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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笔记1:从2018年至今的海关相关规定看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1-10-26
[摘要]2018年起,海关把前期试点的“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推广至全国海关。

2018年起,海关把前期试点的“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推广至全国海关。此后三年多,海关围绕着如何完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时至今日,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早已覆盖全国,新监管理念下,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无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


什么是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

海关发布了哪些与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有关的重要规定?

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政策要点是什么?


对此,我们系统梳理了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改革以来海关发布的重要规定,根据内在逻辑对规定的要点进行提炼总结和简要评析,方便大家在茫茫规定的海洋里抓住重点,为己所用。这也是笔者采用“海关笔记”形式写作的初心吧。


本期关键词:加工贸易 新监管模式 规定 概要及简评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


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是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背景下,海关监管新体系在加工贸易领域的体现。


从海关立法层面看,“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1]的表述见于《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从政策规定层面拉开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序幕。


即便从字面意思也不难理解,之所以称为“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相较于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海关在该监管模式下,实施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二、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改革的历程回顾


改革,就是破立相随。回顾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改革,情理之中的一条试点、扩大、推广与立法相随的历程。


image.png


图1: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改革节点回顾


1.开始试点:2017年8月1日


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企业范围: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


业务范围: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2.扩大试点:2018年3月5日


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企业范围:各试点海关结合实际选择的有需求且符合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企业需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业务范围: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3.全面推广:2018年6月21日


推广范围:全国海关


企业范围: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业务范围: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4.通过立法固化改革成果


具体见本篇第三部分。


三、与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改革有关的海关规定概要及简评


梳理起来,除了吹响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号角的规定是在2017年发布外,其他的规定均在2018年、2019年、2020年陆续发布。笔者将与加工贸易新监管改革有关的重要规定列表如下,并从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确立、新监管模式的立法完善、新监管模式与其他海关改革措施的叠加效应三个维度进行相关规定的摘要和简评。


表1:与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改革有关的重要海关规定

image.png


(一)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确立


1.所涉规定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


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


2.当前视角下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要点


(1)企业资质要求。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或者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2)覆盖业务范围。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3.简要评议


(1)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是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加工贸易领域的体现,相关举措无不贯穿着海关全面深化“放管服”、促进贸易便利化、引导企业自律管理与提升监管效能的理念。


(2)本部分的三个公告在立法层面上通过层级递进的方式完成了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全面推广。2017年第29号公告是改革试点的开始,2018年第19号公告则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到了2018年第59号公告,实现了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在全国海关范围内的推广。


(3)目前的业务覆盖范围相较试点之初,增加了“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内容,可以说基本覆盖了海关加工贸易基本业务环节。


此外,2021年10月15日起,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该模式下,海关以“企业集团”为单元,实施整体监管,也因此企业集团成员间享有更多的优惠措施,比如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进行流转使用,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对原来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简化了企业信用等级的层级划分,除了高级认证、失信企业外,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取消了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的划分,这两类企业将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常规的管理措施”究竟是什么,有待关注海关进一步的配套规定。


(二)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立法完善


1.所涉规定


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


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7号)


2.《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立法沿革


目前的《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于2014年公布实施,此后经过了4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是海关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到立法层面的过程,也是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在立法上逐步完善的过程。具体的立法沿革如下: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2014.03.12发布]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修订)[2017.12.20发布]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5月修订)[2018.05.29发布]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11月修订)[2018.11.2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修订)   [2020.12.23发布]


3.简要评议


(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立法沿革体现着海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理念。围绕前述理念,海关在实践中推出了很多举措,究其根本都可以归结到“精简与规范作业”、“促进贸易便利化”上来。可以看到,当这些举措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时,海关会将相关做法上升到立法层面,以便固化改革成果。于是,就有了《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4次修订。


(2)当然,要快速了解当前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下的便利措施,《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可以说是对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一次的官方权威总结。具体涵盖了以下8个方面:


--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账册设立(变更)

--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

--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

--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

--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

--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

--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

--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三)当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遇到其他海关改革措施


1.所涉规定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

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2.摘要及简评


当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遇到其他海关改革措施,往往会产生优惠便利的叠加效应。本部分的几个公告就充分展示了此种情形。


(1)《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是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叠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产生优惠叠加结果的典型范例。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除了享受加工贸易新监管政策的优惠外,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享受“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即“四自一简”)的优惠措施。


(2)除了2020年第55号公告是为了纾解新冠疫情引起的企业困难,规定在特定期间内暂缓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外,其他几个公告均展现出海关税收征管改革与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相遇的效应,分别涉及: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推广至所有综合保税区,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3)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的情况下,出现前述海关不同业务领域相关优惠措施交叉,从而产生1+1大于2的情况日趋常态化,作为加工贸易企业可多加以留意并为己所用。


四、本期笔记小结


1.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改革的核心词。我们认为可以提炼为:简化和规范手续,提升贸易便利化。如此可以解释为什么海关对从手册或账册的备案、变更,单耗申报,核销,内销补税等加工贸易的基本作业流程,删繁就简,合理归并,力争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


2.企业可以有意识地叠加应用海关改革措施,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是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加工贸易领域的体现,因此需要加工贸易企业有意识地在海关改革的整体背景进行横向联系,比如,作为加工贸易企业,如果同时适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多元化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如自报自缴),会产生更大收益。


3.不要忘了硬币的另一面是风险。比如海关改革虽然赋予了加工贸易企业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诸如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的核销周期、单耗申报时间,外发加工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等。但是,自主选择的另一面永远是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加强了企业自主申报的责任与义务,诸如企业应当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负有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的责任,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等。相应的,如果违反义务,企业则需要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