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在跨境数字资产交易中的涉税挑战——数字资产涉税(七)
作者: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2025-11-13【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算法作为数字资产跨境交易已成为全球金融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稳定币条例》的出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实施及美国对数字资产的分类监管,均体现全球对数字资产跨境交易的重视,而欧盟市场的Temu,以及Tiktok近期在推动中美算法合作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都凸显了算法作为一种新型数字资产的重大价值和发展潜力。算法类数字资产的服务税收监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与之相对应,算法跨境交易涉税监管问题亟待解决,如何更好地应对算法跨境交易的税收碎片化问题,成为前沿法学家和实务界讨论的核心。
本文是数字资产系列第七篇,以数字资产跨境交易的涉税挑战为核心,结合国际实践与典型案例,从税收管辖权认定、税种适用与税基界定、转让定价合规、国际规则冲突及数据跨境流动涉税合规五个维度,剖析当前数字资产跨境交易面临的税务难题,并探究挑战成因,最终从企业合规与国家治理双层面提出应对路径。研究发现,数字资产属性的特殊性、国际税收规则的滞后性及各国监管立场的分歧是核心成因,需通过企业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国家完善税制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来化解。
【关键词】数字资产 跨境交易 税收管辖权 转让定价 国际税收规则
一、算法构成关键数字资产的最新案例
(一)欧盟市场Temu算法运营表现突出
据媒体报道,Temu在欧盟市场的运营情况备受关注,其爱尔兰母公司Whaleco Technology仅凭借8名员工,去年就在欧盟实现了近1.2亿美元(约9000万英镑)的税前利润,该数值较前一年翻倍,运营数据令欧洲各界感到震惊。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的12个月内,该公司营收达17亿美元,较上一年的7.58亿美元大幅增长171%;但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公司仅缴纳了1800万美元公司税,其中近300万美元还是欧盟在2023年底实施全球最低税率后征收的补充税款。目前Temu在欧盟的客户数量已超1.15亿,占欧盟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公平税收基金会首席执行官保罗・莫纳汉指出,Temu在欧盟实际促成的消费者销售额约为100亿美元(财报中仅计入佣金与费用),若叠加英国市场20亿美元的卖家销售额,其规模已能与当地零售商Primark抗衡。因此,他呼吁欧洲各国政府加快行动,通过落实全球最低税率、征收数字服务税、审查关税豁免等措施保护税基并为当地零售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概括而言,Temu通过爱尔兰母公司Whaleco Technology实现的欧盟运营数据,直观呈现了算法对传统商业要素的替代与增值效应。他们通过8人团队支撑17亿美元营收、近1.2亿美元税前利润,较上年利润翻倍,人效达传统零售企业的数百倍;12个月内客户数突破1.15亿(占欧盟总人口25%+),促成销售额超100亿美元,与线下巨头Primark比肩;并在欧盟150欧元免税政策红利下,通过算法优化实现低税负运营。上述事件虽引发争议但印证技术对成本结构的重塑力。
(二)TikTok算法合作化解数据安全风险
2025年9月14日至15日,中美高层经贸磋商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双方针对TikTok运营争议达成“基本框架共识”。9月19日,中美元首通话进一步聚焦TikTok议题,中方重申“尊重企业自主意愿、严格遵守两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美方则承诺支持双方团队推进后续磋商,为协议落地奠定基础。字节跳动随即作出合规回应,明确表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推进相关工作,保障TikTok对美国1.7亿用户的持续服务。
从全球治理视角看,此次TikTok协议被称为数字治理的“马德里时刻”,其确立的“数据+算法”双维度管控模式,或将对欧盟《数字服务法》(DSA)、东南亚国家数据主权立法等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演进产生深远影响。
TikTok案例深刻印证了算法已从技术工具升级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资料”。1.7亿用户的留存依赖算法的持续吸引力、资本入局的信心源于算法的商业变现能力、中美治理的博弈焦点直指算法的控制权,与法律层面“算法属于重要企业价值”的认定形成闭环。算法的价值主导性、跨境管控核心性与权利交易性,共同构成其作为关键数字资产的完整证明,更预示着算法资产的治理与运营将成为全球数字竞争的核心战场。
(三)算法构成关键数字资产的核心原因
1.算法主导平台核心价值,具备不可替代的价值属性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算法技术与计算机程序是企业的重要价值”,《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更将核心算法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畴,凸显其战略资产属性。TikTok案例完美印证这一认定:其能吸引1.7亿美国用户、形成全球文化传播影响力,核心依赖于“内容推荐算法”这一“秘密配方”,该算法通过用户兴趣建模、内容分发优化,构建了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是五大资本入局、甲骨文深度绑定的根本原因。
TikTok案例的背景正是中美磋商,将算法授权与技术出口审批直接挂钩,中方明确将其纳入“依法审批”范畴,美方则通过协议框架确保算法运行的可监控性,这种双向管控恰恰印证了算法的稀缺性与战略重要性。与数据托管的标准化操作不同,算法授权需设计“接口开放+副本重训练”的定制化方案,其技术复杂性与独占性符合数字资产的稀缺特征。特朗普政府的禁令宽限期、欧盟DSA法规的适配压力,均指向算法的合规性——字节跳动通过算法接口优化、使用权拆分等调整实现跨境合规,本质是对算法资产的维护与增值。正如协议设计所展现的:若算法无法满足中美双方的监管要求,1.7亿用户基础与资本投入将失去价值支撑,凸显算法对平台存续的决定性作用。
2.算法具备权利拆分与交易属性,符合资产流通特征
字节跳动采用“所有权保留+使用权授权”的模式,向美国运营方开放算法接口并允许副本重训练,这一设计完全符合资产交易的核心特征:既通过保留核心算法所有权维护竞争优势,又通过使用权让渡实现商业价值变现,打破了“算法不可交易”的传统认知。这种权利结构与《民法典》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逻辑一致,具备明确的法律权利内核。以Temu案例为代表,8人团队的核心职能是算法运维而非直接交易撮合,印证《网络安全法》框架下“算法自动化决策”对传统劳动的替代——司法实践中已将此类算法系统认定为“数字化经营工具”,具备可控制、可变现的资产特征。
3.算法可以作为资本估值的核心锚点
海纳国际集团、泛大西洋投资等顶级资本的入局,本质是对算法资产未来收益的估值认可。相较于数据托管的成本属性,算法直接决定平台的广告收入、用户粘性与增长潜力——其商业价值通过“授权使用-收益分成”的模式持续兑现,符合资产“预期收益性”的核心定义。
二、算法跨境交易的核心涉税挑战
(一)税收管辖权中传统规则与算法数字属性的冲突
从实践操作角度分析,学者及实践工作者们已经开始重视数字资产在数字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研究,对数字资产的概念、管理路径、经营策略已经开始涉足,其不足在于还没有将算法作为数字资产,按照完全资产化的程度来进行研究,就是说还没有将算法的经营与管理放在足够高的地位,对于算法的经营与管理缺少可操作性的思路与方法,尤其是税收管辖领域。传统税收管辖权以“物理存在”为核心,依赖常设机构(PE)、居民身份等认定标准,而算法跨境交易的“去实体化”特征使该规则陷入适用困境,具体体现为两方面情形。
一方面,由于数字资产交易可通过云端服务器、算法程序完成,无需在交易目的地设立实体机构,导致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例如,跨境RWA项目通过境内外两条区块链实现资产信息同步,境外投资者无需入境即可参与交易,传统“固定场所”“人员派驻”的PE认定标准难以适用。尽管OECD“双支柱”方案提出“显著经济存在”原则,将用户参与、收入规模作为认定依据,但该方案设定“全球营收超200亿欧元且利润率高于10%”的门槛,全球仅100余家企业符合条件,大量中小数字资产交易仍处于监管真空。
另一方面是来源地与消费地管辖权争夺。算法价值创造涉及数据收集(来源地)、处理(运营地)与消费(用户所在地)等多个环节,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主张存在分歧。法国针对全球数字收入超7.5亿欧元且法国境内收入超2500万欧元的企业征收3%数字服务税,美国则依据“居民管辖权”原则,要求本国企业就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资产交易履行纳税义务,双重征管诉求导致企业面临双重征税风险。Temu在欧洲的税收争议正是这一冲突的典型体现,其爱尔兰母公司仅缴纳少量公司税,而欧盟主张应按消费者所在地(欧盟成员国)分配征税权,双方分歧直接凸显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二)算法税种适用与税基界定模糊问题
算法作为一种核心的数字资产兼具“财产”“商品”“服务”多重属性,各国对其税种归类差异显著,进而引发税基计算的混乱局面,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是各国对算法的税种归类呈现明显分歧。美国国税局(IRS)将加密货币视为“财产”,交易所得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若作为薪酬支付则适用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欧盟依据《增值税指令》,将加密货币交易归为“金融服务”并免征增值税,而NFT等数字藏品则按“数字服务”征收标准税率;日本为虚拟货币单独设立“数字资源”征税科目,按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分别采用市场价格或成本法计量,交易所得作为“杂项收入”适用5%~45%累进税率。此类归类分歧迫使跨国企业针对不同市场调整税务合规策略,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成本。
其次,算法的价值波动性与非实体性特征,进一步导致税基量化面临困境。在RWA代币化项目中,底层资产多为未来收益型资产,其价值依赖物联网(IoT)设备实时采集数据,税务机关难以有效核实现金流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加密货币的“硬分叉”场景中,美国IRS要求纳税人按分叉后代币的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所得,但分叉后代币可能暂未上市交易,导致价值评估缺乏明确依据。此外,数字资产交易中的手续费、质押收益等是否计入税基,各国征管规定同样存在分歧,进一步加剧了税基计算的混乱程度。
资产的真实意义在于能否转化成可流动的商品,算法要成为可流动的商品,仅仅只有商业银行或企业自我认可、经营还不够,必须依赖社会的基本交易规则、定价机制、会计准则以及交易场所等。因此,加强商业银行或全社会算法的经营与管理必须加快税收领域的制度完善。
具体而言,要构建与完善有关算法方面的税务法律体系数字化。但由于算法等概念都在探索与争论当中,关于算法经营与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也尚未形成在全国形成统一标准。因此,要着手关于算法管理方面的税收法律法规建设,初期可以用一般的税收制度来替代,条件成熟后可将算法管理纳入有关法律体系当中。
另外,要加快建立为算法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近年来,本团队也持续深耕算法相关法律服务方案的研究与构建工作,致力于融合法财税一体化并推动形成规范化、专业化、体系化的算法治理服务生态。商业银行间的交易可以形成某些算法的交易价格,但大量的算法依靠第三方机构更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因此,当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要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法律从业者要积极培养跨领域实务能力,加深对算法评估方法的研究。
(三)算法的转让定价合规风险
算法跨境交易多通过多层架构实现资金与资产流转,转让定价的公允性成为税务监管重点,核心风险集中于两方面。
关联交易定价缺乏透明度是首要风险。若企业未按OECD“独立交易原则”制定定价策略,极易被认定为利润转移。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等资金入境通道存在税务不确定性。QFLP作为境外资金入境的主要渠道,其审批流程与税收待遇呈现区域分化特征,中国部分地区对QFLP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另有部分地区按25%税率计征。QFLP与境内项目公司的股权架构可能涉及“多层有限合伙”模式,利润分配路径较为复杂,税务机关难以追溯资金源头及实际控制人,企业易因“利润归属界定不清”遭遇税务稽查。
三、算法作为数字资产跨境交易涉税挑战的成因分析
(一)算法的特殊属性
算法作为新型数字资产,依旧有数字资产固有的非实体性、价值强波动性与多属性融合特征,形成了与传统应税客体的本质差异,使得以工业经济时代“实体商品”“物理交易”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税制体系陷入适配困境,成为跨境涉税治理难题的基础性成因。
从非实体性来看,传统税制依赖应税标的的物理形态与交易场所实现征管追踪,而算法作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数据载体,其跨境交易通过“点对点”去中心化网络完成,无需依赖银行、支付机构等中介节点,交易记录以分布式账本形式加密存储于全球节点中。这种无实体、无中介的交易模式,使税务机关丧失了传统交易中“实体登记”“资金流水核验”等征管抓手,即便通过链上数据分析追溯交易,也常因加密算法、跨链交互等技术壁垒,难以完整还原交易主体身份、资金流向与收益分配路径。
价值波动性层面,算法的价值形成脱离传统资产的实物锚定,高度依赖市场情绪、技术迭代与网络效应,价格波动呈现高频次、大幅值特征——例如比特币单月价格波动幅度曾超30%,RWA代币化产品价值也随底层资产预期收益变化而剧烈波动。传统税制中税基确认的“历史成本法”“公允价值法”难以应对这种动态波动,计税时点选择、价值计量标准的差异,直接导致税基计算的准确性与合规性争议。
(二)国际数字税收规则的滞后性
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形成于工业经济时代,以“常设机构认定”“地域管辖权划分”为核心,制度设计适配传统实体贸易模式,难以应对算法跨境流动的新型特征,规则滞后性构成涉税治理困境的重要成因。
一方面,常设机构规则失效。传统规则以“物理存在”为核心判定依据,要求纳税主体在征税地具备“固定营业场所”或“人员派驻”等实体要件,例如:我国与多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明确,“常设机构”特别包括办事处,但排除专为储存、陈列、交付等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中英新税收协定进一步细化,规定建筑工地、装配工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持续超12个月,或劳务活动(含咨询)在12个月内连续/累计超183天,方可构成常设机构。这些条文均以“物理存在”为核心判定标准,适配传统实体贸易中“固定营业场所”“人员派驻”的交易特征,为当时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但算法交易依托分布式网络与加密技术,无需设立实体机构,仅通过云端服务器、智能合约即可完成跨境交割。比如2024年菲律宾通过的《对非居民数字服务商征收增值税法案》,将搜索引擎、云服务、在线广告等数字服务纳入征税范围,要求非居民服务商在销售额达标时办理增值税登记并缴纳12%增值税,可能导致“来源地”与“征税地”彻底分离,交易发起方、资产持有方、收益获取方的地理空间分布高度分散,传统规则依赖的实体征管抓手完全失效,税务机关难以依据现有标准界定征税权归属。
另一方面,利润归属规则模糊导致税收权益分配失衡。算法价值创造依赖数据、算法、用户参与等多要素协同驱动。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难以量化,算法技术的无形资产属性界定不明,全球用户的参与行为对价值形成的推动作用缺乏计量标准,现行利润归属规则无法合理划分不同国家在价值创造中的税收权益。
为应对规则滞后性,国际社会已启动多边法律规则重构,形成了以OECD“双支柱”方案为核心的改革方向。例如,在征收权方面,就有公约提出了征税权重新分配的法律框架。《实施支柱一金额A的多边公约》共7个部分53条,明确对全球营业收入超200亿欧元、利润率超10%的跨国企业,将其超额利润的25%重新分配给市场辖区。除此之外,《全球防止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则)设定了15%的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在税务支付规则上区分了传统领域的涉外交易与算法交易。
四、应对算法跨境交易涉税挑战的路径建议
(一)企业加快构建全流程税务合规监管体系
1. 算法税务分类与申报流程需精准落地
企业需以交易目的地税法规定为前提,明确算法税种归属,例如欧盟范围内按“服务”类别申报增值税。同步搭建完整交易台账,翔实记录交易时间、成交价格、交易对手方等核心信息,为税基精准计算提供支撑。借助区块链技术赋能交易溯源。
2. 跨境交易架构与转让定价策略需优化设计
企业应避免多层嵌套的关联架构,采用“透明化SPV”设计,确保利润归属与价值创造匹配。可将数据资产研发、处理等核心环节归集于单一司法管辖区,参照OECD“成本加成法”制定转让定价标准,通过功能、资产、风险的完整分析,佐证关联方服务费的公允性。依托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负,例如在香港设立算法管理实体,享受16.5%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新加坡搭建基金平台,利用其“资本利得税豁免”政策降低合规成本。
3. 建立数据跨境与税收合规的联动机制
企业在传输跨境数据前,需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签订标准合同,并同步梳理数据相关收益的税收义务。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对复杂交易提前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或通过事先税务裁定的方式,与税局进行有效沟通,降低税务风险。
此外,还应规范并统一算法会计准则。会计行业协会组织要针对算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用于指导相关机构算法核算;要明确算法的范围、计量、定价、交易、保值、增值记录依据,对算法的折旧方法予以明确等等。
(二)国家继续完善税制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1. 健全国内算法税收制度
明确算法的法律属性与税种适用标准,细化税基计算规则,明确算法交易手续费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以“首次交易价格”作为价值确认依据,提升税基核算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优化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将“数字存在”纳入判定标准,弥补传统规则对“去实体化”交易的征管缺口,防范税收流失。
2. 加强国际税收协作与信息共享
建立与主要经济体的算法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依托CRS(共同申报准则)共享跨境交易数据,精准打击跨境避税行为。推动与欧盟、美国等构建“算法交易黑名单”制度,对未合规履行申报义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提升税收监管威慑力。在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数据流动与税收征管联动试点,探索“数据特区”治理模式,通过局部试点积累实践经验,为全国范围内的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参考样本。
3. 税务部门明确监管职责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税务部门的主体税收监管权责不清。跨境交易尤其是跨境电商的税收监管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职责交叉,横向岗责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其他涉税单位协助权责不明确。
跨境电商税收监管主体的权责要以税务部门稽查为主,其他单位协查为辅来加以落实。首先,就需要税务部门要明确主体监管责任,并明晰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以及与横向岗位之间的职权协调。其次,相关立法部门在整理一段时间的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通过法律制度明确跨境电商其他涉税单位的税务协查具体职责,以及消极对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比如在《税收征管法》中对政府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提交涉税信息进行具体性的规定,从而完善法律,追究责任。
五、结论
数字资产跨境交易的涉税挑战,着重体现在算法驱动的新经济模式与传统税收规则体系之间的深刻张力,本质是数字经济与传统税收规则、国家税收主权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深层博弈。当前,算法不仅在交易执行,更在价值创造、用户归属及利润分配中扮演重要角色,所引致的传统税收管辖权界定模糊、税种适用分歧、转让定价潜藏风险、国际规则冲突凸显及数据跨境合规存在障碍,已共同构成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因素。就此,为应对这些挑战,需要企业与国家协同发力:企业需构建“分类申报-架构优化-数据联动”的全流程合规体系,降低税务风险;国家则需完善国内税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平、统一的数字税收秩序。
未来,伴随数字技术迭代与国际协作深化,数字资产跨境交易的涉税规则将逐步走向完善,但这一过程中仍需精准平衡创新发展与合规监管、国家税收主权与全球治理协同的关系,方能实现数字经济与税收征管的良性互动与协同发展。
本文撰写方宇帆、王红星亦有贡献。
(注:本文观点来自2025年10月26日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市律师协会银行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承办,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协办的“金融五篇大文章法制篇系列沙龙之数字金融专题第一期(暨金法沙龙第二十五期)——数字资产的市场挑战与法律对策”研讨会)

团队相关研究文章链接:
数字资产减值问题研究---数字资产涉税系列(一)-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数字资产入表典型案例分析及趋势研究---数字资产涉税系列(二)-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试论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价值衡量---数字资产涉税系列(三)-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如何确定购入数据资源的计税基础——关联交易(上)---数字资产涉税系列(四)-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如何确定购入数据资源的计税基础——关联交易(下)---数字资产涉税系列(四)-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国内外数字资产入表规则的比较法研究——数字资产涉税系列(五)-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从数字联名看数字资产交易与交换的挑战与发展——数字资产涉税系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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