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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绿色金融“上海样本”,助力建设上海国际绿色金融枢纽—《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亮点解读

作者:赵海清 2022-07-05
[摘要]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称《绿色金融新规》),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称《绿色金融新规》),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绿色金融新规》共三十七条,从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建立绿色项目库;完善绿色金融制度和管理体系;制定项目评价标准和评价要求;在浦东新区设立试点和改革试验机制;加强环境信息披露;鼓励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以及气候投融资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这部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的浦东新区法规,对于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投向绿色发展领域,推动浦东新区更好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作为一直从事绿色金融相关法律实务的工作者,有幸于6月27日与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可持续金融学科主任邱慈观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肖宇副教授一起参加了上海电视台东方财经频道《632观察》栏目的两期访谈,主题分别为:“以立法引领创新,上海首部绿色金融新规出炉”及“法制保障,引金融活水支持绿色产业”。从绿色金融的定义、与传统金融的区别;《绿色金融新规》的亮点;上海首部绿色金融法规,为何会落地在浦东,浦东新区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有什么独特的优势;《绿色金融新规》中上海市政府和浦东新区政府大力支持哪些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绿色金融产品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解读、讨论。为了促进更多的人关注《绿色金融新规》,本文特从律师的角度和大家分享《绿色金融新规》的亮点解读等,以抛砖引玉,欢迎大家指正。


一、  《绿色金融新规》出台的背景


2021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基本规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绿色金融新规》的出台是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以来,上海首次运用立法变通权[1]在金融领域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同时它也是打造上海成为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得以如期圆满实现,推动促进我国整体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及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法制成果。


二、《绿色金融新规》亮点解读


(一)统一相关绿色金融标准


《绿色金融新规》第五条第三款明确提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实施绿色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浦东新区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绿色金融地方标准,统一浦东新区绿色金融产品和项目评估、认定和分类标准。”


这一举措利有利于金融机构为真正绿色金融产品和项目提供融资;也有利于切实保障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降低监管难度,为我国与国际绿色标准的接轨和融合奠定基础。


(二)建立绿色项目库


《绿色金融新规》提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绿色企业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统筹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绿色项目库。”并且引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团队开展评估论证,筛选绿色项目、绿色企业、绿色技术入库。

绿色项目库的建立将确实明确项目的绿色属性,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绿色项目“泛绿”、“漂绿”的问题,对绿色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也使得各项优惠政策及社会资本能落实到真正的绿色项目和绿色产业中去。绿色项目库的建立是保障绿色金融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建立金融数据服务专题库


《绿色金融新规》提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绿色金融数据服务专题库,探索金融数据与公共数据的交互融合,与智慧能源双碳云平台、产业绿贷综合性融资服务平台等建立数据对接机制,依法推进信息的归集、整合、查询、共享;推动金融资源精准服务绿色项目库中的企业或者项目等;与各类第三方机构开展数字化协作……”


绿色金融数据服务专题库的设计将科创金融落到了实处,同时与第三方机构开展深度数字化协作,有力的推进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赋能绿色金融数字化转型,进一步促进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与科创金融的融合发展。


(四)绿色金融创新模式专设条款,支持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发展


《绿色金融新规》明确指出“上海市政府和浦东新区政府大力支持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调查显示,我国诸多金融机构都表达了其开发绿色金融创新产品的意愿。因此,此次《绿色金融新规》中也回应了各界对于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期望,对于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绿色融资租赁、绿色投资、绿色基金等专设条款,并且明确了政府参与并支持各类金融产品发展和创新的方式。举例来说:


1、绿色债券


《绿色金融新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提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采取如下举措来促进绿色债券的创新和发展:(1)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2)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3)鼓励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支持等;(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应当为绿色债券的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等提供便利服务;(5)鼓励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6)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组织绿色债券做市,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债券做市业务提供系统便利和支持。


据统计,截至2022年5月25日,我国存量绿色债券余额为1512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绿色金融新规》的出台,上述鼓励和支持绿色债券发展举措的实施,绿色债券将迎来更快的发展。


2、绿色投资与绿色基金


《绿色金融新规》第二十条规定:本市鼓励浦东新区金融机构遵循负责任投资原则,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督促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减少环境风险,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该条即是鼓励金融机构将负责任投资原则和ESG投资理念纳入绿色投资决策的考量中。


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简称UN PRI或PRI),由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于2006年牵头发起,组织宗旨为帮助投资者理解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要素对投资价值的影响,并支持各签署机构将这些要素融入投资战略、决策及积极所有权中。PRI将负责任投资定义为: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积极所有权的投资策略和实践。2022年,加入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全球机构有5000多家。从2018年开始,中国机构加入UN PRI的节奏明显加快,2022年已经有100多家加入,其中一大部分是以资产管理者的身份加入。


根据PRI的规定,负责任投资原则一共有六项:(1)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议题纳入投资分析和决策过程;(2)成为积极的所有者,将ESG议题整合至所有权政策与实践;(3)要求被投公司适当披露ESG信息;(4)促进投资行业接受并实施PRI原则;(5)建立合作机制,提升PRI原则实施的效能;(6)披露PRI原则实施的活动与进展。PRI要求参加PRI的成员机构(签署方)自觉遵守上述六项原则。


简单而言,负责任投资原则与ESG投资理念均是要求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除了考虑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之外,同时融合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因素的投资理念和评价标准,综合评估企业运营的可持续性和社会影响,旨在获得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绿色基金泛指投向绿色产业的基金,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产业包括六大类:1.节能环保产业;2.清洁生产产业;3.清洁能源产业;4.生态环境产业;5.基础设施绿色升级;6.绿色服务。


《绿色金融新规》大力支持绿色投资、绿色基金的发展。《绿色金融新规》提出以下举措:(1)有关部门应当在绿色投资主题基金的市场主体登记、基金跨境投资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2)上海将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大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技术等的投资;(3)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织建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托管、转让、质押登记等业务;(4)积极推动清洁低碳能源、生态环保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项目库;(5)本市支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在沪各类绿色股权投资基金,聚焦浦东新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制造等领域开展绿色投资;(6)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或者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的方式,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政府出资产生的投资超额收益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让利给社会出资人等。


随着《绿色金融新规》的出台,负责任投资原则和ESG投资理念的践行,以及上述大力支持绿色投资、绿色基金发展的举措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的绿色转型,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我国绿色投资、绿色基金将迎来更加蓬勃地发展,也将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五)对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担保登记的明确规定和担保权人的权益保障


《绿色金融新规》第二十六条对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担保及担保权人的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不仅增加了融资渠道,同时降低了环境权益的融资风险,进一步激励了企业合理配置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同时,该规定使用“环境权益”的用词,将绿色金融对碳排放权的关注衍生到更加广泛的环境权益领域,进一步鼓励资金流向更加广阔的绿色领域,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绿色转型。


(六)明确绿色金融等相关概念


《绿色金融新规》明确了绿色金融的相关概念,除了对“绿色金融”以及“碳排放权”概念的再次明确之外,还清楚界定了环境权益的概念,即指“政府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对行为主体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消耗数量方面设定许可、进行总量控制而产生的权益。”此定义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的《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行业标准(JR/T 0228—2021)中对环境权益的定义[2]相同。


近两年,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开市,民众对于“碳排放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使得绿色金融产品在涉及碳排放的领域里持续走高。《绿色金融新规》此次对于环境权益概念的明确将绿色金融对碳排放权的关注衍生到更加广泛的环境权益领域,进一步鼓励资金流向更加广阔的绿色领域,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绿色转型。


(七)鼓励国际合作


立足于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具有最佳的与国际接轨,充分合作的平台和通道,聚焦于浦东,浦东新区坐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更加是上海对外交流的窗口,具有跨境资金流动的先行优势。因此《绿色金融新规》明确提出上海将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项目在浦东新区落地,鼓励金融机构响应国际国内生物多样性金融相关倡议,利用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框架,参与生物多样性金融示范项目,加速打造上海国际绿色金融枢纽。


(八)提出人人拥有碳账户的理念


《绿色金融新规》提出人人享有“碳账户”的理念,明确将企业碳排放表现信息和个人绿色低碳活动信息等纳入碳账户,形成碳积分,并据此提供优惠的产品或服务。碳账户将清晰地记录、量化个人和企业地碳排放行为,同时植入激励机制,为碳排放表现较好地个人和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为节能减排表现良好地用户提供信用卡额度升级、积分商城权益兑换等个人金融优惠服务;为碳排放表现良好地企业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方面的优惠等。


碳账户地建立将成为碳普惠地重要环节,《绿色金融新规》提出为个人建立碳账户的理念将有利推进碳普惠,从而助力碳普惠生态圈的构建。


三、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及《绿色金融新规》的相关回应


(一) 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


绿色金融产品与一般金融产品最主要的区别即在于其具有独特的“绿色”属性。在绿色投资、绿色金融高速发展的当下,随着我国“双碳”进程的不断深入,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技术获得的关注度和资金投入等都更加丰富,在此背景下,统观国内外,除了一般的法律风险外,投资绿色金融产品还会面临一项特有的法律风险——“漂绿”风险。


具体来说,“漂绿”是指企业以标榜其为绿色项目为名取得绿色融资,但实际上却为从事“非绿”甚至高碳、高污染的项目,该行为的主要表现为:(1)在绿色属性的宣传上夸大其词。虚有“绿色”的名称,缺少实质的绿色属性;(2)夸大绿色环保绩效。环保绩效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撑;(3)从事有悖于环保低碳、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投融资业务等。


出现“漂绿”行为的原因主要为:


(1)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绿色项目遴选存在困难:我国关于绿色标准主要有银保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标准、人民银行和发改委以及证监会等,不同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利于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2)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的环境信息相关披露碎片化呈现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报表等,内容往往不够详细具体,过于笼统,无法呈现企业具体的措施及进度,这就使得利益相关者无法得知企业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无法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帮助其做出决策。


(3)惩罚后果不突出:企业即使被发现“漂绿”,对自身产生的影响也不大。由于目前对于企业“漂绿”行为的惩戒机制尚不完善,对于企业“漂绿”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处罚的时效性也不强,因此企业的“漂绿”行为曝光之后,对企业自身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并不严重,企业的“漂绿”成本相对较低,便会进一步刺激企业进行“漂绿”。


(二) 《绿色金融新规》关于“漂绿行为”的相关回应


《绿色金融新规》通过提出建设绿色项目库以及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等措施对绿色金融特有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相关回应。


1、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建立绿色项目库


2022年2月,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此次《绿色金融新规》不仅要求统筹建立绿色企业的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工作机制等,更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绿色项目库。

统一绿色金融标准这一举措能很大程度上避免通过人为设计、包装达到绿色标准,但其本质并不完全符合绿色的项目等漂绿行为的出现,有利于金融机构、绿色基金等投资机构为真正绿色企业或绿色产品提供融资。绿色项目库的建立更是在此基础上降低了绿色项目与银行绿色资金对接成本和风险成本,有利于社会资本更多的流向真正绿色的领域。


2、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提高企业信息披露水平


《绿色金融新规》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并将负责任原则和ESG信息纳入环境披露的范畴。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等主动披露环境信息;要求企业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大环境损害行为等情况需要主动披露;并且鼓励政府在选择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时,将其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作为重要依据。确保投资者和主管机构能够清晰准确地获取企业的环境信息,从而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更好的帮助主管机构进行监管。


(三) 对于《绿色金融新规》后续配套制度和配套标准的建议


《绿色金融新规》作为浦东新区及上海绿色金融发展纲领性的文件,具有诸多的亮点和积极的社会影响,其中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经济信息化、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支持浦东新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对于日后亟待出台的相关配套标准和配套制度,笔者建议:


1、进一步明确“漂绿”行为的惩戒机制


笔者建议应当在日后的配套制度中设定对于“漂绿”行为的惩戒机制,在鼓励企业参与绿色投资,引导绿色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进一步规定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漂绿”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的强制作用,通过提高企业“漂绿”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漂绿”行为。


2、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并不高,于2022年2月8日正式生效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在此基础上,此次《绿色金融新规》进一步提出将负责任原则和ESG信息纳入环境披露的范畴,然而在企业覆盖范围上并未进一步扩大,也并未强制性地规定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笔者建议在日后的配套制度中进一步出台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操作细则和各项标准,并进一步扩大适用,将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以及金融机构等纳入强制性披露的范围,以更好的保障投资者权益及利于主管机构进行监管。


3、敦促第三方机构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及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随着绿色金融的发展,第三方机构的必要性越发凸显。《绿色金融新规》中8处提及第三方机构,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目前,绿色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投资决策往往高度依赖于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和报告,在其他条件保持相同的前提下,能够展示更强环保意识和更好环境绩效信息的企业,更容易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取贷款或投资,并同时获得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这就为企业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或“漂绿”的绿色评价或报告提供了刺激。在此背景下,第三方机构是否能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以及是否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建议在后续相关配套制度中应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可以参考如《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等进行规定。同时,在惩戒力度上,笔者认为对于第三方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惩罚应当轻重适宜,过轻无法起到惩戒效果,过重则会打击第三方机构投身于绿色投资绿色基金服务的积极性,不利于第三方机构的健康发展。


结语


《绿色金融新规》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第八部浦东新区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浦东新区绿色金融的发展水平,同时也将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投向绿色发展领域,为将浦东新区打造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区,树立绿色金融“上海样本”,助力上海成为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迈出了最为坚实的一步。正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自贸区法律研究院院长贺小勇所言,《绿色金融新规》的出台是浦东作为对接先进国际经贸规则“先行者”的重要举措,将助力上海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进一步提高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附:上海电视台东方财经频道《632观察》栏目关于绿色金融新规访谈,主题为“以立法引领创新,上海首部绿色金融新规出炉”的视频链接:http://navo.top/EvIv2i及主题为“法制保障,引金融活水支持绿色产业”的视频链接:http://navo.top/3uMNbu


欢迎大家多多关注绿色金融新规,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将浦东新区打造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区,树立绿色金融“上海样本”,助力上海成为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添砖加瓦。


注释

[1]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2] 《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行业标准(JR/T 0228—2021)中注明:自然资源角度的环境权益主要包括水权、用能权或节能量、绿色电力证书等,环境容量角度的环境权益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和排污权。《若干规定(草案)》中对于环境权益的定义包含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行业标准中注明的内容,在正式版本的规定中将其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