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迈向“以人为本”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内核与本土化落地

迈向“以人为本”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内核与本土化落地

作者:张瀚 李俊锋 刘澳 2026-01-29

近日,建元信托成功落地首单以长期人身照护与家庭事务管理为核心目标的特殊需要信托,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锦天城接受建元信托的委托作为该项目法律顾问,提供了涵盖架构搭建、文本设计至落地实施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以及社会对特殊需要群体自理能力与尊严生活关注度的不断提升,特殊需要信托正日益成为衔接家庭支持、社会保障与私人财产管理的重要制度工具,在我国政策与实务领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所律师近年来已协助多家信托公司成功落地特殊需要信托,本文旨在梳理该制度背景,结合实践案例,从业务架构与长期运行角度,探讨特殊需要信托在设计要点与实务操作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因势而生: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背景


(一)现实需求:特殊群体保障的三大挑战


特殊需要信托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心智障碍、精神障碍、失独或独居老人等特殊需要人群(受益人)及其家庭,提供一种超越个人生命期限的、安全稳定的持续性安排。


在国际实践中,特殊需要信托最早产生于社会保障制度与个人资产管理之间的制度间隙与衔接需求。20世纪末,美国在社会保障伤残保险(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Insurance)和医疗救助(Medicare)制度框架下率先引入特殊需要信托,通过将特定财产置于信托项下独立管理,实现了家庭支持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有效互补。[1]此后,这一制度逐步被多个国家借鉴吸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其核心价值在于协调公共救助、家庭支持与私人财产管理,在保障受益人生活质量的同时,实现社会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


在我国,残障人士、失能失智长者等特殊需要人群的长期照护与事务管理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我国已办理残疾人证的人口已突破3,825万[2],65岁以上人口已突破2.23亿人[3]。尽管国家持续推进对特殊需要人群的集中照护服务、康复支持及就业促进等政策,但在实践发展中仍面临以下现实挑战:

  • 终身照护体系面临可持续性挑战: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长者等特殊需要群体,在父母或主要照料者因年老、失能或离世而无法继续提供支持时,长期照护易出现断层。

  • 财产安全保障机制仍需完善:特殊需要人群财产常因缺乏有效管理机制,面临被不当侵占、挪用等风险。

  • 监护与监督体系有待系统健全:当前监护制度较多依赖监护人的个人意愿与能力,长期运行中缺乏制度化、常态化的外部监督与制衡机制,影响其持续稳定性。


基于上述现实需求,特殊需要信托作为一种针对性制度安排,在我国逐渐受到重视并进入实践探索阶段。


(二)政策保障:从理念到规范的演进之路


我国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得益于近年来一系列国家政策的持续推动与制度建设的稳步完善,逐步形成了从理念倡导到业务规范、从局部试点到系统支持的政策体系。


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中,提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为在残疾人保障领域引入信托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础。


2023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正式将“特殊需要信托”列为独立的信托业务类型,明确其属于以服务特定受益人生活需求为主要目的的信托安排,为业务开展提供了清晰的监管依据。


2024年7月,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明确提出支持探索开展孤独症儿童家庭财产信托等服务,助力缓解家庭长期照护负担。


同年全国两会期间,《促进特殊需要信托规范化发展》的提案正式提交,呼吁针对老年、残疾、失独家庭等群体需求,完善特殊需要信托相关业务规范、扶持政策及社会监护配套机制,推动制定试行管理办法并健全行业监管,促进该类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202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进一步强调,要深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健全普惠金融体系,加快构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金融系统,为包括特殊需要信托在内的民生金融服务指明发展方向。


在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支持体系日益健全的背景下,特殊需要信托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实践探索:服务拓展与模式创新


近年来,我国特殊需要信托正逐步从理念探讨迈向实践落地,呈现出服务深化与模式创新的发展趋势。从服务对象看,其覆盖面持续拓展,已逐步涵盖心智障碍者、精神障碍患者、孤独症儿童、失独老人、独居老人及失能老人与残疾子女共居(“老养残”)家庭等多类群体;从模式设计看,市场上已探索形成“信托+遗嘱”“信托+保险”“信托+意定监护”等综合性法律架构,实现了金融工具、法律工具与社会支持资源的有效协同。此外,随着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以房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实践探索也取得进展,为资产形态较为单一的家庭提供了新的规划路径。


总结而言,我国特殊需要信托虽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但已在产品结构、法律协同及跨领域合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相关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与社会认知持续深化,特殊需要信托有望在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特殊需要群体长期照护与保障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补充性与支持性作用。


二、向善而为:“以人为本”的三重价值


特殊需要信托主要围绕特定受益人的生活保障、照护支持与尊严维护展开设计与运行。当前实践中,其基础业务结构如下图所示,整体设计需始终立足于“受益人”的现实处境与长期需求。这一制度与工具的独特价值,正体现在对当前特殊人群长期保障体系中三类突出挑战的针对性回应之中。


image.png

特殊需要信托基础业务结构图示


(一)对受益人:保障生命尊严与生活质量


在设计上,特殊需要信托始终围绕特定受益人当前及未来的长期生活需求,建立系统化的信托利益分配机制。该机制不仅涵盖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定期分配,还可针对康复、教育与就业支持、专业托养、适老化改造、医疗护理等多元化场景,设定相应的分配安排,使信托支持超越基本生存保障,进一步延伸至维护其人格尊严与生活品质。随着信托机构受托管理能力的提升,未来更能基于受益人意愿,实现更为灵活、人性化的给付安排。这种事先规划、按需定制的模式,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它使家庭照护意愿能够在监护人发生变动时得以平稳传递,将依赖于特定家庭成员的照料,转化为一项可持续、可执行的制度性安排,从而长久保障特定受益人的生命尊严与生活质量。


(二)对家庭:解除后顾之忧与实现意愿


特殊需要信托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合同,通过在制度设计上分离人身照护与财产管理职能,为家庭提供了超越个人生命周期的稳定保障。具体而言,该架构将监护人职责(观察并表达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与受托人职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分配)置于两条并行且制衡轨道。同时,可设立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


这一设计确保了信托的运行机制不会因原监护人去世而中断——新任监护人仅承接“需求表达”角色,无法直接涉足财产管理的核心流程。结合信托财产直付、稳健投资与流动性管理等配套安排,整个架构形成一套可持续运作的系统,从而为特殊需要人士的财产提供了长期安全的制度保障,有效防范因监护人更替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家庭纠纷或外部干预。


(三)对社会与国家:分担责任与促进和谐


特殊需要信托作为融合“家庭财富”与“专业管理”的私人安排,在有效缓解公共财政长期压力的同时,为特殊需要人士提供了稳定、可持续的制度化保障,从而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与支持作用。该制度通过专业的受托管理,将家庭财富有序转化为长期照护资源,显著降低了特殊需要人士因家庭支撑缺位而陷入困境的可能性,进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安排不仅体现了对最弱势群体的制度性关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重要标志,展现了金融工具在促进社会公平与包容性发展中的独特价值。


三、行稳致远:长期运作的关键考量与实践


(一)权责清晰:架构中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制衡


在特殊需要信托的长期运行过程中,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通常还涉及指令权人、保护人、监察人等参与方,并需妥善安排其与受益人的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各方在信托结构中的功能定位与权责划分,直接关乎信托能否稳定、长期地合规运作。实践中,需重点防范因权责边界模糊、角色交叉可能引发的运行风险。为此,针对监护人,应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并清晰界定其在信托架构中的角色和权限;针对指令权人、保护人或监察人,须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其选任方式、任职资格及具体职权;针对受托人,则建议在信托文件中依法依理清晰划定其职责范围,以保障各司其职,有序运行。


案例一:建元信托首单特殊需要信托[4]

Z先生夫妇定居上海,其子女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家庭长期以子女照护与能力培养为重心。随着夫妻年龄增长,子女未来照护、监护履职与财产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单一法律工具已难以回应其系统性需求。基于此,Z先生夫妇最终选择了以特殊需要信托为核心的综合保障方案。


在该信托架构中,通过引入指令权人、监察人等角色,并结合意定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等制度,形成了围绕信托运行、资金使用及人身照护的协同机制。通过将决策、监督与人身照护职能分别赋予不同主体,降低了信托长期运行中对单一主体的依赖,增强了结构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为防范监护确定程序复杂、履职衔接可能出现空档的风险,方案中明确由选任的具体主体担任指令权人,而非笼统以“监护人”身份承接委托人的相关职权。


锦天城作为信托公司律师为该信托提供了包括全套文件起草、法律咨询及方案论证在内的全程法律服务,为项目的顺利落地提供了专业支撑。



(二)房产入信托: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特殊安排


在特殊需要信托实践中,许多委托人虽流动资金有限,但名下持有房产。房产因其价值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保值和抗通胀特性,在“以房养老”“以房养残”等长期保障安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为房产依法装入信托提供了制度通道。在将不动产置入信托及后续持续管理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税务成本问题,涉及信托设立时的潜在税费、持有期间的税负及未来处置时的税负安排;二是管理责任清晰划分,包括物业维护、租赁运营等日常事务的归属与衔接机制;三是房产的处置安排,应在信托文件中设定兼具灵活性和可持续性的处置规则,以响应受益人的实际需要与市场环境变化。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信托的结构稳定与长期执行效果。


案例二:爱建信托·心享特殊需要信托[5]

委托人李女士年近80,早年离异且无子女,晚年生活主要由侄子照料。其名下核心资产为一套处于出租状态的不动产,如何在保障自身养老生活稳定的同时,实现房产的安全管理与定向传承,是其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


针对委托人的需求,该信托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信托存续期间,房产持续出租经营,所得租金按约定定期分配,用于补充李女士养老生活支出;若遇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形,受托人可依约定程序处置房产,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李女士医疗及重大支出。该架构不仅通过信托实现了财产的风险隔离与专业管理,有效防范了老年阶段可能面临的财产风险,更在信托终止时按约定将房产定向传承给侄子,从而统筹实现了养老保障、资产安全与传承意愿。


案例三:苏信服务·瑞居1号养老特殊需要服务信托[6]

本信托创新性的融合了“以房养老”“特殊需要信托”与“公益目的”,构建起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委托人通过将名下房产、现金、保单权益等资产装入信托,实现了个人养老保障与公益关怀的有机结合,并且特别嵌入了对流浪动物保护的长期支持,使个人爱心得以制度化延续。项目中,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苏州信托共同创设了“不动产权证注记+中国信登产品登记”双轨机制,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与权属清晰。此外,该项目还在公证处完成了信托合同与遗嘱公证,形成“信托+遗嘱”的双重法律保障,有效防范了未来可能出现的继承与权属纠纷。


锦天城为上述上海市首单不动产特殊需要信托项目、江苏省首单不动产特殊需要信托项目提供了包括全套信托文件起草、法律咨询及方案论证在内的全程法律服务,为项目的成功落地提供了专业支持。



(三)财产追加:“生前信托+遗嘱”的衔接智慧


在特殊需要信托的长期运行中,信托财产来源通常不限于设立时的初始交付。委托人普遍希望将身后遗产也纳入信托财产范围,借助信托制度的持续管理和分配功能,最终用于保障特定受益人的长期生活。在我国,虽然《民法典》明确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但其具体实践仍面临操作层面的挑战。为此,当前行业普遍采取“生前信托+遗嘱”的复合模式,这一安排既确保了委托人意愿的跨周期延续,也有效缓解了信托生效和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意愿不确定等问题。


案例四:北京信托第二单遗嘱信托[7]

2019年12月,北京信托在实现我国遗嘱信托领域“零突破”基础上,成功落地了第二单遗嘱信托项目。该案例通过“信托+遗嘱”的制度结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委托人实现了更为稳健的财富安排。这一“家族信托与遗嘱并行联动”模式,既保留了遗嘱继承的确定性,又借助信托机制弥补了其在财产长期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局限。此外,通过创设“潜在委托人”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未来家族成员加入并参与管理,进一步增强了信托的延续性与扩展性,综合回应了财富传承、后代保障、财产保护等多重需求,真正体现了家庭财产前瞻规划的理念。


锦天城为上述项目提供了包括文件起草、法律咨询及方案论证在内的全程法律服务,为项目的成功落地提供了专业支持。

结语


特殊需要信托是顺应社会发展需求,聚焦特定个体全生命周期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其核心价值并非简单财富增值,而在于通过严谨的法律架构与治理机制,将家庭对特殊需要成员的关爱与责任,转化为一项稳定、可持续且能跨越代际执行的制度化安排。随着国家政策支持与配套制度的持续完善,特殊需要信托有望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筑起一座兼具法律确定性与人文温度关怀的重要基石,为特殊需要群体托起更有尊严、更可预期的未来。


注释:

[1] 秦健卓,韩良.《我国特殊需要信托的双重属性定位与制度建构》[J].残疾人研究,2025,(03):33-42

[2] 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发布的2024年度综合数据统计3-2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库主要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国已办理残疾人证人数为38,250,009人。

[3] 王萍萍,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司长. 《2025年全国人口总量为140489万人 人口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国家统计局 410A04-0502-202501-0006

[4] 出于保密义务,本文所展示项目信息仅摘录于:《建元信托落地首单特殊需要信托——为特殊家庭托起“稳稳的幸福”》建元信托,微信公众号,2026年1月26日发布

[5] 出于保密义务,本文所展示项目信息仅摘录于:《要闻|“以房养老”开新篇——爱建信托落地上海首单不动产信托》爱建信托 微信公众号 2025年6月10日发布

[6] 出于保密义务,本文所展示项目信息仅摘录于:《苏州完成全省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江苏省不动产登记 微信公众号 2025年11月19日发布

[7] 出于保密义务,本文所展示项目信息仅摘录于:《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9-2020)》中国信托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