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以案说法|医药CRO及MAH公司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解析

以案说法|医药CRO及MAH公司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解析

作者:虞正春、候朝辉 2018-09-12
[摘要]2015年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评制度改革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制度(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简称“MAH”)落地后,行业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剧。部分企业致力于成为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人,与此有关的药物研发、临床试验及药品注册则交给专业的合同研发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简称“CRO”),笔者以曾参与的CRO及MAH公司并购项目为例,为大家梳理CRO及MAH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2015年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评制度改革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制度(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简称“MAH”)落地后,行业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剧。部分企业致力于成为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人,与此有关的药物研发、临床试验及药品注册则交给专业的合同研发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简称“CRO”),在此背景下,我国CRO及MAH行业开始迎来发展机遇,投融资、并购活动日趋活跃。有鉴于此,笔者以曾参与的CRO及MAH公司并购项目为例,为大家梳理CRO及MAH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一、项目介绍


某并购基金拟并购某CRO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该CRO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多中心临床试验、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等业务。标的公司与多家三甲医院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病房独家共建合作,可利用其临床试验资质开展多中心临床及一致性评价CRO等业务。另外,该公司拟通过MAH的商业模式,持有一些药品注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自行销售或委托代理销售其药品与医疗器械。


二、CRO行业介绍


如前文所述,CRO系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的英文简称,即合同研究组织,CRO企业负责实施药物开发过程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活动,其基本目的在于代表药企客户进行全部或部分的科学或医学研究,主要提供包括新药产品发现、研发、开发等临床前研究及临床数据管理、新药注册申请等专业技术服务支持,以获取商业性或基于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关系的报酬。


从提供服务的阶段来划分,目前市场主流CRO企业主要提供临床前CRO和临床研究CRO两类服务:


A、临床前CRO服务,主要从事化合物研究服务和临床前研究服务,主要包括新药发现、先导化合物和活性药物中间体的合成及工艺开发、安全性评价研究服务、药代动力学、药理毒理学、动物模型的构建等;从事该类细分领域业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药明康德、康龙化成、睿智化学、新高峰、昭衍新药等。


B、临床CRO服务,主要针对临床试验阶段的研究提供服务,涵盖临床I-IV期技术服务、临床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新药注册申报等;从事该类细分领域业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药明康德、IQVIA(昆泰)、Covance(科文斯)、泰格医药、博济医药、华威医药等。 正如本项目中的标的公司,也主要从事临床CRO服务。


上述各服务涵盖的开发流程及具体模块内容详见下图:



三、本项目尽调要点解析


为突出医药行业及CRO企业的尽职调查特点,有关历史沿革、公司治理、股权质押、主要资产等常规尽职调查内容,本文不作展开,仅就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特性,将其尽调要点分析如下:


1、标的公司及其合作公司所需哪些常规必备经营资质?


标的公司业务主要涉及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多中心临床、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


(1)标的公司在开展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多中心临床等业务过程中,主要是帮助客户进行口服固体制剂或新药申报中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及一致性评价申报工作。其通过与多家三甲医院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病房独家共建合作的方式获得临床试验场所,三甲医院应当取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GCP)等。


(2)标的公司自行开展或委托其他销售公司进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受托公司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GSP证书),其销售本公司持有药品注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则无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3)在MAH制度下,标的公司将其持有药品注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委托给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CMO企业)进行生产并自行或委托代理销售。标的企业委托进行药品生产的CMO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委托进行医疗器械生产的CMO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标的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两票制”违规、商业贿赂、广告违规、垄断、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医疗行业突出违规事项?


公司部分业务为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两票制”实施的背景下,公司的销售模式中是否违反两票制要求、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虚开增值税发票、垄断、广告违规等情形将是尽调的核查重点,对该行业的企业,不能仅仅核查其已经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对于前述的违规情形要依托企业销售模式、实际运营情况等一一进行核查认定。


3、标的公司是否存在CRO企业极易出现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诉讼?


标的公司从事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等领域的CRO业务,可能存在CRO企业中多发的研发不达标、逾期、无法按时提供具备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能经得起业内专家核查的试验总结报告等合同违约风险及相关政策风险等,极易发生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4、标的公司为人才密集型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能力、稳定性如何?


基于临床试验是人才密集型行业,临床试验整套流程一般需要1名医学专业人员、1名项目主管(PM) 、3名临床监察员(CRA)、1名数据人员、1名统计人员和1名质量管控人员(QC)等8个人,且行业人才具有高流动性特点的特点,稳定的核心队伍、足够的后备力量对临床试验业务的开展至关重要,建议尽调中详细核查:(1)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情况;(2)公司规模、员工构成、学历信息及资历情况;(3)公司是否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保密协议;(4)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况。


5、标的公司拟开展MAH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标的公司拟开展MAH业务,目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仅限于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区域仅限于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4个省(市)。标的公司拟开展MAH业务需要在相应区域有法律实体,且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试点内容、试点产品范围、申请人和持有人条件、受托生产企业条件的规定。且基于MAH制度下的责任划分原则,标的公司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承担全流程追责的责任,有鉴于此,受托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情况、环保情况等经营管理情况也应当进行核查。


四、所涉主要法律文件


标的公司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一致性评价业务方面的CRO业务、多中心临床试验CRO业务、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MAH业务,关于本项目尽调过程中,整理及核查的核心法律文件列举如下:


序号 业务 法律文件


1 一致性评价业务 1.《已上市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2 多中心临床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

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5.《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3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 MAH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

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6.《药品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