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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结案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还需继续履行

 2022-04-08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6日,黄某入职Z公司,并签订《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11月9日,Z公司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黄某于次日离职。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黄某向徐汇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仲裁委出具调解协:由Z公司向黄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3000元(当庭结清);黄某放弃本案全部申诉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2021年3月1日,黄某以邮件告知Z公司,其自劳动关系解除至今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提醒Z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Z公司回复因公司搬迁未能找到竞业限制协议原本,无法核实内容,若有此协议,则无需遵守,其可以自由就业。

2021年3月8日,黄某向仲裁委及法院诉请Z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解除竞业限制的三个月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解除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调解协议中载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但在仲裁案件中,并未涉及竞业限制相关内容,Z公司亦未明确告知黄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其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等,黄某亦未作出放弃要求Z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权利,无法据此认定双方在该案中已明确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二审法院补充,根据仲裁庭审笔录的记载,双方的调解系限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均已结清,所谓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应当理解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黄某所主张之竞业限制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故维持原判。

 

【难点要点】  


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法院结合仲裁庭笔录的记载“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均已结清,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作出认定。本案原被告对于调解协议中“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否包含竞业限制义务以及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本案争议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后才开始的双方义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持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结清或放弃,不能视为放弃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又未明确通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对负有保密义务且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约定给予补偿。


综上,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如放弃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务必书面通知员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