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从网格布日落复审看欧委会突破“日不落”的不彻底性

从网格布日落复审看欧委会突破“日不落”的不彻底性

作者:向东 陈欣欣 2020-10-16

1995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为防止贸易保护的无限期,特制定了日落复审制度,要求征税后五年如果不准备取消征税,必须对该项措施是否有必要延续进行审查,从而防止反倾销税的“日不落”。至此,GATT的成员国(也即后来的WTO成员)纷纷在本国的贸易救济法中增加了五年期的复审调查制度。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常用来形容权力者的随意性,一向让法律人尊敬的欧美成熟民主和法制体系,竟然能出现同样的机构、依据同样的事实,得出截然不同的两个结论,欧盟委员会在对华玻纤网格布反倾销调查日落复审中的作为,让我们亲历政治游说如何影响行政调查。


最为讽刺的是,当年正是欧盟所提议的“征税五年后日落复审”的条款最后得到接受,渐渐成型为如今《反倾销协定》第11.3条。然而,欧盟之后的态度日渐保守,甚至在多哈回合表明反对“自动日落”。


过去,欧盟也有利用日落复审以达到继续征税的做法。而在2017年,这种错误做法得到滥用。截至2017年12月11日,在欧盟今年对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的14个日落复审案件所做出的裁决中,多达13个复审案件以继续征税结束,只有一个案件因为申诉方主动撤案而终止征税。[1]本案恰好也是欧委会在欧盟产业重压之下,不顾该产业健康发展、无需特殊保护的事实,否定自己的调查结论,达到征税“日不落”的例证。


一、案件背景


2016年8月9日,根据申诉方Alliance for the Defence of Open Mesh Fabrics的申请,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对欧盟对华玻纤网格布反倾销调查日落复审调查。


在此之前,本案已经历过一次反倾销调查,四次反规避调查,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欧盟进口关税都要在60%以上,无法再向欧盟出口。


网格布常规用于建筑外墙,对建筑物起到增强、防火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6月伦敦“格伦费尔塔(Grenfell Tower)”的24层居民楼火灾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使用符合格防火要求的网格布。


欧洲市场对网格布的要求较高,当然价格也可观,中国企业还是非常希望能进入欧盟市场。尽管已经征了五年高关税,复审立案后,十六家中国企业自发组织应对欧洲生产商不正当的市场保护。


二 、初战告捷


在本案的欧盟生产商抽样程序中,欧委会根据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再考虑到各生产商所分布的地理位置,最终选出了三家欧盟生产商(Saint Gobain Adfors cz S.r.o, Tolnatext Fonalfeldolgozo es Müszakiszovetgyarto Bt., JSC Valmieras Stikla Skiedra)。这些生产商总共代表了欧盟生产销售数量的70%。


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的规定,在日落复审当中,欧委会首先需要审查,取消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是否会导致倾销的继续或者重新出现。因为没有中国生产商应诉倾销,欧委会对倾销部分的分析是建立在可获得的事实(facts available)上而作出的。在本案当中,可获得的事实包括了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欧盟和中国的进出口数据、替代国生产商提供的答卷以及中国出口生产商提交的评论意见等。


本案一开始,欧委会就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加拿大是替代国选择之一。欧委会向加拿大以及其他几个可能选作替代国的国家和地区发信,邀请当地生产商参与调查。最后只有一家加拿大生产商和两家印度生产商予以配合。在两个国家当中,欧委会选择了加拿大为替代国,理由有:①本案原案当中欧委会就选择了加拿大作为替代国。②在原案当中,合作加拿大生产商的生产规模与中国生产商的规模相当。因此,加拿大生产商的成本结构以及效益规模与中国生产商有可比性。反观印度生产商的情况,两家生产商企业产量小,从成本结构和效益规模上无法与中国生产商比拟。③加拿大生产商的内销规模要比合作印度生产商的内销规模要大,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加拿大生产商的情况也更具有代表性。


针对欧委会这个决定,中国生产商认为欧委会不能再使用替代国这种做法。如果的确要使用替代国来计算正常价值,欧委会也不应当使用加拿大生产商的数据,而是应选择其他国家的生产商。中国生产商的理由如下:①根据一个生产商所认定的事实可能会发生扭曲。②加拿大唯一一家生产商与欧盟申诉方当中一家生产商之间有关联关系,所以加拿大生产商可能考虑到母公司的立场而采取特定的价格或者成本政策。③这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申诉方可以通过替代国国内关联公司而获取保密数据,而中国生产商却无法得知这些信息。


欧委会拒绝接受中国生产商的看法:首先,欧委会认为本次日落复审是完全符合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当中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其次,原案当中,欧委会使用了加拿大以及其唯一生产商的信息。如今情况未变,因此上述信息仍然可用。最后,目前没有任何法律理由可以禁止欧委会选择只有一个生产商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尽管这个生产商与欧盟生产商存在关联关系,这种做法也是被允许的。根据上述理由,欧委会选择加拿大作为替代国。


在对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后,欧委会得出在倾销调查期内,中国出口生产商继续以倾销价格向欧盟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结论。


根据法律,欧委会进一步对取消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继续倾销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欧委会主要从中国出口商在其他市场的行为、中国生产商产能和闲置产能以及欧盟市场吸引力这些方面判断。


有关中国出口生产商出口第三国市场的情况,由于没有中国出口生产商配合调查,相关的信息无法从中国出口生产商获取。中国海关数据当中相关的价格数据包括了非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信息,而且申诉方和中国出口生产商对此有不同意见。另外,欧委会也没有获得中国出口生产商出口第三国的产品结构,因此也没办法确定中国出口生产商在第三国市场的情况,从而也无法得知中国出口生产商是否在第三国市场倾销被调查产品。


有关中国的产能和闲置产能,欧委会只能使用申诉方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来获取中国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的信息。根据该份报告的最新版本,中国的产能为22.95亿平方米,产量为15.44亿平方米,闲置产能则为7.51亿平方米。申诉方使用了85%这样一个比较保守的产能利用率来估算中国的闲置产能,最后得出4.06亿平方米这一结果。相比之下,欧盟总消费量为7.15亿平方米,中国的闲置产能有可能用于欧盟市场。


这份研究报告对于申诉方、应诉中国企业和欧委会而言都至关重要。对于申诉方而言,他们针对中国企业的指控基本上就建立在这份研究报告之上;对于应诉中国企业而言,申诉方所提交的这份研究报告当中所指控中国企业的信息大多不属实;对于欧委会而言,这份研究报告是他们作出裁决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有关欧盟市场的吸引力,所以欧委会根据原案调查期间中国产品所占欧盟市场的份额、现存的多种规避措施足可证明,欧盟市场对于中国出口生产商而言是充满吸引力的。

最终,欧委会认定,如果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中国产品有可能重新以倾销的价格出口到欧盟市场。


看到这里不要失望,因为是否继续征税,还有一项重要指标,就是欧盟产业是否健康发展。正是这一点,让欧盟委员会在2017年6月的终裁披露中得出了取消征税的结论。


在损害调查期间,欧盟消费量每年都在上涨,这意味着建筑领域整体呈现出复苏的迹象,因此需要大量的外部隔热材料,而这正是玻纤网格布的下游产品。因此可以预计,欧盟对玻纤网格布的消费会持续上涨。


在损害调查期间,从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从数量以及市场份额都有大幅度下降。目前针对马来西亚、泰国、台湾、印度和印度尼西亚所实施的反规避措施国家对欧盟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也出现了同样的下降趋势。


在申请书以及之前的听证会上,申诉方、若干欧盟生产商以及欧洲技术织物协会(TECH-FAB Europe)的生产商提出,从中国进口到欧盟的玻纤网格布实际数量要比海关数据显示的数量要多,因为中国的产品通过乌克兰、土耳其、摩尔多瓦、马其顿、塞尔维亚、波黑等国家进入到欧盟市场。但是欧委会认为,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税则号下面包含了其他非被调查产品,而且目前欧委会还没收到针对上述国家所提出的反规避调查,另外又有马其顿生产商提供资料作证,因此欧委会没有接受申诉方的无端诋毁。


在损害调查期间,中国产品的进口价呈现出上涨趋势。欧委会将倾销调查期间欧盟生产商收取欧盟境内非关联客户的加权平均价格还原到出厂价水平之后,再与经过调整的中国的平均出口价格相比较。结果显示,在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削价的情况。


在损害调查期间,从其他第三国家进口的玻纤网格布的数量下降了11%,这归因于反规避措施的有效实施。


与此同时,与欧盟地理位置相近的三个国家——马尔多瓦、马其顿和塞尔维亚——的进口产品数量却在上涨,而且填补了其他第三国家离开欧盟市场所剩下的份额。这三个国家的产品平均价格要比其他第三国家的价格要低,但总体还是比中国产品的价格要高。


欧委会主要从产量、产能、产能利用率、销售数量、市场份额、生产和销售增长、雇用情况、生产率、倾销幅度以及复苏情况来考量欧盟产业的宏观经济状况。


随着需求和产量的不断上升,在损害调查期间欧盟产业的产能也随之上升。这是与欧盟不断扩大的消费量是一致的。


在损害调查期间,欧盟市场的总销售数量每年都在增长,而且增长幅度还略高于同期的欧盟消费量。于此同时,欧盟产业还能扩大其产品在欧洲市场的份额。


得益于欧盟消费量的不断增长,欧盟产业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不断上升。


欧盟产业所雇佣人员的人数增长了21%。在原案调查期间,欧盟产业已经采取长期修复措施。这种措施成功提高了生产率。


在损害调查期间,从中国以及马来西亚、泰国、台湾、印度和印度尼西亚这些接受反规避措施的国家进口的玻纤网格布产品的数量已经大幅度下降,所以倾销幅度对欧盟产业所带来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与原案相比,目前欧盟产业的情况在生产、销售以及市场份额等方面有长足进步,这证明欧盟产业已经从过去的倾销当中完全恢复。


欧委会主要从平均单价、单位成本、劳动成本、库存、盈利率、现金流、投资情况、投资回报情况以及融资情况考量了欧盟产业的微观经济情况。


欧盟产业销往欧盟非关联客户的平均销售价格在倾销调查期间下降了7%。这种下降趋势基本上与单位生产成本的下降趋势一致。


欧盟产业的库存在损害调查期间大幅度下降,但欧委会认为在本案当中库存并非一个重要的指标。


与原案调查期间的12%相比,损害调查期间当中欧盟产业的销售盈利率徘徊在14.2%到17%之间,完成了盈利率目标。欧盟产业的现金流情况也非常健康,与盈利率增长基本相符。同时,欧盟产业为了满足国内外对玻璃纤维网格布的需求,也纷纷加大了投资力度,以扩大产能。投资回报情况在此指的是盈利额占固定资产价值比例。在损害调查期间,欧盟产业的投资回报情况也非常乐观。考虑到国内需求不断上涨和高盈利率,欧盟产业在融资方面也不会遇到任何问题。


综合上述的宏观经济状况和微观经济情况,欧委会认为在损害调查期间,欧盟产业的各项经济指标都表明,欧盟产业得益于之前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规避调查,产业的经济情况发展良好,并未受到任何实质性损害。


正因为欧盟产业恢复情况良好,欧委会认为,尽管反倾销税停止实施之后产自中国的玻纤网格布即使再次以倾销价格进入欧盟市场,而且这些倾销产品会给欧盟产业带来一定压力。但是,这些压力尚未足以证明,反倾销税停止实施之后欧盟产业可能会再次遭受实质性损害。


结合了对倾销、损害部分的分析,欧委会认定,针对产自中国的玻璃纤维网格布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以及相关的反规避措施应当予以终止。


从立案到本次终裁披露,欧委会只用了8个月左右的时间,可见欧委会对事实和结论都有足够的信心。中国应诉企业自然也乐见欧委会能如此客观地分析产业状况,当然,我们也预料到欧盟申诉方必会强力反弹,但态度总改变不了事实吧。


三、结论反转


披露结果出来后,欧盟产业极为不满除了向欧委会提交报告外,还召开了听证会, 其实,其在报告及听证会上提供的情况在6月前他们已经提供过,此次只不过是再次强调。为了阻止征税的取消,他们动用了政治资源,来自意大利、匈牙利、拉脱维亚和捷克的贸易代表多次致信欧委会,并向欧盟委员会施压;欧盟境内的行业协会也积极在欧盟制造舆论,以阻本次裁决披露的公告。


针对申诉方的材料,尤其是申诉方提供的那份关键的研究报告,应诉中国企业纷纷联合起来进行反击,挑战这份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应诉中国企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对这份研究报告的反驳:


首先,申诉方在该份研究报告当中盲目夸大中国玻纤网格布的产能。面对申诉方毫无依据的指控,应诉中国企业提出了企业的产能数据。经计算,占了中国整体玻纤网格布产能总量绝大多数的应诉企业产能总量远未达到申诉方所指控的22.95亿平方米。所谓的7亿平方米闲置产能也自然而然地毫无根据。


其次,申诉方所使用的产能数据源头不明。申诉方在该份研究报告列出了近百家中国玻纤网格布生产商的信息,其中包括了这些企业的官方网站以及上面列出的产能数据。经核查,申诉方列出的所谓“官方网站”当中,不少网站并非企业正式的、有效的官方网站,而是交易平台或其他媒介上的企业简介。申诉方随意地引用了这些交易平台的信息,并当作是企业的官方信息而提交至欧委会。如此得来的产能数据不但收集过程不够严谨,而且这样计算得出的中国玻纤网格布产能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产能。


通过提出以上两点,应诉中国企业希望能够向欧委会证明,申诉方这份所谓的产能报告不真实、不可靠,远未达到欧委会《反倾销基本条例》第三条有关“肯定性证据(positive evidence)”的要求。申诉方的申请对中国玻纤网格布继续征税的理由之一就建立在这份报告之上。如果这份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削弱,那么申诉方的理由也就不攻自破。


当然,中国企业最为有信心的一点,还是欧盟产业已经健康恢复这一结论。这一结论是经过欧委会研究、从欧盟产业自己提交的数据而得来的。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和经济知识,仅凭常理也可以推断:除非有其他的因素干涉,否则基于相同的经济数据是不可能推导出截然不同的两个结论。


但是,欧委会于2017年9月6日公布的额外披露却让中国企业大跌眼镜:正是基于完全相同的经济数据,欧委会做出了截然不同、完全反转的结论,认定如果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欧盟产业很可能会再次遭受实质性损害。因此,欧委会裁定,继续对中国的玻纤网格布征收反倾销税。


欧委会这一披露引起了应诉中国企业的强烈不满。代理律师立刻向欧委会独立听证官申请与欧委会开启听证会。在2017年9月19日的听证会上,针对欧委会接受申诉方新提出的取消质量调整的要求,应诉中国企业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首先,欧委会在本案中取消质量调整是不合法的。根据欧盟案例法,调查机关在复审当中应当使用与原案一样的价格比较方法,除非出现了情势变更。在本案当中,在缺少准确的中国企业信息的情况之下,欧委会并不能从申诉方一方证据就能得出中国产品质量大幅度提升导致出现“情势变更”这一结论。因此,欧委会取消质量调整也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应诉中国企业指出,虽然的确有越来越多的大型中国企业取得了主要市场的质量认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玻纤网格布产品与欧盟的玻纤网格布产品在质量方面完全一致。长期以来,中国生产商使用与欧盟生产商不一样的配方生产玻纤网格布,二者在某些性能上存在差异,恰好这些性能差异并不是质量标准中的衡量标准之一。而且,从原案到现在,中国的玻纤网格布质量并没有太大变化,中国生产商通过质量标准完全是为了迎合市场和进口商的要求。


再有,中国的玻纤网格布产品价格较低也与其所使用的不同配方有关。中国生产商所使用的“C-Glass”配方所需要的原材料——中碱玻璃球——要比欧盟生产商的配方所需要的原材料价格要低很多。


中国企业的诉求得到了我国商务部的支持,在上述9月19日举行的听证会中,我国驻欧盟使团中主管贸易救济的官员也参与其中,并针对欧委会继续使用“替代国”的方法、毫无理由地改变价格比较方法、中国生产商的配方和产能等方面内容发表了意见。


四、后续及救济途径


至此,中国生产商向欧委会提交了其所有主张,并针对申诉方的所有指控提出了有力的抗辩。


2017年11月6日,欧委会正式公布此次日落复审的结果。不出所料,欧委会在终裁结果当中仅仅以信息不足、证据不充分为理由,拒绝了应诉中国企业提出的大多数理由,依然采纳申诉方的观点。根据此终裁结果,欧盟将继续对产自中国的玻纤网格布征收反倾销税。


值得一提的是,欧委会在终裁披露、听证会当中以及终裁结果中均表示,欧委会会依职权启动对本案的临时复审。然而,迄今为止,临时复审依然毫无音讯。从我们得到的消息,所谓复审不过是欧委会为改变裁定找的借口。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企业又少了一个合法的救济途径,欧盟市场的大门将会继续紧闭五年。


针对目前的情况,中国生产商依然可以选择:欧盟“国内法”途径和国际法途径。


欧盟“国内法”途径是指,中国生产商以企业自己的名义,在本次终裁公布之后的两个月内,针对本案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普通法院提起废除裁决之诉。因为反倾销调查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程序,如果调查机关在该程序违反了欧盟的《反倾销基本条例》或者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欧洲普通法院作为中立、客观的司法机构,对此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欧委会作为调查机关,在本次日落复审过程中在证据和事实都相同的情况下,得出两种不同结论,如果欧盟最终征税的落脚点放在因果关系分析上,尚有可理解之处,但在损害是否存在上则将其随意性、倾向性、违法性暴露明显。根据欧盟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生产商有权利向欧洲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布此裁决无效。这种诉讼类似于我国国内“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程序。根据法院裁决,败诉一方承担相关诉讼和律师费用。


国际法途径是指,中国针对本案调查过程当中欧委会违反其WTO义务(尤其是《反倾销协定》当中的规定)的事实,向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构提起争议解决程序。在这种情况之下,因为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构受理的是WTO成员之间针对WTO规则的相关争议,中国生产商不属于适格的“起诉方”,需要向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请求,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我国政府出面“起诉”欧委会。这种情况类似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官司”。


从过往案例来看,中国企业在以上两种救济途径均有成功案例,且使用欧盟“国内法”途径的成功率更高。在欧盟玛钢管件案中中国企业在获裁高税率之后,一口气将欧委会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多处程序违法问题诉诸欧洲普通法院。欧洲普通法院不但判决欧委会败诉,裁决欧委会的反倾销裁定无效,还要求欧委会将已经收取的反倾销税全额退回。此案另一个积极影响是,在欧洲普通法院作出此裁决后,欧委会在涉及中国企业的调查过程当中程序违法的现象收敛不少。因此,在面对外国调查机关发动的贸易救济调查时,中国企业应积极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即使调查机关作出对企业的不利裁决,中国企业还有司法途径可以合法救济自己的权益,争取保住得来不易的出口市场。


image.png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