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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作者:沈亮 2020-03-16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应当说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诈骗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罪中也具备。而实践中,普通诈骗罪中也会存在以合同的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形,这从表面上看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相符的,使得辩护律师甚至司法机关在定性时,也会在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徘徊。


有的辩护律师更倾向于将案件往合同诈骗上辩护,特别是一些小额的案件。因为合同诈骗的追诉起点根据最检察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为2万元以上 ,而诈骗罪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起点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而且,虽然两罪的量刑标准是一致的,但在实务中,合同诈骗并没有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辩护律师有空间和司法机关协商或探讨。


但是,这两个罪分属我国刑法不同分则体系,合同诈骗罪编纂在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而诈骗罪是编纂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显然,两罪是有明显的不同的,本文从两罪的历史沿革、构成要件等方面展开,分析两者的区别。



一、两罪的历史沿革



我国79年《刑法》(1979年7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只有诈骗罪,是没有合同诈骗罪这一的罪名的。


在79年《刑法》中,诈骗罪规定在分则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主要条款是151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152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 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开放,经济领域的诈骗慢慢增多,特别是开始涉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注,现已经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1996年12月16日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这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并以列举和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形式。


但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79刑法已经不能完全跟上时代,因此,我国在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修订,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97刑法)。


在97刑法中,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放在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大类中,具体为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而诈骗罪仍在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列为第266条,具体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97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渊源,来自对《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完善。


因此,厘清两罪的历史沿革,就相对容易理解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1、两罪侵犯的客体是不一样的。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一个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诈骗罪,侵犯的是一个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这也是两罪放在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的原因。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3、主体方面,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合同诈骗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三、实务中,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要点



虽然,从两罪的历史沿革及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基本把两罪区别开来,但实务中还是会有不同的观点,也容易混淆两罪。


1、是否“只要犯罪行为中有合同存在就是合同诈骗,反之就不是合同诈骗,是一般普通诈骗”?


答案是否定。


1997年刑法修正时,立法者考虑到当时的社会具体情况,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单独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所以说,合同这一因素, 是合同诈骗罪必须要具有的条件,缺少“合同”这个条件,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不能反过来说,有了合同,就一定为合同诈骗罪。


2、关于合同的内容


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内容,应该是经济活动中涉及经济属性的合同。


从我国合同法律变迁史上看, 我国1981年12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9月2日进行了修正【注:现已失效】。


1999年之前,合同领域规定,都表述为经济合同。96年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强调诈骗系“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通过,不再使用经济合同一词。但是从整个历史沿革来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还经济领域内的各类带有经济属性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不包括类似具有人身属性的婚姻、监护等合同,不包括没有经济交易属性的单方赠与合同、监护合同等,也不应包括不受经济领域法律关系调整的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


3、关于合同的形式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不应拘泥于书面合同。82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93年的修正版,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到了1999年合同法,立法者除去了“经济”两字,整部法律以总则、分则及附则的模式编排。在总则中,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形式。因此,若我们在把合同诈骗的合同定义为书面形式,是一种倒退,也是不符合当下的社会实际的。


4、合同诈骗罪的本质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而其中的“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或者向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特定的人员交付财物的主要原因。


首先,犯罪嫌疑人是在经济活动领域,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活动,如签订、履行合同,或者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当然,这里合同,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虚构的合同。


其次,“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或者提供假担保等方式,进行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犯罪嫌疑财物,实现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作出财物处理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没有这个合同,其诈骗行为不可能得逞。利用合同是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的关键。


反之,即使诈骗过程中有合同的存在,也不一定是合同诈骗。


最高法曾公布类似案例明确了如何正确看待合同在诈骗犯罪中的作用。


案例中,被告人声称自己系某国有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优势,将项目不通过招投标,直接发包给被害人承接。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杜撰了各种社会关系,动用了各种手段,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份及能力深信不疑。被告人也伺机向被害人以各种名义要取好处费,公关费。其后,被告人“安排”被害人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当然,这是不可能履行的虚假合同。


事情败露后,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和工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虚构工程项目和能承揽到工程项目的事实,以许诺给他人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采取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办理批文需要活动经费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虚构身份、工程项目等事实,以办批文、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虽然事后与他人签订了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虚构事实进行诈骗的手段,而不是其实施诈骗的手段,是否签订合同不影响上诉人骗取财物的完成,与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作为实施诈骗的手段和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过程中实施诈骗的客观要件不符,故原审对上诉人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当。最后二审法院改为上诉人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诈骗行为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履行,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一个主要客观特征,也是合同诈骗罪,被编纂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原因,本罪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最后



现实生活是复杂的,犯罪手法是多样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合同诈骗的行为模式是以列举和兜底条款来定义的,诈骗罪更是连列举犯罪行为模式都没有。碰到不是合同诈骗罪列举的行为模式如何处理,是一个司法难题。


本人认为,对于类似刑法列举的合同诈骗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的立法精神及需要保护的法益,可按照特别法与一般法处理原则,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对于形式上类似刑法列举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但不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的立法精神及需要保护的法益,不能简单以全部以诈骗罪代替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该结合在案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该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但是既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完全排除属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诈骗行为,又符合诈骗罪特征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