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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涉税优惠政策及合规指引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2023-11-13
[摘要]本文将详解农产品涉税优惠政策、针对农产品涉税存在的税务问题提供积极的合规解决思路。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了较快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中国为促进农业发展采取了诸多办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使用的最为主要的方法之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施行为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条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农产品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往往对税务政策不甚了解,存在虚构发票、开票不规范、进项税抵扣困难等税务合规风险。因此本文将详解农产品涉税优惠政策、针对农产品涉税存在的税务问题提供积极的合规解决思路。


【关键词】农产品 增值税 优惠政策 虚开发票 实质经营 合规建议


一、农产品的基本法律属性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38号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共16条,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农产品涉税的优惠政策


(一)最初生产销售环节:三大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


在农业生产环节,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批发零售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提供农业服务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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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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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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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厂加工环节: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购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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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终制售环节:餐饮企业如何加计抵减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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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产品涉税的典型违法案例


近期,广东江门市税警联合破获一起团伙性虚开发票案件,成功斩断一条"进销两头虚"的虚开发票违法链条。专案组经调查确认,王某、何某等人结成虚开团伙,操控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虚假采购、虚假交易的方式,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3798份,涉及金额3.27亿元。目前,涉案违法人员均已落网,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初,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接到了深圳市税务稽查部门传送的一份协查函件。来函称,检查人员发现开平市H松香厂(以下简称"H松香厂")与深圳J公司、K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存在疑点,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请江门市税务检查人员予以协查核实。


检查人员核查发现,2018年—2021年该厂自行开具了大量品名为松脂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外开具了逾亿元的品名为松节油、松香、树脂的货物销售发票。从企业开票信息看,不仅填开金额大,而且开具数量呈现迅速增长状态。但检查人员核查却发现,该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仅为1.85%,远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水平。此外,在分析生产成本费用信息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虽然产品销售额、原材料松脂的采购量均迅速增加,但企业生产必须消耗的水、电、气等生产耗能方面的费用却并没有同步增长。


综合各项异常情况,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认为,H松香厂产销经营活动异于企业常态,具有虚开发票重大嫌疑。鉴于企业开票数额涉及金额巨大,第二稽查局立即启动了警税联合办案机制,与警方联合成立了专案组,对H松香厂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从征管软件中调取了检查期内H松香厂的采购开票数据。信息显示,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H松香厂曾频繁向李某等10名农户收购松脂,开票数量逾2000份,涉及金额逾亿元。


专案组随即对李某等10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排查,发现他们户籍分布多个省份。办案人员认为,企业的采购和生产活动应以经济高效为原则,总是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润率。广东省内相关地区就出产大量松脂,H松香厂却舍近求远,向外省市农户大量采购松脂,这并不符合经营常理。


专案组核实后发现H松脂厂采购行为虚假,并传送给了深圳税务稽查部门。不久,办案人员收到了深圳税务部门的回函。经深圳税务检查人员核查,H松香厂与下游深圳J公司、K公司两家企业之间,并未进行过松香、树脂等产品的实际购销业务,3家企业相关购销业务均为虚构。为获得充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进一步摸清企业虚开运作的环节和细节,将案件查深查实,专案组对H松香厂、深圳J公司、K公司的企业对公账户、相关企业人员账户,以及与其账户有资金往来的其他账户的流水情况实施了追踪核查。


在对涉案的几十个银行账户、数万条账户流水信息和数千份发票的信息进行筛分、整理和比对后,专案组从中终于发现了多条有固定规律的资金回流线路:每次H松香厂在向深圳J公司、K公司开具发票前,均有与发票金额相近的资金从一个名为王某的个人账户汇至J公司、K公司负责人陈某和刘某个人账户,这笔钱随后被转至J公司、K公司对公账户,并汇至H松香厂账户。但到账后不久,款项即被转至H松香厂负责人何某账户中,然后几经辗转,最终均会转回至王某账户。


大量资金回流轨迹的发现,再次印证了H松香厂与下游企业购销活动的虚假。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和违法证据链条的完善,经过周密部署,专案组在广东深圳、惠州、江门三地同时实施收网行动,王某、何某、陈某等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王某、何某等涉案人员到案后,面对专案组出示的无可辩驳的翔实证据,最终不得不承认了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案件结果


经查,王某伙同H松香厂负责人何某、深圳J公司刘某和深圳K公司陈某,通过虚构松香、树脂产品购销链条的方式,虚开发票非法牟利。2018年—2021年期间,H松香厂共虚开发票3798份,涉及金额3.27亿元。其中,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522份,涉及金额2.04亿元;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深圳J公司和K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6份,涉及金额1.23亿元。目前,王某、何某等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深圳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K公司、J公司向其下游企业虚开的查证核实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广东省江门市六部门联合打击"三假"涉税违法活动以来,江门税警协作破获的一起典型的团伙链条式虚开发票案件。违法人员利用手中控制的企业,虚构农产品购、产、销业务,构建了一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黑色链条。[1]


金税四期以后,税务机关会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风险预警管理。通过完善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风险综合预警机制,整合企业申报信息、行业经营数据等指标,开展针对性预警分析。在日常征管中,如果企业出现短期内进销数额快速增加、增值税税负率低于预警值、运输成本与产能不匹配等情况,容易被税务风控和税源管理部门发现以上违法线索,后续更加容易被稽查处理。


有基于此,对企业而言,需要做好几项工作:一是生产经营需要与实际相符,企业生产场所、生产规模、生产能源耗费等相关状况需要与实际经营保持相对一致;二是建立相对完整的农产品收购备案体系,以备税务协查之用。将经常发生收购业务的农户或合作社的名称、种植面积、品种产量和收购合同等资料信息有效内部入档,强化证据管理,确认企业采购行为的真实性。三是建立事中预警机制,针对农产品收购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上填列的货物名称、收购数量、运输费用等信息,结合企业生产损耗率、投入产出率等指标,强化数字化管理,实现与实际经营能力匹配,防范税务合规风险。[2]


四、农产品涉税的基本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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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农产品经营的合规指引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合规的根本原则是在实质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优惠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有效平衡税务优惠与实质经营,防微杜渐


1.农产品企业应该在税务合规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税务筹划方案;

2.可以通过利用减免政策、优化货物流转等方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需要注意税务策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贪小便宜”导致的不良后果;

3.农产品企业应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账务管理和信息披露,以确保税务工作的准确性。


(二)严格收购发票抵扣管理,控制风险


1.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2.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对超出使用范围或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凭其抵扣税款。


(三)强化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源头控制


1.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2.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3.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4.对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5.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开具收购发票,强化信息比对分析,切实加强收购发票的管理。


(四)实现会计核算有效管理,以备查询


1.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

2.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帐簿和相关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具体的品种、规格进行数量、金额式核算;

3.在购销业务记帐凭证上要附齐、附全相关单证,如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对不能按照以上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纳税人应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撰写杨晗亦有贡献



注释

[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钱明雄

[2]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陈晓华杨玉玲本报记者伍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