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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成交价格估价法,还有哪些海关估价方法?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0-11-04
[摘要]本期对其他海关估价方法逐一进行简介,考虑到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相对简单,且大多数货物出口时不涉税,因此,以下我们均以进口货物为例介绍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虽然成交价格估价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估价方法,但是实践中受种种因素影响(比如,没有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不满足条件,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等),无法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法,此时就需要重新确定完税价格,依次适用除成交价格估价法以外的其他海关估价方法(以下称“其他海关估价方法”)。本期对其他海关估价方法逐一进行简介,考虑到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相对简单,且大多数货物出口时不涉税,因此,以下我们均以进口货物为例介绍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一、进口货物的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统称“《审价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他海关估价方法主要包括: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合理估价法(如图示)。


image.png


企业在适用其他海关估价方法时,需要注意:


1. 只有在无法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2. 五类方法有适用顺序,需要依次适用,不能随意颠倒顺序。

也就是说,优先适用前一顺序的估价方法,当前一顺序的估价方法无法适用时,才适用下一顺序的估价方法。


3. 可以颠倒适用顺序的例外情形

经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并经海关同意后,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可以颠倒适用顺序。


二、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两者除了货物本身有区别外,其他方面的适用条件相同,所以我们把这两类方法放在一起来介绍。


(一)含义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适用条件


我们提炼总结了一下,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需要同时考量以下五个要素:


1.货物要素:应当是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以下举例说明。


例【1】:分别由室内装修商和批发经销商进口的墙纸。

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墙纸,即使分别由室内装修商和批发经销商按不同价格进口,仍然是相同货物。


虽然不同的价格可能表示质量或者信誉上有所差别,而质量或信誉上的差别是确定是否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考虑因素,但价格本身并不是确定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考虑因素。


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例{2}:从两个不同的生产商处进口的车轮内胎。


橡胶内胎是从同一国家的两个不同的生产商处进口的,且橡胶内胎的尺寸范围相同。虽然两个生产商使用不同的商标,但两者生产的内胎均达到相同标准和相同质量水平,享有相同声誉,并均为进口国机动车辆制造商所使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定》条款15.2(a)的规定,由于内胎带有不同的商标,因此,它们不是在所有方面都是相同的,不应被视为相同货物。


内胎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是相同的,但确实具有类似特征和类似组成材料,从而能够发挥相同的功能。由于货物的生产达到了相同标准和相同质量水平,享有同等声誉,并带有商标(即使是不同的商标),它们应被确定为类似货物。


2.生产商与产地要素: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


具体讲,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 时间要素: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超过前后45日。


4.调整因素:应当是或者调整至相同商业水平和大致相同的数量


1)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在没有前述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小贴士:海关接受以前述4.1)或4.2)来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有适用前提,也即必须考虑相关差异因素—比如因为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导致在价格、成本、其他费用方面产生差异,并要对相关因素进行必要调整,且该调整应当建立在企业能够对之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5.存在多个价格时:原则上选择最低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一)含义


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适用条件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该销售价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的价格


是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大约同时是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45天以内。如果找不到同时或大约同时的价格,可以采用被估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


在时间要素上,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相较于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更弹性一些,多了“如果找不到同时或大约同时的价格,采用被估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价格”的规定。


2.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如果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应纳税义务人请求海关同意,可以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但是应当扣除加工增值额。加工增值额应当依据与加工成本有关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该行业公认的标准、计算方法及其他的行业惯例计算。


3.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即使用倒扣价格的基础必须使用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以最大总量单位售予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举个例子:A公司将进口货物按不同价格、分6批销售、共销售了200个单位的货物,具体如下:


image.png


上述销售价格为80元的总量单位最大(见下表),共计70个。


image.png


因此,合计货物销售总量最大的价格是80元。


4. 适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除了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外,还需要同时满足:是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价格。这些规定从公平交易角度容易理解,在此不赘述。


(三)需要扣除的费用


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1.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确定扣除的项目时,应当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一)定义


是海关以下述(二)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价格组成


1.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2. 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 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前述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且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有关价值或者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或者地区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五、合理方法估价方法


(一)含义


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 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 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 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参考文献:


【1】示例及分析引自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文件-评论1.1


【2】示例及分析引自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文件-评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