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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投资之泰国篇

作者:王清华 施珵 王沁怡 2022-06-21
[摘要]近年来,对待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与周边国家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及RCEP的推进使得泰国受到海外投资者的青睐。

近年来,对待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与周边国家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及RCEP的推进使得泰国受到海外投资者的青睐。本文首先回顾了泰国对外商投资的支持政策和投资优势,同时梳理了泰国对于外商投资者仍存在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包括外国人持股比例、投资行业领域等。随后介绍了外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时采取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并就外国投资者在泰国的主要投资路径,如新设实体、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所涉及到的政府审批程序做了简要说明。在此基础上,提示外国投资者应当结合商业需求和税收、行政审批等因素,妥善选择投资路径。同时提示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当地法律规定的了解,采取尽职调查、购买海外保险等方式把控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一、泰国投资的优势


泰国历来注重吸引外商投资,是东南亚地区较为吸引外商投资的国家之一。根据泰国投资促进协会(Board Of Investment,BOI)公布的数据,2022年第一季度,BOI总计收到总额为1107亿泰铢(34亿美元)的投资申请,其中,外商直接投资(FDI)占计划总额的70%,投资额达773亿泰铢,与以往相比增长了29%。[1]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较高的政策透明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外商的友好态度和支持政策,使得泰国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从国内政策来看,泰国设有BOI,作为泰国主要的投资促进机构,以积极推动外商投资;《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对外商投资给予激励政策,包括给予进口关税减免、免除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对电费等应税收入进行扣减等,特别是在生物和医药领域、电子创新工业和高价值服务业等领域可享受最高8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BOI在其发布的七年投资促进策略(2015-2022)中放宽了对外商可投资特定行业持股比例的限制,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投资吸引政策,包括针对东部经济走廊(Eastern Economic Corridor)、南部边境省份、特别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的投资促进计划等,具体措施包括豁免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以及豁免企业最高十年内就特定商品的进口关税等。


从对外合作角度看,泰国与其他国家广泛建立了贸易关系,目前泰国与逾6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免税协定,与东盟、日本、中国、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智利等18个贸易伙伴签署14份自贸协定,基本涵盖了泰国主要的贸易伙伴;泰国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包括阿根廷、巴林、孟加拉国、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保加利亚、柬埔寨、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埃及、芬兰、德国、香港、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以色列、约旦、朝鲜、韩国、老挝、缅甸、荷兰、秘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已签署但未生效)、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台湾、塔吉克斯坦(已签署但未生效)、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合王国、越南和津巴布韦(已签署但未生效)。而根据泰国国际贸易谈判厅制定的工作计划,泰国将在今年加快与欧盟、土耳其、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并推动东盟体系内成员国之间进一步开放贸易领域。泰国与中国之间也达成了一系列经贸合作协议,如《关于成立中泰经济联合合作委员会协定》《中泰两国政府关于成立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同时,中国与泰国在农产品、农副产品领域签订了关于检验检疫、进出口贸易的合作协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泰国已经于去年11月完成对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官方核准程序,今年生效的RCEP有望进一步刺激泰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维持泰国对外资的吸引优势。首先,RCEP中的非关税措施促进各国进一步降低关税,预计RCEP项下,泰国总共有39366种商品能够享受关税减免,其中29891种商品将在第一阶段享受零关税,其余商品的关税则在10到20年内逐步降至零,降低了区域内企业的交易成本。[2]其次,RCEP促进中国与泰国之间提高进出口产品的通关效率,并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为中国与泰国在包括农副产品等领域的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更多便捷。最后,RCEP对于各国降低外商投资限制、减少贸易壁垒的要求附近泰国对外国投资者进一步放开部分投资领域,为更多中小企业融入区域供应链创造更多机会,并降低企业的贸易和交易成本。[3]


二、外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的限制


 (一)行业准入与外商审查


目前,泰国仍然遵循着1999年《外国人经商法》(Alien Business Act)对于外国人投资泰国行业及持股比例的限制,在外国人参与投资项目的行业范围、外资持股比例、具体投资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多限制。根据《外国人经商法》,限制外国人参与的项目主要被分为三类,分别记载于三个附录清单中。[4]


需要注意的是,泰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定义较为宽泛。根据《外国人经商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属于“外国人”,需要遵守《外国人经商法》对于投资范围的相关限制:(1)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2)未在泰国注册的法人;(3)在泰国注册的法人,但一半以上的股份或总资本由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未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持有;(4)在泰国注册的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其管理合伙人是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5)在泰国注册的法人,但一半以上的股份或总资本由(1)~(4)所述的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


1. 附录清单I


附录清单I主要规定了由于特殊原因而不允许外国人投资经营的项目领域,这些领域主要是一些农林畜牧业,具体包括:农业、种植或园艺;畜牧业;天然林的林业和木材转化;渔业(尤其是在泰国领海和泰国特定经济区的渔业);提取泰国草药。此外,结合泰国当地风土人情和社会习俗,报纸业务、广播电台或广播/电视业务,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的物品的贸易和拍卖,制作或铸造佛像和钵以及土地交易领域的投资也有所限制。


2. 附录清单II


附录清单II包含三组行业范围,主要规定了由于国家安全,或对艺术、文化、传统、泰国当地手工业或自然资源及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行业领域。针对这些行业,仅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外国人在投资附录II所列的行业领域时可以持有控制性股权:(i)获得商务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所做出的批准;(ii)泰国人或其他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也不得少于该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且(iii)泰国人应占有董事席位的2/5以上。


(1)第1组:涉及国家安全或安全的业务。包括:制造、分销、维修或保养枪支、弹药、火药和爆炸物;枪支、弹药和爆炸材料的组件;军备、船舶、飞机或军用车辆;装备,或任何类型的战争装备的部件。以及国内陆路运输、水路运输或航空运输,包括国内航空。


(2)第2组:可能对艺术和文化、习俗和本土制造/手工艺品产生影响的企业。包括:买卖属于泰国艺术品或泰国手工艺品的古董或手工艺品;木雕;养蚕、泰国丝绸制造、泰国丝绸编织或泰国丝绸印刷;泰国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青铜器或漆器的制造;制作具有泰国艺术和文化的碗或陶器。


(3)第3组: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环境产生影响的企业。包括:用甘蔗制造糖;盐业(包括岩盐业);生产岩盐;采矿(包括采石或破碎);用于制造家具和公用设施的木材加工。


3. 附录清单III


附录清单III主要结合泰国经济发展实际,对于部分泰国国民尚未具备与外国人展开竞争能力的行业领域进行限制。附录III所涵盖的行业广泛,包括农林副业、服务业、建筑业等。除非获得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国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或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所做出的批准,否则外国人在投资这些行业领域时不能持有控制性股权。附录III主要包括:


(1)农林渔牧业:大米和植物的碾米和面粉生产;渔业(特别是水生生物的繁殖);来自已成熟森林的林业;植物的种植和培养。


(2)工业:胶合板、单板、刨花板或硬纸板的生产;石灰的生产;建筑学;工程。


(3)服务及零售业:会计;法律服务;代理或经纪(与农产品期货或金融工具或证券相关的证券或服务的经纪或代理、购买/销售或采购生产或向关联企业提供服务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的经纪或代理、代理或代理购买或销售、分销或采购国内外市场,以分销泰国制造或从海外进口的不低于1亿泰铢的国际业务类别的产品);拍卖;广告;酒店经营(不包括酒店管理);食品和饮料的销售;旅游等。


针对附录所述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在开始经营业务前,还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外国经营者许可证》(Foreigner Business License,FBL)以获得这些领域内投资项目的多数股权。根据《外国人经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FBL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不少于20岁;(2)在泰国有住所或根据泰国移民法被允许暂时进入泰国;(3)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能力;(4)未破产;(5)未因违反《外国人经商法》或第281号国家执行委员会通知(1972年11月24日)而受到法院判决的处罚或被勒令支付罚款,除非在其申请FBL前相关处罚已完结至少5年;(6)未因欺诈罪、欺骗债权人、挪用公款罪或与《刑法典》规定的贸易有关的罪名或与移民法规定的向公众欺诈贷款有关的罪名而被法院判决监禁,除非在其申请FBL前相关处罚已完结至少5年;(7)在申请FBL前五年内没有依据《外国人经商法》或第281号国家执行委员会通知(1972年11月24日)而被吊销FBL。


(二)泰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贸易制裁


泰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或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外商投资相对较为友好。外国人在泰国进行投资时,只要不违反《外国人经商法》有关禁止或限制投资的规定,并取得商务部相应的批准即可开展外商投资。


尽管泰国没有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泰国具有一整套贸易制裁措施,比如外贸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DFT)可能会宣布禁止就某些特定产品与朝鲜、伊朗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泰国中央银行(Bank of Thailand,BOT)也会出台一些货币制裁手段。因此,外国投资者仍需及时关注相关贸易制裁手段可能给投资项目开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外国人在泰国使用土地需要符合《土地法》(Land Code Promulgating Act)、《工商不动产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总得来说,外国人以及外国人控股的实体在泰国拥有土地所有权均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外国人不能拥有泰国土地。


但是对于在泰国投资并且对泰国经济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的外国企业,《投资促进法》等特别法律为外国投资者获取土地提供了有限制的豁免和许可。比如,根据《投资促进法》的规定,如果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超过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土地以用于投资活动。但是该等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停止投资活动或转让投资项目后一年内出售该等土地。与之类似,根据泰国《工业园管理法》的规定,在获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外籍工业项目运营者可以在工业园区内拥有超过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土地以用于工业活动。但是该等外国投资者应当在相关工业活动停止或项目转让后三年内,将相关土地退还给泰国工业园管理局或转让给其他受让者。因此,投资者在泰国开展业务时可以有条件地为业务开展之目的获得部分土地,但是需要在项目终止时,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土地进行妥善处置。实践中,外国投资者为换取投资促进委员会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对其持有土地的批准,往往还需要承诺完成某些投资后的要求,如最低资本要求、技术转让计划等。


除了直接持有土地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考虑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泰国对于租赁土地及土地建筑物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是泰国法律规定土地最长租赁期限不能超过30年,期满后,出租人会授予承租人续签合同的选择权。对于部分商业和工业用途的不动产,租赁期限可以最长达到50年;而对于小型的零售空间、办公空间,最常见的租赁期限为3年。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应当尽早做好项目规划,对于大型项目,应当尽量争取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等部分对于持有土地的许可,以便于后期项目开展,对于小型项目,应当注意土地租期的及时更新。此外,根据泰国法律规定,针对任何不动产的租赁期限如果达到3年以上,则应当前往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登记的租约,其强制有效性仅有3年。因此,外国投资者如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及时完成土地登记以保障自身权益。


(四)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泰国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授权泰国中央银行对外汇买卖和兑换履行监管职责,外汇交易可以经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授权机构进行,但通常都会受到监管,超过一定金额的外汇交易需要获得泰国中央银行的许可。但是今年以来泰国政府不断降低外汇监管力度,对于泰铢的跨境汇款和支付限制已经放松,外汇套期交易和文件的要求也逐步放宽,预期未来将进一步放松在外汇储蓄账户等领域的管制。


泰国针对外商投资的外汇政策也相对更友好,外商投资者无论采取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的形式,都无需申请外汇批准。只需在外币汇入泰国时,通过授权的商业银行向泰国中央银行进行相应的申报备案,说明资金汇入的用途。而在资金汇出方面,投资基金、分红和利润以及贷款的偿还和支付利息,在所有适用税务清算之后,可以自由汇出。


此外,泰国反洗钱法对于超过一定价值的可疑交易予以特别监管,通常而言,超过200万泰铢的现金交易、以电子方式进行的超过70万泰铢的交易等数额较大的交易需要向反洗钱办公室就交易的形式、目的等信息进行披露和说明。


(五)征收方面的注意事项


泰国法律为一些(但不是所有)投资者提供了免于无偿征用和不歧视的保障。泰国宪法规定,保护投资者不被无偿征用,并要求政府在为了公共事业、国防、获取国家资源或其他公共利益而需要征用时,必须通过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征用法。[6]


泰国政府在2019年修订了《不动产征收法》,该法适用于所有不动产所有权人,无论其是外国人还是泰国人。该法明确了征收的框架和程序,规定了对土地所有者、承租人和其他可能受到征用影响的人进行补偿的详细规定和措施,并承认了向泰国法院上诉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征收法》和《投资促进法》并不适用间接征收,也不区分可补偿和不可补偿的间接征用形式。


根据我国与泰国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给予补偿,方可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补偿应相当于被征收投资的适当价值,应能有效地兑现,不得无故迟延并应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由转移”。因此,结合我国与泰国缔结的双边协定,如果泰国政府对我国投资者在泰国的资产进行征收,泰国政府有义务提供适当补偿。值得注意的是,适当补偿并非充分补偿。


三、泰国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泰国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其中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新的法人实体、对现有法人实体进行出资或收购等。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就直接投资而言,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新设独立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实体,或通过收购现有企业股权或资产实现商业目的。如果投资者不希望在泰国新设实体,通常会采用股权或资产收购的投资形式。而就新设实体而言,相较于东盟其他国家,泰国的商业实体形式相对较为简单。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需求和商业需要,选择设立包括代表处、区域办公室、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形式,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国际商务中心等特殊形式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代表处或区域办公室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是外国公司在泰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仅需向泰国商务部递交申请表格,无需申请FBL,但是代表处的活动范围非常有限,只能从母公司获得开展运营活动的全部资金,不能在泰国境内从事任何营利活动或开展业务,也不能从任何活动中获得收入。代表处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泰铢,且应当在注册后三年内缴纳完毕。


与代表处类似,区域办公室(Regional Office)主要是为了协调和监管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关联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并为其提供财务、技术、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支持。区域办公司不能开展任何实际产生收益的活动,只能从母公司获得运营活动所需的全部资金。但是泰国法律并不要求区域办公室注册或设立为法人,因此无需提交财务报告。


2、分公司(Branch Office)


分公司属于外国公司在泰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股东、董事,但是在泰国境内开展业务前,需要先申请FBL。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提出销售要约、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谈判并达成业务安排,从商业活动中获得收益。但是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往往被视为与母公司同属同一法人实体,因此在开展日常业务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获得母公司的批准,其财务信息也需要与母公司一并披露。在实践中,银行业和服务业更常使用分公司的形式在泰国开展业务。


3、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


泰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公众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单独的实体,股东仅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Private Limited Company)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从事泰国大多数行业领域的业务,因此是外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时最常选择的企业形式。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最低注册资本,但根据泰国法律,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每股面值不得低于5泰铢且需要由3名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公司设立时,所有股份必须均被认购,且至少25%以上的股份的注册资本已经缴清。


私人有限公司注册时需要提供组织备忘录(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MOA)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数量与国籍无限制,可为泰籍或外籍人士,但外籍人士须持有工作许可证。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如果没有获得FBL或BOI的推荐,通常只能持有私人有限公司49%的股权。尽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但是针对一些特别领域,比如专门生产出口产品的出口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由外国投资者100%控股,而无需获得FBL。


(2)公众有限责任公司

(Public Limited Company)


公众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最低注册资本,但根据泰国法律,需足额缴纳股本。公众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至少在15人以上,无国籍限制,但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须在泰国有住所,所有发起人必须认购股份,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发起人必须持有其股份至少两年才能转让。


公众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至少有5名成员,其中一半以上需要为泰国国民。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发行其股份,也可以向公众发行债券或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的证券可以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其最低注册资本为930万美元。


4、合伙企业


泰国的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Ordinary Partnerships)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of Thailand,CCC)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至少由两个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都必须为合伙企业出资,出资的方式多样,包括现金、财产和服务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置管理合伙人,在所有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罢免管理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注册成为法人,并作为公司法人实体被征税,而没有注册成为法人的普通合伙企业,则会出于税收目的被视为个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普通合伙企业没有完成注册,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退伙后的两年内,仍需要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s)


有限合伙企业由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两类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责任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而无限责任合伙人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仅限于现金或其他财产,不能够以劳务、提供管理服务等方式出资,且不得担任管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必须于泰国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完成注册,在注册之前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企业。


泰国对于外国投资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存在一定限制。一方面,外国人只有在取得有效的非移民商务签证和工作许可后,才能担任管理合伙人;另一方面,在未取得FBL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中外国人所持有的份额不得超过49%。


5、国际商务中心(International Business Center,IBC)


国际商务中心是泰国政府于2018年公布的新的商业形式,取代了以往国际总部(IHQ)、区域运营总部(ROH)和国际贸易中心(ITC)制度。国际商务中心主要是为了配合泰国加入经合组织后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BEPS)的要求,降低跨国企业的税收负担,为跨国企业带来更多财政和非财政收益。对于外资控股企业而言,如果被认证成为国际商务中心,将更便于其获得FBL,进而从事《外国人经商法》项下受限制的业务。


申请成为国际商务中心的企业可以为其关联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技术支持、财务顾问服务等支持性服务,但是需要全额缴付至少1000万泰铢的注册资本,并雇佣至少10名熟练且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的员工。如果国际商务中心仅计划为关联企业提供财务服务,则雇佣人员的数量要求可下降为5人。[8]


(一)投资程序


根据泰国法律,不同的投资形式需要办理不同的许可程序。


1、新设公司


在泰国新设公司需要完成申请保留公司名称、缴纳注册资本以及向有关部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三个阶段。在申请阶段需要选任年满12周岁,且可以代表公司签署注册申请阶段法律文书的自然人担任发起人(Promoter),负责完成设立申请事项。发起人可以在公司设立完成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对于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至少需要有三位发起人。[9]


(1)申请保留公司名称


在泰国申请注册公司前,需要向泰国商务部发展厅(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DBD)就公司名称进行确认,并申请保留拟注册的公司名称。发起人应当保证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不会与其他已有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类似,如果公司名称无法与其他已经注册的公司名称区分进而导致申请受阻的,发起人可能需要对股东就此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名称确认的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出,通常DBD需要一至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向发起人发出保留名称的通知。发起人应当在保留名称的通知上签名,并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


(2)缴纳注册资本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名称保留后30日内向DBD提交组织备忘录(MOA),并组织股东进行公司的法定会议(Statutory Meeting),完成公司股份认购和董事选聘等事宜。


就组织备忘录而言,需要记载已获名称保留的拟注册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的地址、公司成立的目的、股东责任有限的声明、公司拟注册的股本金额、发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其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量等基本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泰国法律,每位发起人应当认购至少1股的股份,且每股价值不得低于5泰铢,所有股份必须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前认购完毕。


就公司的法定会议而言,发起人应当就公司的如下事项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公司的所采用的的章程、批准履行发起人签订的任何合同并支付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费用、确定拟发行的优先股数量(如有)及其所享有的优先权的性质和范围、确定以非货币形式全部或部分缴足的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数量(如有)、选任公司第一任董事和审计师并确定他们各自的职责。法定会议的决议必须以多数票通过,且至少有一半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人通过,方可生效。


完成组织备忘录的制备并经法定会议达成有效决议后,发起人可以向董事移交管理公司权利。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根据《外国人经商法》的规定,需要至少缴纳25%的注册资本后才能完成公司注册,因此董事履职后,应当敦促认购股份的股东尽快实缴注册资本。


(3)向商务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


在法定会议召开后的三个月内,董事应当根据股东的授权,向商务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发起人会在组织备忘录通过当日向商务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实践中,向商务部递交公司注册申请后,一般一个月左右可以完成相应审核,获发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申请中应当包含以下信息:公司认购或配发的股份总数(需区分普通股和优先股,如有)、以非货币方式全部或部分缴足的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数量(以及在部分缴纳的情况下,股份缴纳的具体情况)、就认购股份收到的总金额以及每股已支付的金额、董事的姓名、职业和地址(如果董事有权单独行事,还需说明其各自的权力以及有权单独行事的董事的人数和姓名)、公司注册期限(如有)、主要办事处和所有分支机构的地址等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由于泰国对于股东认购公司股份有一定要求,因此公司董事还需签署一份声明,就股东已支付注册资本的情况进行说明。


2、收购现有泰国公司的股权


泰国对于股权转让没有限制,但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能会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收购公众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要符合《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外国人经商法》,外国投资者被限制在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控股,针对这些领域,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应当确认其交易完成后,仍符合《外国人经商法》对持股比例的限制。


如果参与集中的相关方达到一定规模,则可能触发泰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泰国是为数不多适用双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体系的国家。根据泰国《贸易竞争法》(Trade Competition Act,TCA)的规定,一方面,如果任何合并可能导致某个参与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造成“垄断后果”则应当事先获得贸易竞争委员会(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TCC)的许可。合并前提交申请没有法定期限,但是应当以获得TCC的许可作为进行交易的前置条件。


根据TCC发布的指南,通常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能会被视为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或造成“垄断后果”:


(i)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上一年在相关市场拥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且上一年的销售额至少为10亿泰铢;或,经营者为市场前三大经营者之一,上一年度这些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75%以上,且该经营者上一年度的营业额至少为10亿泰铢(该经营者上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在10%以下的除外);


(ii)  垄断是指市场中只有一个经营者,其有权自行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供应,并且其销售营业额至少为10亿泰铢。


通常而言,TCC将在收到申请的90日内完成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确有必要,审核期限将会延长15日。如果TCC决定同意该等合并,可能会为经营者的合并设置一定的期限或附加条件,如果TCC不同意该等合并,经营者可以在收到禁止合并通知之日起的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任何违反《贸易竞争法》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将可能会被处以交易金额总额0.5%的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任何可能对泰国相关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合并应当在该等合并开始后的7日内向TCC进行申报。如果任何相关经营者未能在交易完成之日起7日内向TCC提交相关通知,可能被处以最高20万泰铢的行政罚款,或在整个违规合并状态存续期间,被课以每日1万泰铢的罚款。对于违反该等义务的实体的董事、经理或任何直接负责人,也可能受到相应的个人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电信和广播业务、金融业务、保险业务和能源这些特殊领域不受《贸易竞争法》的管控。


3、收购现有泰国公司的资产


泰国法律并不限制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资产,外国投资者在进行资产收购时,亦无需履行额外的手续。但是根据泰国法律,外国投资者在获得土地所有权方面存在一些限制,比如《土地法案》规定外籍人士在特定商业领域内投资4000万泰铢,并经泰国内政部长许可后,才可以拥有不超过1莱(rai,1莱=16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这些限制无法通过资产收购规避。


同时,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的规定,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和船只等在内不动产的移转需要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四、投资路径的选择考量


(一)独资,抑或合资?


在对泰国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考虑是选择独资还是与泰国当地伙伴合资设立公司。


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考虑是否选择与泰国本土合作伙伴进行合资,设立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项目是否有土地需求。目前泰国对于外国投资者获取土地仍存在较多限制,如果投资项目存在较大的土地需求,则可以选择当地合作伙伴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以降低行政审批的成本。另一方面,项目是否存在外商投资限制领域。《外国人经商法》规定了相对较为宽泛的限制投资范围,这使得外国投资者在诸多领域面临持股比例限制,在这些领域开展项目时,将不得不与当地合作伙伴设立合资公司。


针对后一种情况,在泰国进行投资时,部分投资者会通过双重持股结构以规避《外国人经商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领域的限制。具体而言,这是指外国投资者与泰国人合资设立公司,并由泰国人持股51%,但是通过赋予外国股东多数投资权,使外国股东实质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这种类似股权代持的结构近年来引起了泰国监管部门的注意。由于这种股权代持实际上违反了《外国人经商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导致部分采取这种股权结构的外国投资者受到泰国监管部门的罚款,甚至面临停业的风险。因此,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进行投资时,如果希望获得对于项目的控制权,则仍应当尽量通过规范的方式获得FBL,从而设立独资企业或取得绝对控股权。如果最终决定采取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也应当妥善设置交易文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层面加入少数股东保护条款,并涉及一套切实可行的调解机制以预防可能出现的管理僵局。


(二)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外国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收购目的、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和负债情况、目标企业的实质、经济效益以决定究竟选择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行业特征、目标企业的历史债务、税收、许可证照和资质等。


1、股权收购


通常而言,外国投资者在泰国的并购交易实践中,选择股权交易最主要的两大因素包括:


(1) 针对特殊的行业或附条件行业,希望继续承继目标公司的资质、许可证。


(2) 收购者希望利用原有的税务亏损、税收优惠等好处。


(3) 股权收购流程相对简单快捷,买方仅需与标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但是,受让方在股权交易中也将不可避免地继承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负担,包括税务负担、金融债务等。因此,在股权交易中,有关目标公司的税务负担和债务状况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税务负担的后果可能是在股权交易完成后若干年才显现,因此建议收购方聘请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税务尽职调查,并聘请税务律师起草专业的税务补偿条款和陈述保证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


2、资产收购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潜在的负债问题和为税务折旧目的重新确定资产价值,资产交易可能更合适,这主要是由于:


(1) 买方能够对拟收购的资产,如货物、合同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


(2) 避免承担负债,资产收购的情况下,买方无需对买方的既有负债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泰国法律,在资产出售中,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没有义务征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


(3) 资产出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部分适用转让税豁免,免征增值税、特殊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资产在根据泰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之间进行业务转让;受让人在受让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局提交一份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股东名单;股份数量和股份价值;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之日不得有任何未缴税款(除非已向税务局提供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业务转让的转让方在业务转让的同一财务期内登记其解散(通过清算决议)。


但是,与股权收购相比,由于资产收购涉及到的资产类型较多,不同类型的资产可能需要履行不同的登记转让手续,且需要买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因此往往耗时更长。而且根据泰国法律,目标公司的许多相关许可证是不可转让的,这意味着买方可能需要在使用这些资产前重新申请许可证,将大大延长交易周期。


(三)是否设立SPV?


很多跨国企业在开展业务投资时往往会寻求通过离岸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对泰国的投资,以完成对泰国的投资。外国投资者设立SPV主要是希望实现如下目的:


• 纳税筹划,减少或避免税负,特别是股权转让退出时被征收资本利得税;

• 灵活退出,可以通过转让SPV实现从泰国的业务中退出;

• 风险隔离,通过设立SPV隔离母公司直接对泰国业务的责任。


如果通过SPV对泰国进行投资,在设立地的选择上,可以考虑SPV注册地是否与泰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双重避税协定,以及SPV注册地的日常维系成本。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维持企业运行的费用较高,而塞舌尔和萨摩亚相对成本低廉。


与此同时,诸如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项目在开展过程中,也会选择在泰国当地设立SPV作为主要的融资平台。比如就资产证券化项目而言,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相关的SPV需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该SPV运用其现金流入在支付款项及费用时,需依照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计划执行,但是来自于证券化项目的所得免纳企业所得税。[9]目前泰国当地对于SPV的设立并没有特别的监管要求。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开展特定项目时采用SPV的结构以便获取融资。


五、中国企业赴泰国投资的法律建议


泰国的经济发展总体平稳,对于中国投资者相对友好。但是泰国外商投资竞争激烈,中国投资者在环保合规、竞争秩序等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特别是由于政府更迭,导致行政效率大幅下降。此外,虽然泰国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完善,但是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贿赂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可控的风险。[10]中国企业如选择前往泰国投资,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予以充分考虑和权衡,并且充分了解泰国当地政策和法律规定,避免因仓促决策而遭受大额损失。


如果最终决定前往泰国投资,应注意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熟悉泰国法律规范


泰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均与中国不同,中国企业在赴泰国投资前,应对泰国投资的法律环境具备基本认识,包括:


(1) 了解泰国的市场准入规则及产业负面清单。

(2) 发现潜在的投资壁垒。比如泰国对外国人经营建筑业限制较多,投资者应当事先了解拟投领域的限制性规定。

(3) 了解泰国的环保政策。泰国法律对于环保要求较高,企业投资时除了需考虑符合泰国的环保标准,还应妥善处理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符合当地政策性规定。


2.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在泰国投资时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部分中国企业在泰国开展业务时,可能轻信中介机构或中间人的描述,未能充分了解交易伙伴的基本情况。因此,中国企业在与合作伙伴正式签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议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以确认合作伙伴是否存在欺瞒现象,确认其是否具有合作实力、是否与其描述情况相符,尤其是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其所宣传的资源、许可证、土地、资产等。在确认合作伙伴后,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与其签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合资协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3.购买海外保险


泰国总体投资环境良好,但是此前泰国政治局势持续动荡,政府高层的经常变动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一些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复杂且周期较长,且可能面临政策改变,甚至是局部地区的安全风险。因此,中国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购买海外保险的形式降低自身风险。其中包括中国专门承办跨国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时面临的政治风险,险别包括征收险、汇兑险、战乱险以及政府违约险。


4.聘请专业法律团队


泰国的市场对外开放较早,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对泰国进行投资时,应当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团队以确保对泰国的投资活动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投资行为符合泰国国家对于外资监管的规定。同时,应当通过品质专业团队展开尽职调查,起草公司设立文件或收购交易文件,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以保障交易项目本身的顺利开展,助力企业完成对泰国的投资活动。


注释

[1] 参见《泰国第一季度投资总额超千亿泰铢,中国对泰投资势头保持迅猛》,载http://www.rojanachina.com/news/15_755,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14日。

[2] 参加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RCEP泰给力,自贸红利更可期》,载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fzdongtai/202112/46422_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17日。

[3] 参见新华社:《RCEP对增强区域发展韧性至关重要——访泰国商业部贸易谈判司司长奥拉蒙》,载

http://www.gov.cn/xinwen/2022-04/16/content_5685516.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17日。

[4] 泰国《外国人经商法》第8条。

[5] 泰国《外国人经商法》第4条。

[6]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thailand, last visited on 18 June 2022.

[7] See BOI: A Guide to the Board of Investment 2021, at

http://elib.boi.go.th/elib/cgi-bin/opacexe.exe?op=mmvw&db=BoiLibElib&sid=&skin=s&usid=&mmid=955&bid=34806, last visited on 16 June 2022.

[8] See BOI: Registering a Business, at

https://osos.boi.go.th/EN/how-to/135/%E0%B8%81%E0%B8%B2%E0%B8%A3%E0%B8%88%E0%B8%B1%E0%B8%94%E0%B8%95%E0%B8%B1%E0%B9%89%E0%B8%87%E0%B8%98%E0%B8%B8%E0%B8%A3%E0%B8%81%E0%B8%B4%E0%B8%88/#paneltab1, last visited on 17 June 2022.

[9] 参见《泰国税务手册》,载

https://www.pwc.com/th/en/services/assets/cdb/thai-tax-2020-22-booklet-cn.pdf,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17日。

[10] Se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21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s: Thailand, at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thailand, last visited on 16 June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