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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日诉中国稀土WTO争端案简读

 2014-12-30
[摘要]在我所代理的中国---稀土钨钼出口管理措施争端解决案(DS431,DS432,DS433, 以下简称稀土案)中,原告国指控中国对稀钨钼产品征收出口税违反《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3段承诺, 中国引用GATT 1994第20条(b)项人类健康环境保护目的为出口税措施辩护.。 同时,原告方指控中国对稀钨钼产品征收出口配额违反GATT 1994第11:1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162段、第165段,中国援引GATT 1994第20条(g)项, 保护可用界竭的自然资源进行辩护。

稀土案的由来以及应诉过程介绍


在我所代理的中国---稀土钨钼出口管理措施争端解决案(DS431,DS432,DS433, 以下简称稀土案)中,原告国指控中国对稀钨钼产品征收出口税违反《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3段承诺, 中国引用GATT 1994第20条(b)项人类健康环境保护目的为出口税措施辩护.。 同时,原告方指控中国对稀钨钼产品征收出口配额违反GATT 1994第11:1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162段、第165段,中国援引GATT 1994第20条(g)项, 保护可用界竭的自然资源进行辩护。


这个案子最初,是美日欧先后于2012年3月在WTO对中国提起了蹉商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于2012年7月23日根据美日欧的请求设立了一个单独专家组审查三个请求(DS 431,432,433)。经过几个月的筛选过程, WTO 总干事于2012年9月24日指定了三位专家组成员 (Mr. Nance Benjelloun-Tuimi, Mr.Huho Cayrus,Mr. Darlington Mwape)组成专家组审理此案。 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印度、韩国、挪威、阿曼、沙特阿拉伯、中国台北、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秘鲁、俄罗斯、土耳其共16个WTO 成员登记成为本案的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经过两轮书面陈述,2013年 两轮开庭辩论。和几轮书面回复专家组的问题,专家组于2013年12月13日签发了最终报告,在完成法文、西班牙文翻译后WTO秘书处于2014年 3月26日将专家组报告散发给WTO全体成员以及公众。专家组基本上否定了中国的各项主要辩护理由,但其裁决报告中的论证推理和证据评估采纳存在多处问题。


2014 年4月8日,美国抢先上诉了稀土案中专家组拒绝接受美国过晚提交的几份证据的程序裁决,使得中方被动快速进入了紧张的上诉程序。4月17日,中国对专家组裁决中的三个法律问题及其应用问题进行了交叉上诉。4月25日,经过更充分的准备, 中国对欧盟和日本作为原告的案件(DS 432,433)的专家组裁决又提出了上诉。上诉机构对这三个案件组成了一个审查庭,组织了统一的听证会,并于2014年8月7日公布了上诉机构裁决报告。


本案在专家组阶段一审全输后,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中国上诉前景不明,还要不要上诉?我所对专家组裁决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力主抓住裁决中的主要错误,通过上诉推翻专家组的几个重要结论。经过整个团队的多次研究讨论,商务部决定提出上诉。在我国决定上诉以后,又出现了原告美国先发制人提起程序问题上诉的情况,目的是牵制我们,缩短中方上诉书状和各项研究准备工作的时间。但稀土案团队的同事们不惧挑战,在研究评估和修改上诉陈述草案以及准备开庭的紧张时间里常常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地工作,保证我方的书面陈述和开庭陈述以及回答提问中提出那些对上诉翻案来说重要的论点论据。


因为这些努力,我们上诉了三个问题,上诉报告裁决结果实质上支持了我们两个点。


第一个点,是关于GATT 20条g款国内国外限制措施一同实施是否要求资源保护的负担在国内和国外消费者之间平等负担。 上诉机构否定了平等均摊的要求,认为该条没有这项额外要求, 只要求国内限制和出口限制同时存在、一同运作便满足要求。 此外,非常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特别明确指出,GATT 20条g款允许的资源保护措施, 并不排除采用出口配额措施来保护资源。这是上诉机构在裁决中主动澄清的另一点.  如此, 本案裁决澄清了为了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使用出口配额措施,并要与国内生产限制一同实施,但不需要使国内国外承担相同的资源保护成本负担。


第二点, 原来中方是意在促使上诉机构推翻先例的,原材料案的先例说议定书11.3段没有明确援引的WTO 有关协定(GATT 1994)中的法定例外(GATT 20 条)就不能引用。虽然上诉机构并没有走到推翻原材料案的最终裁决那一步,但是本案的裁决推理指出了前案中的最大漏洞:不能只靠条约的文字本身来解释条约的含义, 还要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进行整体考虑,来确定议定书条款和某一协定之间的关系 。这就否决了原材料案中作出的”GATT20条例外不可用于为违反议定书11.3段义务抗辩”这一裁决所采用的解释方法。而否定前案推理的合理性,便使得前案裁决失去了合理性,给未来我们进一步理清楚中国加入议定书某个条款和WTO 各个协定之间的关系打下了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个法律问题上,上诉机构的稀土案裁决和以前的原材料案裁决对同一问题的解释事实上拉开了距离。


相比较而言,如果当初不上诉,专家组的裁决对我国产生拘束力,则意味着我国对稀缺资源不可以再采取出配额限制了,即使是为了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也不行, 因为专家组裁决中说, 出口配额措施本身与保护资源无关。上诉以后这样一个翻转的结果说明坚持上诉的努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上诉机构对于议定书和WTO 其他协定之间的关系也有了更为清楚的论述,放弃了因循原材料案件中确定的对我不利的解释方法,对于未来议定书条款的执行以及一般例外的引用也指明了基本的方向。


在今后的WTO案件中,作为被告方时,我们建议应当尽可能地将专家组对自己不利且不合理的裁决点多纳入上诉范围中,争取对我更有利的裁决,为执行裁决预留空间,多争取一点是一点。而作为原告方时,有时候可以集中精力将上诉重点放在对己方最有把握、最重要的裁决上,达成案件的预期效果。但作为被告时,诉讼目标是给自己争取未来执行裁决的空间。二者的目标不同,诉讼策略的把握应当有所不同。

以上是稀土案上诉的反思和总结,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