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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安普惠涉刑案看消费金融项目息费方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林先海 2020-05-06

2019年11月初,一份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平安普惠”)追偿纠纷案(简称“平安普惠案”)裁定书受到消费金融圈的广泛关注。与平安普惠存在关联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小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平安普惠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平安普惠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审判法院认为,平安普惠与平安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采取利息、担保费、罚息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依法驳回起诉。


根据平安普惠案裁定书的观点,平安普惠不具备放贷资质却通过与关联方平安小贷合作放贷,本质上涉嫌非法放贷;贷款利息与担保费均应计入借款人承担的综合资金成本以判断合法合规性。对于裁判观点对错暂且不论,但是审判法官穿透表明看实质的思路值得关注。


一、常见息费方案


在消费金融项目中,常见的息费收取方式包括以下两种:(1)贷款合作模式:金融机构与合作机构(例如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合作,分别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以及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合作机构收费模式包括以下两种:①担保费模式: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服务并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②保险费模式: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险服务并向借款人收取保险费。(2)应收账款分期手续费模式:保理公司或一般工商企业受让商户对消费者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分期服务,消费者向受让方分期偿还应收账款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消费金融项目中不同的息费方案都有相应的特定背景,贷款合作模式中合作机构收费的主要原因在于合作机构不便直接向金融机构收取相关合作费用,例如金融机构付费方式受限、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过高等等;应收账款分期手续费模式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关企业不具备放贷资质。


二、法律风险


消费金融项目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


首先,就刑事责任而言,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主体经常发放贷款并且年利率超过36%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贷款合作模式中金融机构与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若合并计算超过年化36%的,且合作机构穿透实质认定为发放贷款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在应收账款分期手续费模式中,其业务实质与发放贷款无异,受让方若不具备放贷资质且借款人承担的手续费率超过年化36%的,则受让方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


其次,就民事责任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在贷款合作模式中金融机构与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若合并计算超过年化24%甚至超过36%的,相应部分无法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甚至存在需向借款人返还的风险;在应收账款分期手续费模式中,手续费率过高亦存在同样的风险。


再次,就行政责任而言,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发放贷款。无论是贷款合作模式还是应收账款分期手续费模式中,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过高均可能导致违反监管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从事应收账款分期手续费模式时,则涉嫌违反不得发放贷款的监管规定。


三、风险防范


笔者认为,消费金融项目息费方案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角度进行防范:


首先,没有放贷资质的主体避免通过各种实质放贷行为发放贷款获取利益,这是刑事责任的绝对红线。


其次,各收费主体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不得超过年化36%,这既是刑事责任的红线亦是民事效力的红线。


再次,各参与主体应及时关注监管部门最新标准和动态,防止产生行政责任。


四、结语


放贷资质与综合资金成本一直是消费金融项目的重点问题,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是清晰明了,这也是平安普惠案备受关注的主要原因。在消费金融项目等创新业务中,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明显滞后于业务模式创新的速度,各参与主体应根据最新司法及监管动态谨慎进行交易结构设计及调整交易结构,以防止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