用由股东承担。


尽管新《公司法》删除了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强制性规定,即在立法层面不再强制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但在诉讼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的问题时,举证责任仍系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在此类诉讼中,股东提供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常因单方制作、未经审计等理由,面临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客观性的质疑,其证明力往往难以获得法院认可。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举证效果,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成为股东用于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核心方式。一人公司股东如未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其很可能会因为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性而承担不利后果。通常情形下,在提供了完整、独立、连续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后,可以反映该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股东通常可视为已基本履行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则需由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股东与一人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


法院认为:股东提交了公司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在收入支出、核算、利润分配和保管、风险承担方面各自独立,应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事实。由于债权人未能指出审计报告中的问题,也未能提供任何财产混同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债权人要求股东与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执525号


法院认为:股东提交的一人公司相关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已建立独立且完整的财务制度,公司相关财务报表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未发现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1.年度审计报告并非充分证据


年度审计报告虽然是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重要证据,但其本身可能不足以完全达到证明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仅凭年度审计报告认定财产的独立性,可能要求股东提供其他补充性证据,例如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以进一步证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规范性。


(1)仅凭审计报告不能完整反映财产流向。


审计报告虽能反映公司在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但往往难以动态、完整地揭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全貌。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27号


法院认为:股东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显示公司的负债和利润状况,但无法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流动情况,因此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2)审计报告只能证明公司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


审计报告的核心作用是证明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并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但其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财产独立的结论。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


法院认为:股东虽然提交了2013和2014年度的一人公司审计报告及部分财务报表,但这仅能证明公司财务报表符合规范并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却无法证明股东与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


3)单一审计报告不必然推导出财产独立的结论


年度审计报告虽能证明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并独立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但不足以说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901号


法院认为:公司与股东提供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虽能证明公司注册或变更登记时的出资情况,但不足以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人员结构和经营合同,虽显示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并独立经营,但仍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


2.后期补充的年度审计报告的证明力局限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若公司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启动后才进行审计补正,事后补充审计报告通常因缺乏定期审计所具备的连续性与及时性,难以真实、准确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证明力显著减弱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767号


法院认为: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由其单方委托制作,且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年度终了时进行专门审计,因此无法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该证据不足以有效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三)专项审计报告


相较于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更为特殊在证明财产独立性方面的作用具有特定性,其证明力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评估。


1.如果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内容与证明财产独立性无关,则该报告不能直接作为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据。


参考案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4653号


法院认为:专项审计报告旨在证明业务存在亏损,而非股东财产的独立性。股东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2.若专项审计报告与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财产独立性,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可。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56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320号


法院认为:股东提交了董事会决议证明、独立核数师报告以及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子公司、股东提交了“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可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独立。


(四)夫妻股东情形下的举证要点


实践中,由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的公司(即“夫妻公司”),虽在形式上属于两人公司,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实质性一人公司的风险,并可能据此适用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若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未对财产份额作出明确分割,则股东权益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单一整体。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公司构成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并据此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夫妻股东证明财产独立。


面对上述法律风险,夫妻股东需承担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除遵循一般公司的规范外,应特别注重:


1.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财产份额,证明公司股权并非简单混同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2.将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隔离


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坚决避免使用家庭共同账户或任一股东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确保公司资金流转的独立性与可追溯性。


3.形成完备的审计报告


提供连续、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中应清晰、无遗漏地反映所有与股东及其关联方(包括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交易,并评估其公允性。


参考案例:(2025)粤01民终13039号


法院认为: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类型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夫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没有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影响审计报告证明力的要素


在股东提交审计报告后,法院会对报告进行全面深入审查,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审计报告的证明力,以判断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独立性。以下几个要素需特别关注:


(一)审计报告或其所依据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1.审计报告一人公司股东单方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其客观性与中立性易受质疑而难被采信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39号


法院认为:审计报告不属于《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审计报告,系一人公司或股东单方委托所作,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2.审计报告存在瑕疵,如审计报告中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废止、审计报告缺附件及附注等,将影响其证据效力。


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309号


法院认为:首先,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已被废止,因此该报告缺乏法律依据;其次,该报告缺少必要的附件和附注;此外,部分财务报表未有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因此,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瑕疵,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


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11265号


法院认为:审计报告仅由一名注册会计师签章,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审计报告生效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股东财产独立的事实。


3.审计报告中所依据的财务资料不完整,如财务账册不完整财务凭证缺失等,审计结论将不具备有效证明力。


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729号


法院认为:在财务账册不完整,财务凭证不齐全的情况下,尽管审计报告的意见认为一人公司与股东不存在现金及其他财产混同的情况,但其审计依据显然不可靠,无法合法有效地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4.审计报告未反映已知债务,如公开的执行债务未列入资产负债表,属于重大遗漏,视为审计失败。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711号


法院认为:股东提交的公司审计报告未将可公开查询的相关执行债务列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这属于审计失败,法院因此不予采信该报告,认定一人公司财务管理混乱。


5.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工作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缺乏独立性,审计结论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22号


法院认为:一人公司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案审计报告虽然显示公司财产独立,但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负责出具财务报表和对上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导致其在此次审计中的独立性受到质疑,因此其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计报告能否反映股东持股期间与一人公司之间的账务往来


审计报告不仅须形式规范,更应实质性地反映股东与一人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若报告未能完整、清晰地披露双方往来情况,其证明力将受到根本性质疑。


1.股东未能就审计报告中记录的账款提供相关的交易合同或解释说明。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160号


法院认为:尽管股东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声明股东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但该报告中提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不明性质的资金往来,且股东曾控制过公司的公章。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


2.审计报告中未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且未对关联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公平性进行评价。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69号


法院认为:在一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向股东销售设备的货款的情况下,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披露此类关联交易,且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也未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进行评估。因此,股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3.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期间未能完全覆盖股东的持股期间,无法证明股东在整个持股期间均保持财产独立。


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539号


本院认为:股东与一人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仅能证明2019年公司的财务状况,无法证明2017年、2018年期间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4.以股东名义开展公司业务,且未在公司审计报告中反映。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455号


法院认为:股东提交的个人“交易明细证明”显示,股东多次以公司股东的身份与案外人进行涉及公司经营范围的账务往来,且这些交易未在公司审计报告中反映。因此,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独立性。


5.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频繁、无合理商业目的的款项往来,审计报告的证明力将被否定。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39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767号


法院认为:由于股东与一人公司之间存在频繁的款项往来,股东与公司财产事实上已经无法区分,因此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独立性。


(三)审计机构是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中对审计的部分内容持有保留意见,该保留意见足以影响对股东与一人公司资金往来情况的判定,将直接影响报告对财产独立性的证明力,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18号


法院认为:审计报告未反映公司租赁房屋后的投入和经营情况,并明确表示对部分内容持有保留意见,因此该报告未能全面呈现一人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四、一人公司治理合规建议


为有效防范人格混同风险,一人公司应建立健全系统的内控与合规机制,重点围绕治理结构、财务审计与财产隔离等核心环节落实以下举措: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监督


强化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外部监督管理,防止监督缺失导致股东权力的过度集中。


(二)建立规范、连续的财务与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及内部审计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留存好公司经营独立的相关凭证,如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等可供查实的财务资料


(三)确保审计报告真实完整反映财务状况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应完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四)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严格区分公私财产,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财产混同。将股东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避免通过私人账户收付公司往来款,涉及的交易行为需要做好规范的财务记录,保持公司账户的独立性。


五、结论


一人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股东财产独立性问题不仅关乎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也直接影响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日常管理的规范性、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的实践应用与法律效力,结合典型司法案例,系统梳理了一人公司股东证明财产独立性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优化公司治理、审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专项审计报告的补充与完善等。面对日益严格的法治建设与企业合规要求,一人公司及其股东更应主动规范经营,完善治理结构,防范法律风险,以推动市场经济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ISBN 978-7-5197-9077-6]、李建伟、《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2024年5月第一版、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