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未来司法审判趋势——比较出库旧案与典型新案的差异与区别
作者: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2026-02-03【摘要】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移出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案件,传递出司法裁判逻辑转型的权威信号。被移出的赵某某案、夏某案等均秉持“有实际交易但无进项缴税即无抵扣权,第三方开票抵扣属虚开”的传统思路,而这与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25年最高法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郭某、刘某逃税案”的裁判观点冲突。新的司法裁判观点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核心在于主观故意与行为边界,在应纳税义务内主观上有逃税故意并通过虚抵进项少缴税款的,应定性为逃税罪。
从犯罪形态看,理论界对该罪既遂形态的认知已从行为犯转向实害犯,构成要件层面,需结合主客观统一原则,区分税收征管秩序侵害与国家税收利益损失的实质差异。在此背景下,“虚开”旧案具备再审改判可能,实务中可通过举证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刑民交叉角度辩护、援引新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指出原审法律适用滞后等策略推进再审,此次案例库调整与司法政策革新,旨在统一该罪裁判标准,避免轻罪重罚,实现惩治犯罪与涵养税源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既遂形态 构成要件 再审思路
一、引言
(一)旧案移出释放强烈司法信号
近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关键词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精确搜索,发现直接相关的刑事在库案例仅有十一起,原有的几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参考案例已然检索不到。被清理的案例包括: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移除多起涉及“真实业务背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例的举动并非偶然,而是释放出强烈的司法信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逻辑从“形式化”转向“实质化”,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与税款损失的实害结果。

(二)基于变动案例的案情对比
聚焦上述移除案例库的两起案例中的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与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可见这两个案例均属于在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使最终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通过分析得出:两案例出库的核心在于混淆了骗税和逃税的边界。以下将两个出库案例与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中的郭某、刘某逃税案进行对比,以更清楚地反映虚开类犯罪裁判逻辑的变化。

以上表格中两个出库案例的原裁判要旨都认为:尽管存在实际交易,但若在真实交易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则认为不具有税款抵扣权,因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这种行为则为虚开,大概率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表格中的对比不难发现,两个出库案例的原裁判要旨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郭某、刘某逃税案的裁判要旨显然冲突。
对比其他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库的虚开类案件,诸如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前案中,王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三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通过资金流转形成1.0888亿元银行流水;同时,要求三家公司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山东某冶金科技公司为济南某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款合计1582.063586万元,上述发票均被税务机关抵扣。后案中,徐某于2016年到2018年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尽管期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发生,但仍向张某某支付开票费,从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江阴某金属材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至徐某所在公司,价税合计4961148.68元,税款709137.05元,上述发票已被抵扣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09137.05元。前案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出罪,后案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判罚,可见移除案例主要涉及骗税或逃税的主观目的鉴定问题,而虚开类行为的出罪和单位犯罪等问题的原有裁判思路仍然沿用。
同样是从第三方获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赵某某案、夏某案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郭某、刘某案却认定为逃税罪。但逃税罪适用的刑罚相较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却要轻许多,后续着重对虚开犯罪与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等进行分析,以期从二者差别中寻求未来类案辩护新思路。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逃税罪的对比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形态
学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形态认定存在不同见解。一种观点主张该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该观点内部又可细分为两种主张:一是单纯行为犯说,认为虚开行为完成即推定具有侵害国家税收的抽象危险,无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或行为的具体危险,但这一立场可能导致处罚范围过宽,引发罪刑失衡问题;二是目的犯的行为犯说,强调应结合一般经济交易情形,判断虚开行为是否具备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的现实危险,对于诸如无法实际抵扣的虚开、互相循环开具等不具备实质危险的行为,可予以区别对待。然而,该说仍未能清晰地界定“具体危险”与“实害结果”在刑事责任上的层次差异,因而在实现本罪内部量刑协调方面存在局限。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该罪定性为实害犯。例如,张明楷教授指出,成立本罪客观上须具备造成国家增值税款实际损失的行为及结果,主观上须具有相应故意。虚开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税款损失,唯有通过后续的抵扣行为,实际骗取国家税款,且虚开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构罪。因此,该罪应理解为结果犯,且其结果是指实际损害后果而非危险状态,故属于实害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以实害犯模式把握本罪,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实现刑罚的妥当性与规范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对比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逃税罪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本罪与逃税罪在要件和刑罚方面的对比如下表(采四要件):

三、探究虚开和逃税的定性转变
2024年两高的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推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行为的刑事定性发生根本性转向,从过去侧重发票形式是否虚开的表面判断,转向聚焦行为本质与主观目的的实质评价,核心体现为“虚开手段逃税”情形下的定性校正,即将符合特定条件的虚开抵扣行为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归入“逃税罪”的评价范畴。
郭某、刘某逃税案中法院裁判观点,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的观点是一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其定性转变的核心逻辑,是回归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税收犯罪的实质危害本质。过去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仅以“无真实交易虚开发票”这一形式要件,直接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忽视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也未区分行为危害的是“国家应征税款”还是“国家已收税款”。新解释通过明确将虚抵进项税额纳入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清晰划定了两罪的界限:当纳税人本身负有纳税义务,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额、逃避纳税义务,而非超出应纳税范围骗取国家税款时,行为的本质是逃税,而非骗税。
定性转变的关键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聚焦主观目的,区分逃避纳税义务与骗取国家税款,前者是纳税人不愿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意图少缴、不缴应征税款;后者是行为人无纳税义务基础或超出纳税范围,意图非法占有国家税款,二者主观恶性与危害性质存在本质差异。二是聚焦客观行为,以“应纳税义务范围”为界,在应纳税额内通过虚开抵扣少缴税款的,归属于逃税罪的规制范畴;超出应纳税额范围虚开抵扣,同时兼具逃税与骗税性质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定性转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以郭某、刘某逃税案为例,一审仅基于“无真实交易虚开抵扣”的形式特征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结合公司实际负有纳税义务、主观目的是少缴税款、危害结果是国家应征税款损失等实质要素,改判逃税罪,正是这种转变的直接体现。其核心价值在于纠正了“唯发票论”的裁判倾向,使刑事评价贴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功能”本质,既避免了对实体企业的轻罪重罚,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通过精准打击实质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实现了惩治犯罪与涵养税源的平衡,彰显了刑事司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配性与保障功能。
四、小结
人民法院案例库移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旧案,标志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的大转向,形成了以“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为核心的裁判逻辑。这一转变既回应了2024年“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要求,也通过典型案例、法官解读、官方答复等多层级指导,明确了“虚抵进项税额逃税定逃税罪,超出应纳税范围骗税定虚开罪”的边界,破解了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的困境。
此次司法转型的深层价值,在于既精准打击骗取国家税款的严重犯罪,又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市场经济活动,为实体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行为预期,有利于涵养税源、稳定市场信心。未来,随着裁判标准的统一,虚开类案件的审理将更贴合增值税制度本质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撰写高定谱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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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日报|做实罪质认定准确界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微信公众号:虹口检察,2026年1月13日.[https://mp.weixin.qq.com/s/bJU-uuD3QSB1VPbjpX9n_g?scene=1&click_id=16].
[4]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成为逃税罪的手段?微信公众号:南京刑事,2026年1月25日. https://mp.weixin.qq.com/s/5xCW0kW_DWiH2NLK2wFN2Q?scene=1&click_id=19.
[5]协力研究|人民法院案例库移出“真实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或带来再审机会”.微信公众号:协力法讯,2026年1月20日.[https://mp.weixin.qq.com/s/bJU-uuD3QSB1VPbjpX9n_g?scene=1&click_i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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