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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管公司海外投资指南(三):英国基金授权认可程序

作者:姚晓洪 张海阳 2020-05-27

在中国资管公司海外投资指南(二)中,我们提到了集合投资计划(“CIS”)要想在英国向零售投资者销售,必须获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的授权或认可。本篇指南接续上篇,意在为中国资管公司赴英设立实体开展资管业务提供实操指引。


首先,本指南将介绍我国资管公司在英国设立机构可供选择的实体形式;随后,本指南会阐述作为英国基金管理人所需的授权申请程序、设立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Authorised CIS)所需的授权申请程序、以及经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Recognised CIS)需要的认可申请程序。



一、企业实体形式的选择



我国资管公司要想在英国开展业务,须设立自己的机构,这主要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机构形式:一是设立英国分支机构;二是设立私人有限公司;三是设立合资企业。


(一)设立分支机构


海外公司可以选择在英国设立分支机构,即分公司或者代表处,相关事项由《2009年海外公司条例》(Overseas Companies Regulations 2009)规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是中国公司的组成部分。


在英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后一个月内,投资者必须向英国公司登记处注册登记,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填写完毕的BRI表格、经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经审计的最新会计报表副本、注册费20英镑。如果原件并非英文,则还需提供经核准的英文译本。这些文件一旦通过公司登记处认可,即完成该分支机构的注册程序,同时获得注册证书。


在注册成为英国分支机构后,海外公司需要向英国公司登记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必须涵盖整个公司,而非仅限于与英国分支机构有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我国资管公司也可以选择在母公司下面设立一个新的海外子公司,再由该子公司在英国设立分支机构,这样可起到为中国公司限定责任的效果。


2015年,嘉实国际在伦敦注册成立分公司HGI(UK),产品策略覆盖亚洲股票、固定收益、ETFs、另类投资等多元投资领域。随着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2016年,中国人寿集团在伦敦设立了代表处,利用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平台发展中欧保险资管合作。


(二)设立私人有限公司


中国公司在英国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也即子公司,是自行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实体。这意味着除非母公司明确表示对子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否则不承担超过子公司股本金额的债务。英国有关公司企业结构的事项由《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规制。


设立有限公司必须在英国公司登记处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交拟定的公司章程,并在法定表格(IN01)中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拟定的公司名称、公司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包含董事和公司秘书)、公司注册地址、初始股本等信息。注册申请批准之后,公司登记处会颁发成立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公司正式成立。


2015年10月,广发基金在伦敦设立了子公司,广发国际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广发国际(英国)侧重于为客户提供投资广发基金旗下的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以及向全球拥有QFII或RQFII配额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三)设立合资企业


英国法律对合资企业的形式没有限制,投资者可根据需求选择适当架构,可以是上市公司或私有公司,可以是合伙制或EEIG(欧洲经济共同兴趣组合),也可以是合作双方的合同协议。其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是私人有限公司。此外,英国法律对于合资比例、出资方式等亦无任何限制。


2015年6月,中民投与全球领先的房地产服务提供商第一太平戴维斯(Savills)在伦敦签约合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合作。2015年7月,复星国际旗下的复星地产与英国地产基金管理公司Resolution Property共同设立一家合资公司Resolution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P,复星地产在合资公司中拥有控股地位。2019年7月,复星国际宣布收购总部位于伦敦的资产管理公司TENAX Capital Limited的大部分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授权申请



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FSMA”)之规定,除非存在豁免或排除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在英国从事受监管活动(Regulated Activity)均须获得英国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或者FCA的授权批准。


运营经授权认可的CIS属于受监管活动的范围,具体到UCITS基金和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AIF”)来看,管理UCITS、作为UCITS的受托人或托管人、管理另类投资基金、作为另类投资基金的受托人或托管人均为受监管的活动。因此,欲从事上述活动的包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在内的经营机构须向FCA申请授权许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是经FCA授权的英国公司。


此外,根据FSMA的规定,在受监管公司(Authorised Firms),包括在基金管理人公司和托管人公司中,履行被认为具有控制职能(Controlled Functions)活动的人士,必须符合FCA的相关监管要求,且必须满足相关任职资格要求、遵守获批准人士原则声明以及执业行为准则。在评估相关人士是否适合履职时,FCA会从被考察人的诚实、正直、声誉、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考察。



三、基金授权或认可申请



(一)基金授权的申请(Apply for Fund Authorisation


FCA负责批准许可或认可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通过授权的方式批准认可基金本身。以契约型基金(“ACS”)、单位信托基金(“AUT”)或者公司型基金(“ICVC”)法律组织形式在英国设立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由FCA授权,方可在英国向零售客户销售。基金管理人在向FCA申请基金授权时,必须向FCA提交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以及申请费。


就申请表而言,所需提交的申请表取决于投资者期望在英国设立的基金类型,以不同法律组织形式设立的基金对应提交不同的申请表。关于提交的证明文件,契约型基金须提交共有(Co-ownership Deed)草案或者合伙契约(Partnership Deed);单位信托基金须提交构成单位信托的信托契据(Trust Deed)草案;公司型基金则须提交构成ICVC的公司成立文书(Instrument of Incorporation)草案,以及表明上述公司成立文书、共有或合伙契约、信托契据符合FSMA、OEIC或ACS条例相关规定的律师证明(Solicitor’s Certificate)。此外,还需提交的文件包括基金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草案、经授权基金的投资组合模型、申请UCITS基金授权所需的关键投资者信息文件(Key Investor Information Document,“KIID”)草案等。在审核基金授权的申请时,FCA会考虑基金将如何运作、基金的投资策略与风险是否已被清晰、精准、有效地陈述以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基金是否适合目标投资者群体等因素。


关于审核时限,对于授权NURS或者QIS基金的申请,FCA的审核时限为收到完整申请文件起6个月内;对于授权UCITS基金的申请,审核时限为收到完整申请文件起2个月内。为了增加英国基金管理业的吸引力,FCA承诺缩短基金授权申请的审核时间。自2015年4月起,FCA努力将对NURS和QIS基金的审核时间从6个月分别缩短至2个月和1个月。


(二)基金认可的申请(Apply for Fund Recognition)


设立于英国境外的投资基金必须经过FCA认可,方可在英国向零售投资者销售。境外基金的认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FSMA第264条的规定,通过跨境互通机制(Passporting)认可UCITS基金;第二类是根据FSMA第272条的规定,对设立于英国境外的除了UCITS以外的另类投资基金(“AIF”)或其他类型基金进行的认可。


关于UCITS基金的认可,欧盟UCITS指令建立了跨境互通的投资基金框架,根据该机制,在任何欧盟成员国获得批准的UCITS可根据相对简便的通告程序在其他欧盟国家进行分销。该通告向母国成员国监管机构提交,由其转交给目的地成员国监管机构。若我国资管公司已在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例如卢森堡或爱尔兰设立了UCITS基金,其希望将基金分销至英国,则只需向FCA缴付申请费、通知母国相关机构、提供欧盟2009/65/EC指令(Directive 2009/65/EC)第9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在基金招股说明书与通知书中载明位于英国的设施的地址和详细信息、提供在英国开展UCITS营销活动的公司名称等,母国相关机构会把完整通知转达至FCA。至此,该境外设立的UCITS基金在英国获得认可且能够在英国推介给零售投资者。


关于另类投资基金或其他类型基金进行的认可,则除了需要向FCA缴付申请费并在基金招股说明书与通知书中载明英国设施的地址与详细信息之外,还需提交申请表。表格中的所有问题必须全部回答,且相关证明材料也要完整提供,否则申请可能被视为不完整从而影响审核进度。


2018年10月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FCA签署了《关于涵盖基金和涵盖管理公司互认安排和相关合作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Mutual Recognition of Covered Funds and Covered Management Companies and related Cooperation),明确了关于英国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的监管框架。根据这一互认安排,获FCA认可的UCITS和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香港集体投资计划可通过简化审批程序获得认可从而在对方市场进行销售。于香港和英国运作的公募基金,分别符合香港证监会和FCA基金互认安排相关资格要求的,一般将被视为遵守对方市场有关简化程序下的注册要求,从而可在该市场销售。



结语



近年来基金出海之路渐成规模,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共有55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了经营机构。基金出海无论是出于自身发展需求,还是迎合投资者的海外资产配置需求,都将催生内地资产管理机构迈出国际化的一步。


如何在全球市场中发挥中国资管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的优势,在竞争激烈的的国际资管市场中分得一杯羹,以及如何利用海外优势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投资服务,充分发挥驻扎海外市场的作用,都是我国资管公司国际化布局中必将面对的议题。我们相信依靠正确的战略与理念,随着时间的沉淀,中国资管公司的全球资产配置将会越来越成熟。


往期文章:


中国资管公司海外投资指南(一):为什么选择英国


中国资管公司海外投资指南(二):英国基金业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