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配合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工作详解(上)——核心原则与全流程操作指引
作者:李伟华 余佳薇 2025-10-20前言
“法官都找上门了,客户不同意退保怎么办?” “如果公司直接把保单现金价值划转给法院,造成保单失效,客户失去保障来投诉我们怎么办?” “异地法院来执行,该按哪边的规矩办?”—— 随着法院对保单财产的查控力度持续升级,保险公司越来越多的内勤同事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近年来,受内外部多方面不确定因素影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各行各业面临压力,债权纠纷案件频发、高发,“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法院。与此同时,随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完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证券、房屋、车辆、保险等财产均可通过该系统全方位查控。自2020年下半年起,人民法院系统对接保险系统,可直接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保单信息,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以某人寿保险公司数据为例,2019年收到法院协助执行案件1件,2020年增长至17件,2021年激增至116件,2022年上半年就达75件;涉及扣划保单的案件数量也从2021年的18件增长至2022年上半年的21件。
安徽宁国法院曾遇到这样的案例:被执行人黄某躲债 “玩失踪”,法院查到其名下 8 万余元分红险保单后,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却因内勤对强制退保流程不熟悉,险些延误执行进度。更值得警惕的是,某保险公司因无正当理由推诿协助,被法院异地上门执行,不仅影响企业声誉,相关责任人还面临追责风险。这些案例警醒我们:协助执行不是 “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内勤作为流程把控的关键环节,必须吃透规则、精准操作。
强制执行的基础认知
一、强制执行定义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应尽义务,以保障权利人权利实现的行为。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若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提出申请的权利人为申请人,需履行义务的一方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强制执行的基本流程可参考以下流程图。

(图:强制执行程序基本流程)
二、可执行保险合同类型
在司法执行实践中,保险合同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标的,核心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财产属性及该属性是否归属于被执行人。从法理上讲,一方面,部分保险合同(尤其是含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合同)并非单纯的风险保障工具,其内含的现金价值、分红收益等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且依法归投保人所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范畴;另一方面,强制执行的核心目的是实现债权人合法债权,若保险合同对应的财产权益可独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应因 “保险” 的特殊形式而排除执行。需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可执行性并非绝对,法院需结合保单类型、财产属性强弱、保障功能优先级等因素综合判断,既要保障债权人权益,也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与保险合同的保障初衷,由此形成了不同类型保单可执行性的差异化认定规则:
1. 人寿保险:包括定期/终身寿险、生存型保险、两全保险,这类保险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生存金则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权,都可被强制执行。例如2021年麦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法院判决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等额财产,随后向保险公司递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强制退保并划拨其投保保单的现价至法院账户,涉及的寿险保单即被执行。
2. 健康保险:如重疾险、医疗险,是否可执行需由法院酌情裁量。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健康险尤其是医疗补偿型健康保险,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保障大的产品,处理时会较为谨慎,一般不作扣划;但在一些地区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如重疾保险,考虑到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等财产权,也可能被纳入执行范围。
3. 意外保险:通常情况下,若保单现金价值较低,一般不执行;但对于具有储蓄性质的两全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其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可视保单价值情况予以执行。而意外险的保险金主要用于补偿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这类保险金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是用于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存和医疗需求的。因此,通常不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债务。
三、不同被执行人的可执行保险权益
保险合同的强制执行,可执行权益的范围并非统一划定,除了保险产品外还取决于被执行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体身份,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属性不同,其对应的可执行保单权益亦存在差异,也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分别界定:
1. 若被执行人为投保人,法院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归属于投保人,可成为执行标的。
2. 当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时,法院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险金、年金等基于被保险人身份专属享有的保险权益。从权利属性看,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生存金、年金等权益,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满足 “生存至约定时点” 等特定条件时应支付的款项,该权益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且权利主体直接指向被保险人,属于被保险人可支配的责任财产范畴。实践中,此类权益的执行需以 “权益已明确到期且可实际领取” 为前提,若生存金、年金尚未达到给付条件(如未到约定领取年龄、未满足给付周期),法院通常会先对该未到期权益进行冻结,待权益到期具备领取条件后,再通知保险公司协助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3. 若被执行人为受益人,法院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保险金、生存金等权益。不同地区对可执行保单权益的规定存在差异,例如江苏明确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山西在实践中,保单现金价值、分红、生存金等属于执行范围,保险理赔款较少被执行。
注意,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也规定免于被执行的财产,包括有生活必需品及必需费用;义务教育必需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助残、医疗必需物品;勋章等荣誉表彰;国际条约规定免予执行的财产等。
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操作规范
一、基本注意要点
保险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开展执行工作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内部合规要求,围绕风险管控的关键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既要确保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又要防范操作风险与信息泄露风险,具体如下供参考:
1.查验身份:经办机构协助执行时,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需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等进行形式审查,运营管理职能部门留存上述法律文书原件、相关证件复印件,注明用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若执法人员未提供全部证件,经办机构需与有权机关电话核实后依法办理;
2. 办理形式: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时,应由两名以上(含)执法人员持有效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等现场办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现场办理完毕的,可由有权机关指派至少一名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取回反馈结果;若有权机关要求以邮寄方式回复,办理后需留存相关资料。对于有权机关要求以邮寄、电话等方式办理的,需其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目前仅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与当地行协联合印发了电子传输方式办理的会议纪要。
3. 信息保密:原则上,收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后,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执行人或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执行机关事先同意。但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为了保护保险合同相关人员的可期待利益,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允许有保单相关人员有赎买权,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且在规定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具体的要求与限制,在以下的“常见问题处理”中予以详细解答;同时为客户保密,规范资料接触权限。协助办理完毕查询手续后,按有权机关要求保密;办理冻结、划拨工作时,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4. 信息登记:经办机构办理协助执行时,需通过系统或纸质台账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经办人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和证件号码、协助执行时间和金额、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执行保全项目名称等信息。
5. 及时办理:对于手续完备的协助执行请求,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若存在法律文书不全、要素欠缺等问题,要求有权机关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签报审批意见做好解释工作,并在回执上注明原因退回有权机关。当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客户的同一份保单采取冻结、划拨措施时,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且手续完备的有权机关办理;若有权机关对协助措施有争议,按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二、具体执行操作流程
1. 查询
1) 材料要求:执行人员需提供双人双证、协助查询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尽量减少使用介绍信;律师持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或委托调查函查询的,依法协助办理。
2) 内容要求:文书需提供查询保单号码、查询内容等信息,若无法提供具体保单号码,根据有权机关提供的足以确定保单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积极协助查询。
3) 办理要求:能现场办理的,现场办理并反馈;无法现场办理的,告知办理时限并尽快反馈。有权机关可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若要求提供电子版查询结果,在采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础上提供,必要时标注和说明。
2. 冻结
1) 材料要求:执行人员需提供双人双证、协助冻结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冻结)。
2) 内容要求:文书应明确冻结保单号码、冻结期限等要素,且冻结期限及截止时间需具体、明确。
3) 办理要求:手续齐全的,及时办理冻结手续,并在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保单采取冻结措施时,协助最先送达且手续完备的有权机关;对已冻结保单,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再冻结的,主动告知已冻结情况,按送达时间顺序办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届满未续冻的,自动解除;冻结期限内解冻需作出原冻结决定的机关出具协助解冻文书,由双人现场办理。
3. 划拨
1) 材料要求:执行人员需提供双人双证、协助划拨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划拨);涉及民事先予执行的,审查先予执行裁定书与协执文书内容一致性;涉及根据刑事判决划拨的,审查刑事判决书与协执文书内容一致性。若法院拒绝提供判决书,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执行信息;确无相关裁判文书的,在确保证件、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办理。
2) 内容要求:文书需明确划拨具体内容,如划拨现价需明确保单号码并写明划拨(提取)退保现价,或提取生存金、理赔金等。
3) 办理要求:协助划拨时,将款项直接划至有权机关指定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依法不予协助。
三、法律风险与责任
(一)拒绝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或转交票证、证照等财产,以及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通风报信的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单位完成查控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严禁向被查控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财产。例如2017年12月,有关公安机关到某银行支行查询犯罪嫌疑人账户后,时任副行长邱某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致使犯罪嫌疑人从账户取走涉嫌诈骗赃款1500万元,2018年1月,邱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办理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月,重庆银保监局依法作出对邱某终审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对该银行支行罚款50万元、对支行行长警告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保险公司若出现类似通风报信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