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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IPO上市之人才派遣业务合规要点(一)

作者:肖海龙 张克江 2023-03-21
[摘要]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的多元化趋势及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数字化趋势明显,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灵活用工服务或者通过Saas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成为投资热点之一。

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的多元化趋势及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数字化趋势明显,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灵活用工服务或者通过Saas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成为投资热点之一。


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在内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属于鼓励类产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2年12月5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到2025年重点培育形成50家左右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和100家左右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因此,对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及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性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行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上市,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目前A股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包括2017年6月8日在创业板IPO上市的科锐国际(300662.SZ)和2021年9月重组强生控股上市的外服控股(600662.SH),拟上市的包括2022年7月13日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重组北京城乡(600861.SH)的北京外企和已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IPO上市的中智股份。这些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均包含人才派遣和劳务或业务外包服务。


上述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人才派遣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落入相关监管部门对劳务派遣的管制范围,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属于法律上的劳务派遣。例如,中智股份就明确地将其人才派遣业务定义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1]本文为表述方便,有时也将劳务派遣业务表述为人才派遣。


鉴于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和滥用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劳动监管执法的重点之一,也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IPO上市的合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下我们结合近期为投资机构对Pre-IPO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行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探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IPO上市过程中人才派遣业务的合规要点。


1.  为用工单位异地员工就地申报缴纳社保构成劳务派遣业务的问题


跨地域经营的用工企业在异地招聘、异地工作的员工,为获得工作地的购房资格、享受当地的社保待遇等,存在在工作地而非用工单位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社保和公积金的需求,需要用工企业安排工作地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很多用工单位无法在所有有经营活动的地域均设立自己的分、子公司或者安排合适的关联企业来满足异地员工的需求,此为新时期企业用工的痛点之一。服务网络布局完善、分子公司较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其异地分、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代用工单位与其异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代为就地申报缴纳个税、社保和公积金,迎合了用工单位及其异地员工的需求,解决了这一痛点问题。


但是,这一做法使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法律上与用工单位异地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承担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模糊了一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和劳务派遣的界限,具备了劳务派遣的特征,构成所谓“逆向派遣”,应当遵守关于劳务派遣的各项监管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9条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 1月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职工在其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迎合用工单位及其异地员工的需求,为用工单位异地员工在工作地而非用工单位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社保和公积金的做法,与上述规定直接冲突,存在明显的合规风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当谨慎开展此类逆向派遣业务。


2.为用工单位异地员工就地申报缴纳社保被认定为社保挂靠的问题


为用工单位异地员工就地申报缴纳社保,容易与社保挂靠混淆。社保挂靠是指实践中个人委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代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社保挂靠既有跨地域经营的企业为解决在异地招聘、异地工作的员工获得工作地购房资格、享受当地社保待遇的需求,“合理”地选择在当地挂靠一个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有一些地方和企业主动招揽外地企业到当地缴纳社保,以增加当地的社保收入,而用工企业为降低社保成本费用,也乐于跨地域选择一些不严格执行社保法规的所谓“社保洼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社保的情况;还有无法或者申报缴纳社保不便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者无业人员,委托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的单位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社保挂靠的主要特征是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脱离,社保缴费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没有实现所谓劳动用工“三统一”,即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以及个税扣缴主体相一致。


2020年 1月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社保代理服务业务。6月30日北京市社保中心进一步发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技术层面终结了社保挂靠模式。


2022年3月18日,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第32条规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骗取社保行为。社保挂靠建立在虚假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可能构成上述《办法》规定的骗取社保行为。广东省人社厅2022年4月25日发布《关于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的通告》,严肃查处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为用工单位异地员工就地申报缴纳社保的业务,应当以真实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达至劳动用工“三统一”,避免被认定为社保挂靠、违规参保甚至骗取社保。


综上第1、2点所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用工单位异地员工就地申报缴纳社保的业务存在明显的合规困境,法律风险较高,应尽早终止或者剥离,或者将其转型为合规的劳务或业务外包业务。


3.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和10%比例限制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6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自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以来,监管部门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和执法日渐严格,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拟上市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三性”规定、是否超过10%的比例限制的问询也越来越严格,劳务派遣用工的合规问题已经成为企业上市合规和上市审核问询的重点问题之一,对于从事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向其他行业输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说,符合“三性”规定和10%比例限制的合规要求自然应当更高。


拟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为行业内的头部企业,大量服务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要求较高、有较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需求,这些岗位很多是需要劳动者长期、稳定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具备临时性特征,可替代性较弱,很多是直接与用工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岗位,甚至是涉密、核心技术岗位[2],而非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辅助性岗位。因此,拟上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劳务派遣业务存在较高的不符合“三性”规定的合规风险,应注意区分符合“三性”规定的劳务派遣业务和不符合“三性”规定的劳务派遣业务,保留合规的,终止或者剥离不合规的,或者将其转型,使其合规化。保留符合“三性”规定的劳务派遣业务的案例,如科锐国际(300662.SZ)报告期内传统劳务派遣业务人员集中在临时性、替代性特征显著的终端销售和工程流水线岗位上[3],符合“三性”规定,可以也应当予以保留。不符合“三性”规定的劳务派遣转型为合规的劳务或业务外包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IPO上市之人才派遣业务合规要点(二)”(待续)之“4. 劳务派遣转型为劳务或业务外包”所述。


另外,拟上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除关注自身的劳务派遣业务合规风险外,还应当关注所服务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避免因用工单位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衍生的业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本节我们探讨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才派遣业务的主要合规问题,特别是在服务用工单位异地用工过程中因异地代缴社保产生的合规困境,下一节我们接着探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才派遣业务转型为劳务或业务外包的可行性,及转型为外包业务过程中因转型不彻底可能产生的“假外包、真派遣”等新的合规问题及其应对。(待续)


注释

[1] 《中智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1月16日披露)第119页。

[2] 2022年7月发布的《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指出,对于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点行业及涉密、核心技术等岗位,不得派遣用工。

[3]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17年5月24日)第244页。


肖海龙律师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主要从事TMT和生物医药企业的投资、并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及跨境投资和贸易业务。


张克江律师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在TMT、金融、基础设施、先进制造、文化传媒、生物科技、医疗健身等行业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克江律师为很多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在投资、经营、合规及政府策略等方面提供咨询。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及外商投资。张律师具有上交所独立董事资格, 以及国防科工委主办的军工涉密法律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