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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纠纷中常见风险及规避办法

作者:方青 李琴芬 2020-01-03

序言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离婚纠纷更是成为资本市场和媒体关注焦点,如何妥善处理他们的离婚纠纷值得大家深思。


近期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俞渝夫妇的深夜互撕,将当当网推上风口浪尖,也将夫妻间的最后一点隐私暴露无遗。李国庆于2019年10月24日在其新浪微博公布了四项诉求:1.当当网是我李国庆创立和管理。2.目前俞渝要求我接受25%股权就和平离婚,我拒绝同意,我要求平分。平分后公司谁管理尊重全体股东决议。3.俞渝不惜触犯法律,触犯道德底线的不实爆料私生活,她不是病了,希望影响公众舆论,为离婚分割股权给法院制造压力。4.请大家等待法院判决。从其诉求来看,李国庆俞渝夫妇激烈冲突的背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核心资产“当当网股权”的争夺。


这种公开互撕的局面实际上是当事人及当当网本身不愿意看到的,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尴尬局面,多数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追求“体面分手”。笔者代理的部分类似争议均力争在诉讼之前解决纠纷,以最有利于双方的方式化解矛盾,结束过往。


本文分上下两篇,以笔者代理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为切入点,浅谈该类离婚纠纷中常见的风险及规避办法,浅知拙见,欢迎不吝赐教。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为保障客户的隐私,以下案例均进行不同程度的改编。


上篇 股权疑云



一、婚前股权,婚后上市,增值及分红应如何定性?



【案例1】——笔者代理的某国内中小板上市A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案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00年1月23日登记结婚,王某于婚前持有A公司900万股,后该公司在双方婚后进行上市,该上市公司经过三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至纠纷发生时王某持有A公司3000万股,李某持有A公司700万股。期间,王某一直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某未参与公司经营,王某与李某为一致行动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2100万股是否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分配?笔者认为:王某作为A公司股东,实际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行为与王某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该财产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因此,增值的2100万股份被认定为自然增值的可能性较小,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贸然诉讼,一旦2100万股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在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很有可能会被动摇,并有可能产生一系列蝴蝶效应。在充分向客户披露风险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客户与李某协议离婚,以期尽可能地降低案件风险。最终,笔者代表王某与李某进行多次沟通、谈判,双方就包括该问题在内的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王某持有的A公司3000万股均归王某所有,王某在A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依然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披露双方离婚事宜,解除双方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股价未因两人离婚事宜受到任何波动。


该问题实际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及风险点,公司一旦上市,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基本会大幅度增值,而配偶一方必定会要求分割这一块大蛋糕。如何防止增值部分的股权被分割,如何有效保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如何有效防止公司股价因离婚事宜受影响,往往成为这类离婚案件中实际控制人关注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对于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取得的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及分红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对于该增值及分红是否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的认定,而孳息或自然增值认定与否的关键又在于“夫妻双方是否有付出”,即夫妻双方(注:不一定是股权持有人一方,也有可能是配偶一方)是否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对公司上市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主要时间和精力,如果有,那么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及分红部分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反之,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不予以分割。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在2018年发布的《“富二代”婚前拿股权婚后企业上市 增值及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即属于后者,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股权持有人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对公司上市进程起到推进作用并付出时间和精力,婚前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及分红部分可能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值得一提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情况是股权持有人实际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情况下股权的增值及分红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可能性较大,对此,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风险规避办法:


1、事前防范:通过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对公司股权及增值、分红等收益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规避离婚可能对持股比例及公司造成的影响。


2、事后补救:优先选择协议离婚,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股权及增值、分红等收益的归属,通过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债务的负担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便是必须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也可协议约定以股权持有人支付另一方折价款的方式维持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3、委托第三方机构合理规划、管理家庭财产,例如设立家族信托,预留一定的离婚谈判空间。



二、公司拟上市时涉及离婚,如何保住实际控制人地位?



【案例2】——笔者代理的某港交所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案


黄某(男)与朱某(女)于2013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黄某经过多年的经营与筹划,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下称“B公司”)拟在港交所上市,事业迎来高峰期的同时,两人的婚姻出现危机,黄某委托笔者就其离婚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笔者接受委托时,B公司还有几个月即将在港交所上市,综合考虑离婚可能对公司上市造成的影响、黄某在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维护等问题,笔者建议黄某尽快与朱某协议离婚,并为黄某设计了几种财产分配方案,继而代表黄某与朱某进行谈判,经过多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的关于股权的协议结果是:男女双方名下的境内及境外公司股权归各自所有,与另一方无关,包括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表决权、转让权等基于持有股份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持有股份而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从接受委托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前后时间不超过1个月,不仅从根本上杜绝了黄某离婚可能对B公司上市造成的影响,而且充分有效地保住了黄某在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能够为同类型案件带来的启发是:在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的情况之下,需要高效厘清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法律分析,包括对涉诉的情况下哪些财产法院会处理、哪些财产法院无法处理、财产分割的可能结果等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在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之后,形成多套合理的方案,再与另一方进行谈判。在方案设计和谈判时充分认清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稍有不慎,离婚不仅有可能会动摇其实际控制人地位,甚至有可能阻碍公司上市进程,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律师代理此类人群的离婚纠纷,务必小心谨慎、步步为营,把握好离婚时间点,规划好财产分配方案,制定好谈判策略。对此,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离婚的时间点要把握好,特别是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前有离婚意愿的情况下,要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应当优先选择协议离婚,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减少影响。


其次,财产分配方案要规划好,可根据客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配偶一方的性格特点等因素设计多种其可能接受的方案。上述案件中,鉴于朱某是一个偏向生活化、不擅长也不热衷于公司经营管理、某种程度上对现金的需求量比较大的女士,笔者根据客户的需求(尽可能降低离婚对公司上市以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的影响)、B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朱某的性格特点为客户设计了多种财产分配方案,包括:


1、黄某名下的股权归黄某所有,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属黄某,其他三套房屋归属朱某。


2、黄某名下的股权归黄某所有,双方名下房屋各自拥有二套,黄某在取得 B公司分红后按照一定比例分期给予朱某一定的股权折价款。


3、将男方名下的BVI公司的股票份额装入信托,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完成信托契约的订立和信托架构的搭建。


4、如果通过调解或诉讼黄某名下的股权必须被分割一半至朱某名下,可由黄某与其他主要股东就B公司决策事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如此黄某仍可继续作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协商谈判使朱某获得股权后委托黄某行使表决权以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再者,在制定谈判策略制定和实际谈判时,需多方考量,把握另一方心理状态和需求,切中要点,友好商谈,为协议离婚制造良好的商谈氛围。



三、VIE架构模式下,离婚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笔者代理的上述某港交所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中,涉案标的公司采取的即为VIE架构模式。“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VIE架构模式下会涉及多层级的公司主体和利益关系,因此,采用VIE架构海外上市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离婚案中,需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在签订协议时(包括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应当穷尽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名下的境内及境外所有公司的股权归属,包括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表决权、转让权等基于持有股份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持有股份而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如无法以列举方式穷尽,可进行兜底表述。


2、如果要对涉及VIE结构的公司进行分割,除了境外部分公司以外,还应当将境内公司的股权一并纳入,考虑境内股权的价值。


3、VIE结构涉及的公司、国家较多,关于管辖问题会存在较大争议,为避免这方面争议,建议在协议中明确适用的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下篇 其他财产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