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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刑事控告理论与实务研究

作者:李刚 杨建州 2021-05-11
[摘要]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刑事控告是重要的业务领域,也是必备的业务技能,对于受害人来说,刑事控告可以有效弥补民商事路径的不足,立竿见影地解决问题,但实践中,很多律师对刑事控告避而远之,原因不外乎受理立案成功率低、收集证据难度大、执业风险比较高等。

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刑事控告是重要的业务领域,也是必备的业务技能,对于受害人来说,刑事控告可以有效弥补民商事路径的不足,立竿见影地解决问题,但实践中,很多律师对刑事控告避而远之,原因不外乎受理立案成功率低、收集证据难度大、执业风险比较高等。上述情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事控告的现状,但为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绝不能轻易放弃刑事控告这一强有力的“武器”。笔者所在团队长期从事刑事控告业务,从经办的大量案例中总结出一些理论和技巧,可以有效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以及最大限度避免执业风险,以下从作用、理念及实务三个方面与各位同仁探讨与分享。


一、刑事控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刑事控告是指被害人对侵犯本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刑事控告的首要作用当然是打击犯罪,但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刑事控告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控告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尤其是涉及经济往来的纠纷,被害人及律师首先想到的解决手段往往是民商事路径,而实际上涉及经济的纠纷并不能一概定义为民商事纠纷,例如笔者团队协助处理的公司股权争议纠纷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行为都很常见,而这些行为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运用民商事路径解决纠纷陷入困境之时,我们可以尝试从刑事的角度对事实重新审视,一旦寻找到犯罪线索,通过刑事控告往往可以另辟蹊径、打破僵局。以笔者团队经办的一起涉及货运纠纷刑事控告案件为例。当事人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委托深圳某物流公司(以下称乙公司)从国内运输一批医疗物资到国外,双方约定7天内乙公司将货物交付到甲公司指定的国外仓库。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指示国内厂家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但乙公司却没有如期交付,且在甲公司的催问之下百般推脱,对于货物的去向既不给出明确的答复,也不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甲公司若无法按期向国外客户交付该批货物,将面临高额违约金的赔偿责任,该公司负责人咨询律师后,认为通过民事诉讼无法达到尽快追回货物的目的,遂找到笔者所在团队。团队律师分析后认为,由于疫情期间国外医疗物资紧缺、价格飞涨,乙公司迟延交付货物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去向,存在非法占有的嫌疑,建议提出刑事控告。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协助甲公司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受理并进行初查,在此期间律师多次与乙公司负责人谈判,要求其说明货物去向并提供相关证据,给予其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乙公司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十天后交付货物。


(二)刑事控告是对抗控告的有力手段


受害人提起刑事控告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现实中也存在对方为了争取主动而抢先刑事控告,意图迷惑公安机关并使受害人陷入被动的情况。在遭遇恶意控告时,受害人及律师除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澄清事实以外,通过提起刑事控告进行对抗也是非常有力的手段:一是通过角色的转换(从嫌疑人转换为控告人),使得公安机关必须更为客观谨慎的调查取证;二是化被动为主动,通过刑事控告给予对方心理压力,迫使对方和解或者撤回刑事控告。


以笔者团队曾经办理过的一宗刑事危机处理法律服务事项为例。当事人是一家能源公司的股东,由于利益分配等原因与公司另一股东发生矛盾,对方以职务侵占为由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当事人一名下属业务员刑事拘留,当事人面临着非常被动的局面。接受委托后,我们一方面协助当事人搜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材料,协助警方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搜集了对方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证据材料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经过漫长的博弈,最终双方就公司股权等问题达成和解并向公安机关撤回刑事控告。(笔者注:根据法律规定,撤回刑事控告并不必然导致撤案,但是一旦双方达成和解或者一方撤回控告,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会有很大的影响,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三)刑事控告是企业合规的最佳抓手


企业合规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很多企业也都有合规的迫切需求,但是具体如何开展始终是企业实际面临的问题,同时也是从事合规业务的律师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所在团队近年来协助一些公司企业开展内部合规,根据我们的经验,以刑事控告为手段开展企业内部反舞弊是企业合规的最佳抓手,具体理由有三点:首先,反舞弊是大多数企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而刑事控告是反舞弊最为有效的手段;其次,通过反舞弊揪出企业内部的“蛀虫”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员工是一种最好的警戒和提醒;最后,通过反舞弊了解到企业内部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刑事风险,有助于企业及律师针对性地建立企业合规制度。我们认为:从反舞弊开始着手,通过刑事控告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协助企业建立相应的合规制度,这是企业合规行之有效的路径。


二、刑事控告的理念


为什么在探讨刑事控告实务之前要先谈理念?一方面,理念来源于实务,它是实务的总结和归纳,不是空中楼阁、无源之水;另一方面,理念又高于实务,实务技巧可以灵活变通,而理念则是内在恒定、一以贯之。受害人及律师如果没有好的实务技巧最多导致控告不能成功,但如果缺失了正确的理念,为达到目的脱离刑事控告打击犯罪的本质,就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以下笔者从三个方面谈谈刑事控告的理念。


(一)确保控告的真实性


如前所述,除了打击犯罪以外,受害人及律师可以通过刑事控告达到解决纠纷、对抗控告、企业合规等多种目的,无论实际目的是什么,首先必须要确保刑事控告的真实性,包括受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以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的受害人及律师担心提出刑事控告后,一旦公安机关不受理、不立案,可能会被认定为诬告陷害,实际上这种担心大可不必:首先,受害人对于侵犯本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受害人及律师只是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案件线索及提供相关证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最终是由公安机关认定;最后,即使不受理、不立案也可能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事实不存在。因此,只要保证陈述及证据的真实性,受害人及律师就不必担心被认定为诬告陷害。


(二)认清控告人的角色


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一旦受理及立案后,就有权力也有义务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要全面调查核实,不能遗漏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因此,受害人及律师在刑事控告阶段的角色是作为犯罪线索的提供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使得公安机关受理及立案,从而启动初查及侦查程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并且不能遗漏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深刻的理解这一理念,受害人及律师往往在控告阶段贪多求全,以为自己提供的犯罪事实越多,罪名越严重,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可能性就越大。笔者团队曾经接受一家上市公司的咨询,该公司意图控告另一家公司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等多个犯罪事实,其自行拟写的报案材料将近300页,将全部涉案事实都进行了陈述。实际上,如果存在多个犯罪事实,控告人无需证明所有的犯罪事实都已达到受理和立案的条件,而应化繁为简,选择最简单、最直接、最充分的事实进行控告,目的是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受理及立案,至于其他的犯罪事实可以在受理及立案后进一步提供。在已经刑事立案的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能遗漏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于受害人提供的犯罪线索一定会进行相应的侦查工作。


(三)把握刑事控告的尺度


刑事控告固然威力巨大,但它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当不但不利于解决纠纷,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双方彻底决裂,甚至有可能引发对方的反控告,将自己陷入危局之中,因此,受害人及律师对于刑事控告要有敬畏之心,要少用慎用。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务必要充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材料,全面考量刑事控告的后果,充分向委托人披露风险,从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出发,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刑事控告的实务


下面结合笔者所在团队多年来经办的一些案例,从七个方面谈谈刑事控告实务中具体的技巧和方法,我们概括为“刑事控告七步法”:


(一)接受委托要谨慎


委托阶段是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接触了解情况,并结合其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最终决定是否与其建立委托关系的阶段。此阶段的重点是把握风险,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要确保真实性。律师要充分告知委托人诬告陷害的刑事风险,提醒委托人务必如实陈述及提供证据,同时也要通过自己的观察和分析对真实性予以判断;第二,要把握好尺度。如前所述,受害人及律师对于刑事控告要少用慎用,律师在委托阶段要全面考量刑事控告的后果,提醒委托人审慎考虑。


具体工作方法如下:1.认真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反映事件经过;2.善用发问了解情况。尤其是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务必要全面深入了解;3.做好判断分析及提示告知。判断陈述的真假,分析是否适于刑事控告,提示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告知刑事控告的风险;4.充分评估风险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对于当事人可能有虚假陈述、明显不构成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曾提出过刑事控告不予立案且穷尽救济途径等案件,建议不接受委托。


(二)控告材料要做好


接受委托后就进入材料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固定事实、收集证据及起草控告书。除了同样要确保真实性以外,还需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全面原则,二是最优原则。全面原则是指收集证据要全面,委托人由于法律认识的问题可能存在证据盲区,容易忽略重要的事实和证据,这就需要律师指导委托人全面反映情况和收集证据;最优原则是指要从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的角度出发,从罪名确定、被控告人选择等方面制定最优的控告策略。


具体工作方法如下:1.做好事实固定。通过调查访问的形式固定控告的基本事实,调查时必须有两名(或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并且全程录音,调查材料必须由受害人本人签名确认;2.定好控告罪名。其一,选择最容易证明的罪名。如果涉及两个以上的罪名,选择其中立案标准低、证据收集难度低的罪名,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罪和职务侵占罪相比,后者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收集难度显然低得多;其二,选择最受关注的罪名。要选择当前刑事打击的热点领域,例如2019年非法集资类犯罪、2020年知识产权类犯罪都比较容易受理及立案;3.选好被控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较多,可以从年龄、性别、职位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其中最容易突破的犯罪嫌疑人;4.做好证据准备。一是要全面收集,避免掉入委托人的证据盲区;二是要穷尽一切手段,必要时可以通过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的方法收集;三是要对证据进行整理和筛选,从中选择最佳证据,同时务必排除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5.写好控告文书。要紧密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要参照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要有图表辅助说明,要有案例作为参考;6.做好审计鉴定。在缺乏客观证据如书证、物证的情况下,单靠言词证据很难说服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考虑司法审计和司法鉴定。


(三)管辖单位要选准


刑事案件管辖有三个层次:第一是地域管辖,即由哪个市县的司法机关管辖;第二是类别管辖,即由公检法监哪个机关管辖;第三是级别管辖,即由公检法监内部哪个级别的部门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对同一个刑事案件可能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地域、机关或部门,这种情况下,如果随意选择管辖单位导致刑事控告不成功,即使变更管辖单位再次控告,获得受理及立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所以在正式控告前,确定和寻找合适的管辖单位是控告成功的重中之重。


对于如何确定和寻找合适的管辖单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首先,从案件本身考虑。优先选择关联度最高最容易取证的管辖单位,例如犯罪行为发生地;其次,从受理难度考虑。优先选择具有类似案件办理经验的管辖单位,笔者团队经办的一宗涉及婚恋诈骗的案件,我们对有管辖权的派出所近年办理的案件做了一个检索,发现其中一个派出所办理了多宗涉及婚恋诈骗的案件,于是我们决定前往该所报案,后成功受理并立案;最后,从立案成功率角度考虑。可以选择去经济不发达地区或者相对偏远的分局控告,这些单位案件数量少,受理及立案成功率相对较高。


(四)报案之前要准备


在正式报案之前,律师除了要准备好控告书以及证据材料之外,还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协助选好报案人。选择心理素质好、了解情况的当事人作为报案人;2.对报案人进行辅导。要根据受案单位可能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涉及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对报案人进行模拟问答;3.正式报案时全程陪同。律师要对受案、立案的程序规定了如指掌,在现场审时度势,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五)初查阶段要抓紧


除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外,如何通过刑事控告挽回损失、获得赔偿,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常重要。刑事控告的目标当然是成功立案,但达成和解、获得赔偿的最好时机并不一定是立案之后。实际上,在警方受理案件开始初查之后,被控告人的头顶就悬上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个阶段被控告人的心理压力巨大,所以,一旦案件受理,受害人及律师一定要把握时机、密切跟踪,力争尽快获得赔偿。前文提到的医疗物资货运纠纷案件,由于我方获取的证据有限,刑事立案的难度非常之大,团队律师在案件受理后抓住初查的关键时期,通过多次谈判持续给予对方心理压力,最终解决了问题。


(六)办案流程要参与


尽管受害人及律师在刑事控告中只是犯罪线索的提供人,在案件受理或立案后,侦查机关会依职权进行初查或者侦查工作,但并不意味着控告人在诉讼流程中无可作为。在受理阶段,受害人及律师要积极协助警方,当好办案人员的“助手”,减少警方的工作量,增加刑事控告的成功率;立案后,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也有必要全流程参与诉讼过程,及时向司法机关表达意见,促成和解及获得赔偿。以笔者团队经办的一宗诈骗案件为例,被告人家属从立案后就意图和解,由于赔偿金额和具体方案的差距较大,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团队律师全流程参与诉讼过程,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最终在一审开庭后宣判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获得全额赔偿。


(七)救济途径要穷尽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刑事控告程序的终结,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决定有多种救济途径:一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救济。在法定期限内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避免控告人的权利灭失;二是检察院的外部救济。对于不立案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检察机关认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受害人及律师既然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就要有一种“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力争最终取得立案的结果。由于刑事控告并未彻底终结,被控告人始终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这期间极有可能促成双方和解从而解决问题。


结语


刑事辩护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出罪”,刑事控告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入罪”,对于刑事律师而言,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其本质上是相通的,如果一名刑事律师能够把刑事辩护完成好,刑事控告亦然。当然,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本质上的相通并不意味着两者的理念与技巧完全相同,只要把握好刑事控告特有的理念和技巧,律师就可以有效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最大程度避免执业风险,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