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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程序与法律风险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6-09
[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因此,民办学校主要有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以及破产清算三种清算方式。其中,自行清算是指民办学校自行根据学校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组织财务清算。下面就一则因民办学校清算程序不合法导致举办者被学校债权人追责的案例,对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因此,民办学校主要有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以及破产清算三种清算方式。其中,自行清算是指民办学校自行根据学校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组织财务清算。下面就一则因民办学校清算程序不合法导致举办者被学校债权人追责的案例,对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5日,华南农大、方圆教育、顺德职院签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联合办学协议书(年度管理-相沟通三方合作办学)》,约定三方进行自学考试本科段与高职高专合作办学,学费由方圆教育统一收取,方圆教育须按约定标准向华南农大教师支付教学活动酬金,学费由华南农大、顺德职院、方圆教育三方每年按35:32.22:32.78比例分成。


协议签订后,华南农大履行协议义务,但方圆教育未按协议约定向华南农大支付2017级第一学年的相关办学管理费。为明确款项明细,华南农大多次向方圆教育发出对账单及催款函,方圆教育仍未支付。2020年9月15日,方圆教育以两年未招收顺德学生、无法继续维持办学为由申请注销,称该单位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清算后无债务。该《社会组织法人注销登记表》载明清算组织主要成员包括校长何某某、教务管理员李某某,何某某作为清算组织负责人成员签字确认。同年11月4日,经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方圆教育准予注销。


因方圆教育、何某某(方圆教育举办者)为逃避债务,恶意进行注销,华南农大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何某某向华南农大支付办学管理费100800元;2.何某某向华南农大支付逾期支付办学管理费100800元的利息损失;3.何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19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方圆教育已被注销登记,何某某系方圆教育的举办者,其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同意清算报告,称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并注销方圆教育。但涉及本案的债权,何某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并没有按其自有系统或登记信息向各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的书面通知,或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核定的清算报告,故方圆教育注销登记时的清算程序、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方圆教育对华南农大所负的上述债务,依法应由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就本案而言,方圆教育采取了自行清算的方式。下面就民办学校自行清算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 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的六大问题


1、 财务清算基准日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基准日的确认,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可通过决策机构商定。浙江省、海南省、青岛市等地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明确,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原则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


2、 清算程序


清算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成立清算组;(二)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三)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四)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五)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六)执行清算方案。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


3、 清算组组建时间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浙江省、海南省等地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要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青岛市则是要求自清算基准日起1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当通知审批机关。


4、 清算组人员构成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成立由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参加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具体人数有规定从规定,如:浙江省、青岛市要求清算组人数不少于5人,海南省要求清算组人数不少于7人。特别注意的是,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5、 清算组工作内容


民办学校清算组成立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清算组在接收到前述财务资料后,清算组应履行下列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二)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三)向学生、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四)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六)清缴所欠税款;(七)清理债权、债务;(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6、 债务清偿顺序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二) 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的法律风险


清算义务人是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责任的主体。《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事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款规定的“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及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如若是前者,债权人可向清算义务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法人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若是后者,债权人可向清算义务人主张其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事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方圆教育成立了清算组,但清算组成员未依法清算。何某某作为清算组织负责人成员在《社会组织法人注销登记表》签字确认,称该单位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清算后无债务。因此,何某某应当为方圆教育对华南农大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验总结


本案中,何某某败诉的原因在于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方圆教育注销完成,此前的债务可以一笔勾销。其实不然。因此,民办学校决定解散后,应选择合适的清算方式。


如民办学校资产高于负债的,可选择自行清算的方式。民办学校自行清算完成,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终止办学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通常而言,登记管理机关会要求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承诺(如:对学校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保清算组已依法清算,并履行通知全部债权人、清偿债务等义务。


如民办学校资不抵债的,建议选择破产清算的方式。破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民办学校,也可以是民办学校债权人。申请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应符合两个受理条件:一是实质性条件,民办学校存在“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情形;二是程序性条件,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决定终止办学。(民办学校破产清算问题,请查阅《探析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