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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出台对企业合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作者:徐军、王清华 2008-05-04
[摘要]继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后,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继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后,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我国新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上述税法规定的具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则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作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出台对企业享有税收优惠的意义


根据笔者从事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的经验,在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企业申请境内IPO时,投资方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往往非常关注企业过往经营中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而企业面临的问题往往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税收政策相冲突的问题。表现尤为突出的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地方法规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法的问题。


例如,上海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海市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可以享有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申请IPO时上述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往往得不到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因为根据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所谓的“两高”企业方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新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则对企业是否注册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没有要求,且企业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在其所在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难度和依法享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从企业投融资的角度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出台对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依法享有企业税收优惠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