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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活动负面清单下,广告宣传用语合规指引

作者:全开明 臧怿 2020-07-06

2020年6月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告活动负面清单的通知》用1.3万余字详细罗列了《广告法》等22部法律法规文件(详细法律法规名称及汇编见文末)中涉及广告活动的各类禁止性规定问题,涉及医疗广告等27类广告。


《广告活动负面清单》下,广告可用宣传用语有哪些?为此,我们对常规广告风险点及相关合规措施做深入分析,并选取了诸如医药广告、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教育培训广告等常见六类广告类型加以具体说明。



一、常规广告风险点及相关合规措施



(一)我国国旗不可用,他国国旗未禁止


《广告法》规定不得变相使用中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但是对于他国国旗等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未作规定,若不违反国际法不对他国造成侮辱或丑化,原则上不禁止使用他国国旗。


(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形象,但国家级媒体却可以适当宣传


《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但若企业确在央视、新华网等媒体上确有推荐,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国家知名媒体推荐”作为宣传用语。


(三)绝对话用语并非绝对不可以用,可加时空顺序或用于表明企业目标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广告法释义》的解释,提出“要注意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部分广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示》(以下简称“《审查提示》”)亦作出相关规定(见附录):……(二)在结合广告内容和综合语境的前提下,不应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情形,归纳列举(但不限于此)如下:


1.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或者可被证实的历史事实,不会发展变化的,例如“首款、首秀、首发、最早、独家、唯一”以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广告审查中应当查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并标明时间和适用范围,通过公开数据获得的结论还应当标明数据来源。


2.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例如某商品广告称为消费者提供舒适、高端、顶级三款高品质的商品,其中的“顶级”不具有排除其他同类商品的可能,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此类情形还例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顶配车型等。


3.在某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例如安吉白茶国家标准中,把产品分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共四个质量等级,针对特定“精品级”安吉白茶广告称为“最高等级”或“最高级”,通常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广告审查中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有关分级的依据及等级检验证明,不得混淆等级标准把非最高等级商品一并宣传为最高级。


4.明示商家的经营理念和追求目标的,如“顾客第一”、“力求完美品质”等用语,客观上没有造成误导的可能,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综上所述,“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用语,属于与“最佳”、“最高级”等具有相同语义的词语,在广告审查中应参照上述标准进行把握。



二、六类常见广告类型风险点及相关合规替代词



(一)医疗等广告不得宣传“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确有功效怎么办?


医疗广告、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但是医疗广告在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功效等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诸如“缓解”“较为安全”“值得信赖”“有口碑”等较为安全的词汇进行替代,以达到宣传效果。


(二)化妆品广告宣传医疗作用、疾病治疗功能的词汇替代


目前对化妆品广告宣传及法律规制缺乏可操作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7日失效,目前化妆品的法律规制直接适用《广告法》,但是还是比较原则。不过可以借鉴下上海市广告协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化妆品广告的审查提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在具有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可以使用符合化妆品定义的用语。如发用化妆品广告可使用祛屑、柔软等用语;护肤化妆品广告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用语;彩妆化妆品广告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用语;指(趾)甲化妆品广告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用语等。


值得注意,《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原先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分类,将修改为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且在内容范围也有调整。预计后续还将出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评价指南》《化妆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指南》等一系列文件。


(三)婴儿乳制品不得宣传替代母乳的词汇替代


《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婴儿配方乳粉企业在宣传时,可以强调母乳的不可替代性与母乳是最佳选择,选择婴配粉是在母乳喂养条件不成就或部分不成就的情况下的选择,以减少合规风险。


(四)房地产广告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但是可以使用诸如“风景优美”“依湖傍山”(如确实有,则可以宣传)“阳光充足”“环境舒适”“配套设施齐备”“区位有优势”“好地段”“位置上佳”等替代。


2.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距离,则可以用“属于××学区房(如有)”“交通方便”“购物便捷”“位于××区××路××号,某某(知名建筑、医院、学校、车站、购物中心等)位于××区××路××号”“区位有优势”等进行表述。


3.房地产广告不得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则可以用“买下××房,属于财产,而租房款则属于成本”等类似用语,进而将“升值”“投资回报”等敏感风险用语转化为“财产”,通过与“成本”的对比,利用受众“厌恶损失”的心理达到宣传效果。


(五)教育培训广告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可以用“值得信赖”“用心做好教育”“不断追求卓越”等明示教育培训的经营理念和追求目标的词语达到宣传的效果。


(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广告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是食品广告可以列明诸如含有“维生素C”“花青素”“不饱和脂肪酸”等有益健康的成分,用“有助健康”等词语进行替代。


附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活动负面清单》


广告活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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