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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制度下的私募基金备案审核逻辑与要点

作者:赵艳春 顾佳静 2020-03-24

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发布时隔不到一个月,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基金备案通知》”),并另附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三套备案所需材料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材料清单”),备案材料清单是基金业协会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基础上形成的,并且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基金备案须知》”)做了相应细化。


本文将剖析材料清单制度下,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备案的审核逻辑,同时,笔者结合实务经验,从管理人日常合规运作的角度出发,结合《基金备案须知》对相关要点进行了整理与解读,供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借鉴参考。



一、备案材料清单无新增内容,材料形式齐备后方可进入实质审查



《基金备案通知》明确备案材料清单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基金备案须知》所列备案要求,结合六年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工作实践,在未新增备案要求的前提下,基金业协会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下形成的。


虽然备案材料清单无新增内容,但清单的出台意味着基金业协会对管理人申请基金备案的审核逻辑发生了转变。在过往基金申请备案的操作中,管理人若提交的基金申请材料形式上不齐备,往往需要通过基金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才能收到第一轮反馈,进而再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而往后基金业协会将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事先审核,只有材料形式上齐备后方可正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直接予退回。


一方面,此举将有利于提高基金业协会的审核效率。为此,基金业协会将同步上线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前台校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后再交后台审核人员审核,将减轻后台审核人员审核负担。另一方面,也提醒管理人提交基金备案材料前先依照材料清单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以防因申请材料不齐备而直接被退回申请。



二、备案材料清单中强化了《基金备案须知》中的合规要求



鉴于《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过渡期安排将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2020年4月1日(含本日)以后成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将适用《基金备案须知》相关要求,因而备案材料清单中强化了《基金备案须知》相关的合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注意增添以下内容


1、维持运作机制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2、无托管情形下的保障措施


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如无托管,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向投资者披露基本账户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基金备案须知》第四条的规定,契约型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这似乎给契约型基金可以不托管开了道口子,但此次备案材料清单中并未强调契约型基金若无托管时基金合同中是否需要明确相应的保障措施。从我们此前在基金业协会培训时了解到,过往实践中基本没有契约型基金在无托管的情形下能设置合理的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因而实践中基金业协会鼓励契约型基金一律采取托管。


(二)托管协议中注意增添以下内容


根据《基金备案须知》及备案材料清单,托管协议应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职责:


1、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2、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实践中,由于托管协议大部分是托管人提供的格式模板,而托管人通常自认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中的相关规定,往往会约定当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有权单方终止托管服务,不再履行托管职责,这与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截然相反。因而,未来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时需注意与托管人协商修改此类条款,以避免因为托管协议不符合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清单的要求而被驳回基金备案申请。


(三)风险揭示书中注意增添以下内容


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2、风险揭示书应在“特殊风险揭示”部分详细、明确、充分揭示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四)实缴出资证明须注意符合以下形式


1、基金有托管的,需上传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2、基金无托管的,需上传会计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投资者将投资款打入基金账户的银行回单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其中,募集规模证明为银行回单的,收款账户名称应与基金名称一致,付款账户名称应与投资者信息一致,若不一致,请管理人出函说明原因。


3、基金备案通过前发生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的,应上传基金份额转让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上述材料要求正契合了《基金备案须知》中对“募集完毕”的定义,基金如有托管,投资人相应认购款必须进入基金托管账户而非募集账户,因而管理人必须协调托管人盖章出具托管户资金到账证明。虽然目前尚未到4月1日,但自《基金备案须知》发布以来,据我们所知,有管理人在申请基金备案时已被反馈要求补充提交托管人盖章出具的托管户资金到账证明。



三、明确基金重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



以往基金业协会对于已备案基金申请各类不同事项变更的申请材料要求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实践中管理人往往较难在提交申请前准确预判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本次《基金备案通知》中除了列明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外,还明确了基金重大变更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包括了“管理人变更”、“合伙型基金非管理人GP变更”、“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变更”、“基金产品名称变更”、“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注册地址变更”、“基金展期”、“托管人变更”、“外包服务机构变更”、“基金投资顾问变更”、“募集监督机构变更”、“投资经理变更”、“基金合同发生投资范围、费用计提及申购赎回等条款变更”共12种情形时管理人所需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清单及其要求。


这12种基金重大变更申请时管理人均须提交相关的变更决议文件,基金业协会明确规定此类变更决议文件应由全体投资者签字或盖章。但实践中, 基金层面并非所有事项均需要投资者一致同意通过,很多事项都会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约定一定的通过比例或者授权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基金业协会认可投资者通过的变更决议文件符合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比例即可。在未来基金重大变更申请中,基金业协会是否仍然认可此类变更决议文件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四、结语



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逐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而来,二者的陆续出台正式开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双清单”审核的时代,彰显了基金业协会致力于完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明确登记备案标准、提高服务效率的态度。同时,有利于提升申请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的结果预期,并有助于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