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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重视出口货物因新冠肺炎引发的检疫风险

作者:史军 王永亮 2020-02-07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新冠肺炎的突然发生,势必会对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影响,成为中美贸易战后又一影响中国外贸的重要事件。在防控疫情、治病救人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国际贸易中可能发生的一些高风险问题,做好充分准备,以便在问题真的发生时能够做到有备而战。本文分享出口企业应重视的因新冠肺炎引发的检疫风险。


无论海陆空哪种运输方式,货物与运输工具总是绑定在一起的,而运输工具又必须通过船员等特定人员来操控。特定的人员一旦感染新冠肺炎,就可能对运输工具与货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均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解决人的救治与疾病防控问题,那么,甲类传染病的管理措施,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和运输工具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由于新冠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因此应当按照检疫传染病的标准实施检疫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第二十六条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其他进口国与我国的检疫措施总体上是相同的,即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同时引发检疫机关对人员与货物的限制。货物与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除了做好员工管理,加强自身的防疫预防之外,可以考虑通过购买保险降低自身损失,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增加对应的条款,事先对可能发生的疫情损失分摊做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