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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投资之菲律宾篇

作者:王清华 王沁怡 2022-06-02
[摘要]本文就菲律宾投资的主要优势和限制条件进行了梳理,着重介绍了外商投资菲律宾的主要法律形式和投资程序,并就中国企业对菲律宾投资提出了法律方面建议。

本文就菲律宾投资的主要优势和限制条件进行了梳理,着重介绍了外商投资菲律宾的主要法律形式和投资程序,并就中国企业对菲律宾投资提出了法律方面建议。随着《菲律宾发展计划2017-2022》的有效推行,菲律宾积极修改国内立法、参与国际合作,对外资的吸引力增加,外资在遵循菲律宾负面投资清单关于股权比例限制、最低资本及土地限制的前提下,业务开展的自由度相较以往有显著提升。但受限于菲律宾对于外籍企业与菲籍企业的区分,菲律宾投资的法律形式繁多,包括代表处、分公司、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等被视为外籍企业的法律形式,以及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菲籍企业,以及新兴的一人有限公司。结合不同类型法律形式的特点,本文提示投资者在菲律宾进行投资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法律形式,并妥善履行相应投资程序,采取尽职调查、妥善设置交易条款、预留退出机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


一、菲律宾投资的优势


自新冠疫情渐趋平稳后,菲律宾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恢复,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BSP)的数据,2021年菲律宾外国直接投资(FDI)净流入达到105.2亿美元,比上一年的68.2亿美元增长54.2%。[1]这一增长趋势在今年继续保持,2022年1-2月,菲律宾外商直接投资已达到17.1亿美元,保持8%的增速。[2]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成本较低的劳动力资源和旺盛的国内消费市场,以及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签署的优惠关税协议,使得菲律宾成为东南亚地区最为吸引外资的国家之一。


从国内政策来看,近年来菲律宾频繁更新国内立法,降低外商投资限制。2021年,菲律宾国会通过《<外国投资法>拟议修正案》、《<公共服务法>修正案》和《<零售贸易自由化法>的修正案》,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包括电信、铁路等在内的更多投资领域。2022年3月,菲律宾通过共和国11647法案(Republic Act 11647)对1991年《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进行进一步修正,降低了对外商投资企业雇佣菲律宾籍雇员人数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并新设机构间投资促进协调委员会(Inter-Agency Investment Promotion Coordination Committee,IIPCC)以整合贸易和工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贸工部”)、财务部(Department of Finance,DOF)、投资委员会(DTI-Board of Investment,BOI)等不同投资促进机构和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种投资促进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便利服务。


从国际合作来看,菲律宾是东盟创始国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东盟-中国香港自由贸易区(AHKFTA)等国际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同时,菲律宾是唯一获准加入欧盟普惠制+(GSP+)计划的东盟国家,能够以零关税向欧盟成员国出口近6000种产品。[3]菲律宾也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重要签约国,菲律宾总统已于2021年9月批准了RCEP,但是由于RCEP至今未通过参议院同意,相关协议尚未对菲律宾生效。RCEP协定成员国构成了菲律宾50%的出口市场和68%的进口来源,并能够为菲律宾制造、研发、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投资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因此以贸工部为首的政府部门及一些菲律宾商业代表均积极推动参议院尽快完成对RCEP议案的审核。[4]在国内批准文件两个月后,菲律宾即可享受RCEP项下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的优惠政策,该国在农业、服装等行业的投资机会可以得到进一步释放。


二、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投资的限制


(一)  外国投资市场准入制度


菲律宾《外国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负面投资清单”(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FINL)。即针对不属于负面准入清单内的项目,外资持股比例可达100%,亦无需经过额外的行政审批,仅需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或菲律宾贸工部(DTI)完成注册。而落入负面投资清单范围内的行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清单规定的相应限度,并可能需要获得相应行政机关的额外审批。


负面投资清单由A类、B类两份清单组成,A类清单可能随时更新,以反映特定法律的变化;B类清单通常每两年更新一次,由国防部(Secretary of National Defense)、卫生部(Secretary of Health)提出修改意见,国家经济和发展局(National Economic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NEDA)向总统申请批准。受新冠疫情影响,负面投资清单的起草和修订推迟,目前适用的仍是2018年发布的第11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5]尽管负面投资清单本身没有全面更新,但是近年来对《公共服务法》(Public Service Act)、《零售贸易自由化法》(Retail Trade Liberalization Act)和《外国投资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s Act)的修订,使得第11版清单中所列举的限制投资领域的定义有所放宽,事实上降低了对外资的限制。


1、A类清单


A类清单为宪法和法律限制领域,其中包括部分完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a) 不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

· 大众媒体(录音除外)和互联网业务;

· 职业实践,包括放射学和X射线技术、犯罪学、海事甲板人员和轮机员;

· 实收资本低于2,500,000美元的零售贸易企业;

· 合作社;

· 私人侦探、看守人员或安保代理机构的组织和运作;

· 小规模采矿;

· 海洋资源的利用,群岛水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以及河流、湖泊、海湾和泻湖的小规模自然资源利用;

· 持有、运营、管理飞机驾驶舱;

· 制造、维修、储存和/或分销核武器;

· 制造、修理、储存和/或分销生物、化学和放射性武器和杀伤性地雷;

· 制造鞭炮和其他烟火装置。

b)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25%的领域:

· 私人招聘,包括本地就业和海外就业;

· 与国防有关的建筑合同。

c)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30%的领域:

· 广告。

d)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0%的领域:

针对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0%的领域,A类清单保留了部分例外规定,如果外资项目落入例外规定中,则投资者可在该领域获得更大的投资自主空间。


限制领域

例外规定

·             根据适用的监管框架,由本地提供资金支持的公共工程的建造和维修合同

7718号法案[6]所涵盖的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和外商投资或援助的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除外。

·             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

通过与总统签订的财政或技术援助协议,可允许外国资本完全参与。

·             持有私有土地所有权

·             公用事业的运营

公用事业是指定期向公众提供某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可竞争市场中的发电和供电等其他不属于公用事业的业务或服务除外。

根据《公共服务法》修正案(RA 11659)的规定,公用事业仅包含:(1)配电;(2)输电;(3)石油及成品油管道输送系统;(4)给水管道分配系统、废水管道系统(含污水管网);(5)海港;(6)公共服务车辆。电信、国内海运、铁路、地铁等行业不再是公用事业,可由外资完全参与,

·             教育机构

由宗教团体和传教委员会为外国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和其他外国临时居民设立的教育机构(需由菲律宾公民拥有控制和管理权限),或其他为了短期高级技能培养而设立且不构成正式教育系统组成部分的教育机构除外。

·             大米和玉米的种植、生产、碾磨、加工、贸易(零售除外),以及通过货物交换、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取大米和玉米及其副产品

允许外国资本完全参与,但在运营开始后的30年内,外国投资者应将至少百分之六十(60%)的股权转让给菲律宾公民。

·             向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公司、代理机构或市政企业提供材料、货物和商品的合同

合同可授予作为承包商或投标人的任何外国公民、公司或协会,前提是该等承包商或投标人所属国家的法律或法规授予菲律宾公民同等的类似权利或特权。

·             深海商业渔船的运营

·             持有公寓单元

·             专用无线电通信网络


2、B类清单


B类清单包含可能威胁国防安全、公共卫生和道德的领域,以及国内需要保护的中小型企业所在领域。外资在这些领域投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在涉及国防领域进行投资的,还需要获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


限制领域

例外规定

Ø  需要菲律宾国家警察局(PNP)许可的产品和/或成分的制造、维修、储存和/或分销:

·             枪支及其零部件、弹药,及用于或意图用于制造枪支的工具或器具;

·             火药;

·             炸药;

·             爆破用品;

·             用于制造炸药的成分;

·             望远镜瞄准器、狙击镜和其他类似设备。

相关物品的制造和维修可由菲律宾警察局局长授权给非菲律宾居民,并在相应授权文件中注明外资比例,前提是该等这些制造或维修的物品必须主要用于出口。

Ø  需要国防部(DND)许可的产品的制造、维修、储存和/或分销:

·             用于战争的枪支和弹药;

·             军械及其部件;

·             航天器及其零部件系统;

·             武器训练装置等其他可能由国防部确定的物品。

相关物品的制造和维修可由菲律宾国防部长授权给非菲律宾国民,并在相应授权文件中注明外资比例,前提是该等这些制造或维修的物品必须主要用于出口。

Ø  危险药物的制造和分销

Ø  桑拿浴室和蒸汽浴室、按摩诊所和其他因对公共健康和道德构成风险而受法律监督的类似活动

Ø  所有形式的赌博

菲律宾娱乐和游戏公司(PAGCOR)投资协议涵盖的范围除外。

Ø  实收资本少于200,000美元或等值的国内市场企业

Ø  涉及先进技术或雇用至少50名直接员工且实收股本少于100,000美元或等值的国内市场企业


(二)菲律宾对外商投资最低资本的要求


为保护菲律宾中小企业的利益,菲律宾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限额。根据《零售贸易自由化法》的最新修订(RA 11595),中小型国内市场企业和外资持股40%以上的国内企业要求实收资本不低于20万美元。但如果是涉及先进技术的初创企业或初创企业推动者,或在菲律宾直接雇佣至少15名雇员且其中大多数为菲律宾人,则实收资本可降至10万美元。而针对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该外国零售实体的最低实收资本应为2500万菲律宾比索(约48万美元),对于开设多家实体店的外国零售商,每家店铺的投资额不得少于20万美元。


根据菲律宾投资委员会发布的指南,“先进技术”主要是指基于有关生物学和物理学的现代科学知识的高科技和新兴技术,需要物理学、化学、工程学、信息科技等领域的知识。外国投资者可向菲律宾科学与技术部(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OST)申请获得先进技术的认证证书。[7]


(三)菲律宾对外资使用土地的限制


菲律宾的土地管理部门包括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土地管理局,以及房产与城市发展协调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署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土地使用的部门。此外,法院有权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明。


根据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土地归私人所有,并且禁止外国人通过购买等方式拥有土地,只有依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并且由菲律宾人持有至少60%股权的公司或协会,才能拥有私人土地和占用公共土地。因此,外资如想在菲律宾获得土地收益,需要在设立公司时就考虑公司的股权结构,并在获得菲律宾投资委员会的许可后,以公司名义参与土地买卖。


除持有土地的限制外,外资企业租赁土地也需符合一定年限要求。根据《投资者租赁法案》(RA 7652)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租用商业用地最长不超过75年,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外国投资者可租赁菲律宾私人土地:(1)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50年;(2)租赁土地仅做投资用途使用;(3)租赁合同符合《综合农业土地改革方案》和《地方政府法案》。[8]


(四)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菲律宾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解除外汇管制,实行浮动汇率,在银行体系之外允许自由买卖外汇,也允许在菲律宾境内外自由存储外币,并且可自由用于任何目的。因此,菲律宾的外汇流出与流入相对自由。[9]


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BSP)发布的外汇交易监管手册(FX Manual)的规定,外国投资包括外国直接投资(FDI)、外国证券投资(FPI)等形式,这些投资可以以现金或原材料、及其与设备等资产或无形财产转移的方式进行。外国投资通常无需在BSP进行登记,除非服务于资本汇回及汇出股息、利润和收益所需的外汇系自授权代理银行(Authorized Agent Bank,AAB)或授权代理银行外汇公司(AAB forex corps.)购买。利润汇出至国外一般也不受监管,但是如果从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银行外汇公司购买外汇,则该等外国投资必须事先已在BSP注册。


三、菲律宾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菲律宾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菲律宾投资的法律形式多样,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菲律宾创办分公司、代表处、地区总部(Regional Headquarters,RHQ)以及地区经营总部(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ROHQ)、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中,代表处、分公司、地区总部和地区经营总部被视为根据外国法律注册的外籍企业分支机构(“外企分支机构”),由外国人100%持股。


1、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代表处被视为在菲律宾组建并存续的外籍企业。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有限,仅能代表母公司在菲律宾境内从事发布信息、沟通联络、促销和质量控制等特定活动,其业务资金均由母公司以补贴的方式提供,不得从菲律宾境内获得收入。


代表处设立时,需向菲律宾境内汇入不少于3万美元的资本,并需要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进行登记。代表处应由一名菲律宾居民作为代表。


2、分公司(Branch Office)


根据菲律宾法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是外国公司在菲律宾的分支机构和延伸组织,可以在菲律宾境内获得收益。分公司的设立有一定注册资本要求,通常而言,实收资本不得低于20万美元,如分公司涉及先进技术或主要从事出口业务,注册资本要求可能略有降低。


在菲律宾设立分公司需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并需由一名菲律宾居民作为代表。


3、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RHQ/ROHQ)


根据菲律宾第8756号法案(RA 8756)的规定,根据菲律宾以外的任何法律成立、组建并存续的外国商业实体,只要在亚太地区和其他国外市场拥有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则可申请在菲律宾境内设立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


地区总部的业务仅限于充当其在该地区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督、沟通和协调中心,不得从菲律宾境内获取任何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其在菲律宾可能拥有的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也不得代表其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附属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司在菲律宾开展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行为。地区总部应通过向其在菲律宾境内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收取费用的方式以支付其运营费用,一般为一年5万美元。设立地区总部需要获得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许可。


地区经营总部的业务范围稍宽于地区总部,可以从事包括总体的管理规划、商务规划协调、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市场规划和产品促销、员工培训和管理、数据处理和交换等活动。但是与地区总部的受到的限制相同,地区经营总部不得直接或间接代表其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附属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司在菲律宾开展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行为,仅能够向其在菲律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附属机构提供服务。[10]设立地区经营总部需要20万美元,非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地区经营总部设立需获得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许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地区经营总部设立另需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BSP)的许可。


4、公司(Corporation)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Philippines Corporation Code),公司被分为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和非股份公司(Non-stock Corporation),均需于证券交易所领取成立证书。外资占股超过40%的公司被视为外籍公司,否则为菲籍公司。


(1)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系指公司股本按股份划分,并被授权以其所持股份为基础向该等股份持有人分配股息或剩余利润的公司,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人被称为股东(Stockholders/Shareholders),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股份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责任以其认缴的股本总额为限。股份公司应当选任董事长、公司秘书和财务主管,其中,公司秘书必须为菲律宾居民。


股份公司在设立时至少由2~15名股东发起,每个股东必须持有至少一股股份,且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全体发起人实缴资本不得低于认缴资本的25%。[11]除特殊行业外(金融、保险等),菲籍公司的实缴资本不得地域5,000比索,而外籍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不得低于20万美元。


(2)非股份公司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除股份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均属于非股份公司,持有非股份公司权益的人士称为成员(Members)。非股份公司不向其成员发行股份,主要是出于慈善、教育或文化等社会公益目的设立。


5、一人有限公司(One Person Company)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吸引更多外资,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新的法律形式。一人有限公司仅需一个人就可以成立公司,可同时担任股东、董事,自行决定公司的所有业务决策,并且一人有限公司的所有者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资产承担责任,所有者的个人资产能够得到保护。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也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登记,只是申请材料略少于一般公司。


对于外资而言,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个人持有全部股权,因此,一人有限公司仅适用于允许外商完全参与的行业领域,且遵循对于外商投资最低资本的限制,非菲律宾籍国民在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需至少提供20万美元的实收资本。此外,一人有限公司应在公司成立15日内任命公司秘书和财务主管,两者均需为菲律宾公民。


6、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与一人有限公司类似,菲律宾还允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拥有全部控制权。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创始人需承担无限责任,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菲律宾固有的法律形式,在首都地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需在菲律宾贸工部(DTI)注册,而在各省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向DTI的省级分支机构递交注册申请。与其他法律实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使用的是个人纳税识别号(TIN),即遵循个人所得税税率。菲律宾目前不向外国人开放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7、合伙企业(Partnership)


根据菲律宾法律,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合伙企业在菲律宾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有至少2名普通合伙人,且均需要由自然人担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其中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菲律宾法律规定,任何资本超过3000比索的合伙企业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且外国人以合伙形式进行投资的,不得持有合伙企业超过40%的所有权。


(二)投资程序


根据菲律宾法律,不同的投资形式需要办理不同的许可程序。


1、新设公司


在菲律宾境内开展业务前,业务实体应当首先在相应的菲律宾政府机关进行注册,获得注册证书,并完成商业名称登记。


(1)针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设立登记


根据菲律宾法律规定,公司(股份、非股份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需于成立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获得注册证书,代表处等外籍企业分支机构需在菲律宾境内开展活动前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相应业务许可(License to Do Business)。


a) 公司注册


申请人需要首先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公司注册系统(Company Registration System,CRS)中申请注册账号,并提交系统确认拟用公司名称是否可用,如名称被驳回,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提交申诉信。


名称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可在系统中提交其他公司注册所需文件,包括:申请表;公司或合伙企业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准确性确认书;正确性确认书;非股份公司的公司细则(Bylaws)等其他可能被要求提供的文件。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外籍公司和菲籍公司的注册要求没有显著不同,但是如果申请人希望使用其在其他司法辖区的章程和公司细则,则需要提供该等外国辖区内成立章程和公司细则的认证件。申请人提交相应文件后将由系统统一处理并分配审核员,审核员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反挂名法及其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申请进行审核,这避免了申请人在多个部门之间辗转。如审核不通过,系统将退回申请,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向申请人发放支付表格(Payment Assessment Form,PAF)。申请人凭借PAF支付申请费后,还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下属的公司注册与监管部门(Company Registration and Monitoring Department,CRMD)递交上述材料的纸质版,才能获得注册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东人数在五人以下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申请人必须线下申请。


b) 合伙企业注册


合伙企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流程与公司类似,只是提交材料的内容略有不同。申请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已签名且带有纳税识别号(TIN)的合伙企业章程,合伙人为外国人的,可提供TIN或护照号;合伙人为外国企业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的存续证明,以及董事会同意该企业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董事会决议和任命书等其他可能被要求提供的文件。


c) 外籍企业分支机构许可


分公司和代表处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提交F103表格、股份公司的代表处提交F104表格、非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或代表处提交F108表格);海外公司在菲律宾设立该等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海外公司的设立章程及英文翻译件;财务报表等其他可能被要求提供的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公司和代表处均不被视为菲籍企业,仅能在菲律宾境内进行有限活动,因此,菲律宾法律对于分公司和代表处的财务状况有一定要求: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其总资产和总负债比为1:1,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比为1:1,总债务和总权益比为3:1;股份公司或非股份公司的代表处,其总资产和总负债比为1:1。


对注册地区总部和地区运营总部的财务要求则低于分公司和代表处,证券交易委员会更注重外籍企业是否有资格在菲律宾境内申请注册上述分支机构,因此申请者需要提交其所在国相当于菲律宾商业办公司或菲律宾大使馆或菲律宾贸工部这类政府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外籍公司在亚太地区和其他国家已设立分公司或其他附属机构。同时,该外国公司需要出具其主要办公室出具的经核证的文件,证明其董事会或主管机构已授权其设立该等地区总部或地区运营总部。


(2)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在贸易与工业部(DTI)的设立登记


菲律宾贸工部主要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由于目前个人独资企业仅向菲律宾籍居民开放,因此外国投资者无法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但是对于希望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除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设立公司外,还可以在贸工部进行商业名称登记(Business Name Registration,BNR)。


商业名称是任何商业实体在进行交易时与其他实体区分的唯一标志,根据菲律宾《企业名称法》(Business Name Law,RA 3883)的规定,任何人在未先向DTI注册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使用所有者真实姓名以外的任何名称来经营企业都是违法的。商业名称登记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申请更新。向DTI进行商业名称登记后,所有者能够进一步申请商标,以保证企业的商标、名称和产品。


2、收购现有菲律宾公司的股权


根据菲律宾法律要求,公司实施并购的,需获取董事会多数成员和代表至少三分之二流通股本股东的批准,并需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相关收购方案的细节,在获得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具的并购许可后,才能执行相关股权收购计划。涉及银行、建筑贷款机构、信托公司、公用事业、教育机构或其他有特别法律规范的行业,还应当事先取得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推荐函。


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交易应向菲律宾竞争委员会(Philippine Competition Commission,PCC)进行申报。根据菲律宾《反垄断法》,总额在100亿比索以上的交易必须根据竞争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披露该等交易细节并或批准后才能进行,交易方通常应提前30日向竞争委员会进行申报,但是竞争委员会对交易的审核期限最长可能达到90日。未能妥善履行该等通知义务的,将被处以交易总金额1%至5%的行政处罚。为了促进经济复苏,PCC近期暂时放宽了经营者集中的强制申报要求:在2022年9月15日之前的两年内进行的,交易价值低于500亿比索的并购交易均免于申报。


3、收购现有菲律宾公司的资产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全部或主要资产收购的,需要获得持有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本的股东或成员的批准,对于该等资产是否属于“全部或主要资产”,应根据公司最新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确定。此外,相较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无需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许可。


总的来说,菲律宾对于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并没有特别限制,投资者在选择并购的具体时,主要考虑两者在税收层面的区别:[12]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收购对象

目标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现有负债和或有负债

仅涉及向买方转让的特定资产和负债

征税基准

目标公司股权出售的销售所得

收购时的售价,收益是指出售中实现的金额超过资产的历史或购置成本的部分,对于可折旧资产,是指其账面净值

转让税

无论是应税的还是作为免税交易的一部分,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资产的普通应税收购须缴纳印花税;符合免税交易政策的,以及所有个人财产的转让均免征印花税


四、中国企业赴菲律宾投资的法律建议


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菲律宾投资,但在菲律宾开展投资也存在相应的风险。比如菲律宾对于外商投资仍存在一定限制性规定,当地政府机构的行政效率低下,且基础设施不完善。中国企业如选择前往菲律宾投资,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予以充分考虑和权衡,避免因仓促决策而遭受大额损失。如果最终决定前往菲律宾投资,应注意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熟悉菲律宾法律规范


尽管近年来菲律宾的外商投资环境在不断改善,但是菲律宾政府对于外商投资仍保留了部分管制,中国企业在赴菲律宾投资前,应对菲律宾投资的法律环境具备基本认识,包括:


(1)了解菲律宾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其产业负面清单。菲律宾的负面准入清单可能不定时更新,因此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相应修订。对于外资比例为0的行业,应当尽快终止投资;对于外资比例为50%以下的行业,应当审慎投资。


(2)了解菲律宾的劳动政策。比如,菲律宾规定外籍员工需通过雇主向劳工部申请就业许可证,非经劳工部批准,不得更换工作或雇主。


(3)了解菲律宾对于外资企业组织架构的强制性规定。如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菲律宾籍人士比例有要求,则投资者应当及早选聘相应人员,调整公司管理架构。


2、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


菲律宾社会环境复杂,基本属于“熟人社会”,如果未能充分重视对于合作伙伴的调查,可能导致后期本地化运营时面临诸多障碍。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在进入菲律宾市场初期就对合作伙伴有充分了解,并展开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确认合作伙伴的存续情况、基本信息、是否与其描述情况相符。特别是涉及到银行、教育、公用事业等特殊领域,需要重点核查合作伙伴持有相关证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以保证后期业务能够顺利开展。针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后期交易文件中通过陈述与保证条款降低投资者风险,必要时可购买并购保证保险(Warranty & Indemnity Insurance)保证交易安全。


3、妥善设置交易文件条款


菲律宾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不高且办事手续繁琐。统计数据显示,在菲办理企业开业登记平均需要80天,海关通关时间也长,且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这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落地带来一定不确定性。[13]因此,外国投资者如采取设立合资企业或股权收购等方式在菲律宾展开投资,一方面应当妥善设置交易文件中的交割期限,考虑到因政府审批而可能造成的交易期限延长;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审批进程无法把握,应当避免签订赴汤蹈火(Hell or High Water)条款或设置合理金额的分手费,以免在交易受阻的情况下遭受更多损失。


4、预留灵活退出机制


在菲律宾的外资企业免于无合理补偿的征用,企业经营面临的征收风险相对较低,但是菲律宾的税种多,税率高,税负较重,税务审计周期长,长期来看,企业的运营成本较高。因此,外资在进入菲律宾投资时应当选择灵活的公司架构并预留合理的退出机制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可以选择与菲律宾存在税收优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设置特殊目的公司,一方面可以在日常经营中合法转移企业部分利润,另一方面,在当地运营成本持续增高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项目。


5.聘请专业顾问团队


考虑到菲律宾对外商投资仍存在较多限制,且近年来菲律宾频繁修改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投资者应当尽早选择专业的法律、税务等顾问团队以确保在菲律宾进行相关投资活动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通过法律团队事先充分了解菲律宾对相关投资项目的法律规定、对合作对象开展尽职调查、起草交易文件,把握交易进度,并在东道国法律团队的帮助下完成公司设立、相关证照的申领,以最大程度争取投资者的商业成功。

 



[1] See Philippine News Agency: PH logs record-high FDI inflows at $10.5-B in 2021, at https://www.pna.gov.ph/articles/1169514,last visited on 23 May 2022.

[2] See DTI: Quickstates, at https://innovate.dti.gov.ph/about/btipr-services/statistics/quickstats-2/,last visited on 23 May 2022.

[3] See DTI: EU-GSP-PLUS, at https://www.dti.gov.ph/trabaho/eu-gsp-plus/, last visited on 23 May 2022.

[4] 中国新闻网:《菲、柬驻渝总领事期待RCEP早日生效 为区域经济注入活力》,载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1/10-13/9585551.shtml,访问日期:2022年5月23日。

[5] See Executive Order No.65, at https://www.officialgazette.gov.ph/downloads/2018/10oct/20181029-EO-65-RRD.pdf, last visited on 24 May 2022.

[6] 7718号法案(RA No.7718)是题为《授权资助、建造、运营和维持私营部门和其他目的的基础设施的法案》(6957号法案,RA No.6957)的修正案。7718号法案明确了关于私营部门主体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开发以及政府常规职责服务提供的政策和监管框架,比如第2(a)条规定,“这些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阶段,项目发起人可以从国外和/或国内来源获得融资和/或聘请国外和/或菲律宾承包商。但是,如果开发设施运营的基础设施需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设施运营商必须是菲律宾人”。

[7] See Investors’Guidebook 2021, at https://boi.gov.ph/wp-content/uploads/2021/06/2021-Investors-Guidebook-as-of-16-June-2021.pdf, last visited on 28 May 2022.

[8] 《综合农业土地改革方案》(Comprehensive Agrarian Land Reform Program)于1988年颁布,基本奠定了菲律宾现代土地私有制的法律基础,并明确了直接支付、资源出售等土地收购方式。《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Code)于1991年颁布,主要规定了由地方政府部门享有管理权限的事项范围。

[9] 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菲律宾(2020年版)》,载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pdf/feilvbin.pdf,访问日期:2022年5月25日。

[10] See BOI: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t https://boi.gov.ph/resources/faqs/, last visited on 23 May 2022.

[11] 《菲律宾投资营商环境指南(2020)》,载http://asean-china-center.org/resources/file/7.%E8%8F%B2%E5%BE%8B%E5%AE%BE%E6%8A%95%E8%B5%84%E8%90%A5%E5%95%86%E7%8E%AF%E5%A2%83%E6%8C%87%E5%8D%97%EF%BC%882020%EF%BC%89.pdf,访问日期:2022年5月26日。

[12] See KPMG: Philippines - Taxation of 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t https://home.kpmg/xx/en/home/insights/2021/04/philippines-taxation-of-cross-border-mergers-and-acquisitions.html, last visited on 28 May 2022.

[13] 参见走出去导航:《菲律宾投资环境分析》,载https://www.investgo.cn/article/gb/tzbg/202111/568160.html,访问日期: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