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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企业关注的几点复工复产问题

作者:董春岛 董质诚 2020-02-18

针对疫情,企业如何复工复产及如何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等问题,近期政府各地方和各部门分别公布了很多的规定,让很多企业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应对?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稳就业、稳生产,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企业减负、指导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多项举措和意见。因该《意见》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共同发布,对企业复工复产、处理劳动关系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操作指引作用,故我们特别对《意见》进行解读,供企业复工复产参考。


《意见》主要对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4)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以及5)保障被隔离职工工资待遇权益等问题做了详细定调。


国家和地方近期仍会陆续出台一些细则,本文所涉及的内容会也可能会被新的细则所替代,故本文对其中相关内容所做的相应解读,仅供企业复工复产参考、借鉴。



一、复工前的假期使用问题



《意见》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解读:首先,“复工前”是什么含义?是指春节假期2月2日结束,自2月3日起至企业正式复工日前的这一期间。在此期间,企业1)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等各类假,但并未提到企业可以提前透支使用后续的休息日,如企业要提前使用,则须慎重。



二、复工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问题



《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解读:据笔者目前整理的各地规定来看,各地区为保障企业的生产需要,对灵活用工提供了一些细致的规定。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中为切实减轻企业用人成本的负担,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执行弹性工时制。在当前疫情下给了企业较大的自主权,暂时突破了不定时工时制要求行政审批的限制(注: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方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


此外,例如河南省、无锡市等地虽未提出弹性工时制这一说法,但也在放宽不定时工时制审批条件、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年休假和休息日等方面做出了努力。



 三、职工返岗管理问题



《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中对不愿复工职工的约束是最大亮点。《意见》未发文前,各地方对未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仅仅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更加细致一点的地区会规定“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待岗”(北京市、无锡市);“对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复工的职工,建议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及时主动向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复工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企业已经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耐心劝导职工,让职工消除顾虑按期返岗复工。”(江西省),但没有对那些非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职工作出可以惩戒的规定。当然自《意见》发文后,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常理由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分或解雇。



四、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意见》明确: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解读: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停工停产的法律含义,也未设定企业停工停产的条件、范围、期限及前置程序。通常的理解是停工停产属于用工自主权,但根据《意见》的规定,企业需要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因此笔者建议企业若停工停产,需将停工停产的决定告知全体职工,并与职工就工资支付、期限与职工协商,听取职工意见。同时,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停工停产是否需要向劳动部门报备做明确规定,但笔者仍建议企业向所在地劳动部门履行报备程序。停工、停产期间,在首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备注:生活费标准,各地的规定会有不同)。



五、被隔离职工工资待遇问题



《意见》明确: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解读:根据《意见》的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其工资,隔离期解除后,如职工仍需要进行治疗的,按法定医疗期对待,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以上是我们对复工复产《意见》的介绍和解读,供企业参考!不排除后续政府相关部门仍有新的规定和意见出台,替代本《意见》的相关内容,届时将以新的规定和意见为准,我们也将持续更新相关的内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