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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依据刑庭出具的《财产线索说明》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作者:张春光 2025-12-10

我代理的山东某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执行异议案遇到了这个问题,该案中,刑事判决书只字未提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判决主文更未判令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万元,予以没收”,刑事判决生效后,刑庭在移送执行的时候附了一份作为法院内部意见《关于某某受贿一案财产线索的说明》(以下简称《财产线索说明》),该《财产线索说明》其中一项即犯罪人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某金额的赃款转给了案外人,要求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某金额。法院执行部门据此出具执行裁定,在某金额范围内执行案外人某某的财产【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案外人某某名下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案外人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案外人某某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案外人某某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我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没有裁判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执行部门不得依据刑庭出具的《财产线索说明》或类似的情况说明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理由如下:


一、刑事案件涉财产的执行只能依据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刑庭出具的《财产线索说明》不是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注: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这里的“清单”是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一部分,和刑庭在刑事裁判生效后为刑事裁判涉财产强制执行之需要而出具的作为内部意见的《财产线索说明》完全不是一回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调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案件涉财产的执行只能依据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刑庭出具的《财产线索说明》不是执行依据,判决主文中未载明的内容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二、法院执行部门不得以执代审


法院执行部门不得依据所谓的“证据”自行判断可否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及执行案外人的多少财产,因为法院执行部门不得以执代审,否则就会严重侵害案外人的程序权利,也会破坏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权力分工组织格局。


三、退一步讲,即便裁判主文载明了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如果相关财产已经灭失,不得执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1、对于无被害人的情况,不得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那么,如果“违法所得的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的“赃款赃物”已经灭失或者无法找到,可否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对此,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被害人的情况,一种是没有被害人的情况。


(1)对于有被害人的情况,如果赃款赃物已经灭失或者无法找到,可以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这里面有民法上的折价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之意。比如盗窃罪,犯罪分子偷了被害人价值20万元的手表一块,这块手表找不到了,那么当然要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赔偿给被害人,不能说犯罪分子坐牢了,就不用赔偿被害人了。


(2)对于没有被害人的情况,如果赃款赃物已经灭失或者无法找到,不可以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比如,受贿罪中的犯罪分子在2024年受贿100万,这个犯罪分子拿到这100万后就花天酒地把这100万全部挥霍掉了,那么法院就不能执行他在20年前用合法收入购买的房屋,因为犯罪分子已经为其受贿行为受到了惩罚,也就是坐牢,并且因为无法退赃,其坐牢的时间会比能退赃要长一些,如果再执行他20年前用合法财产购买的房屋,就是对他双重惩罚了,这不符合法理。


2、举轻以明重,对于无被害人的情况,不得执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对于受贿犯罪等无被害人的情况,法院追缴违法所得后会将赃款赃物收缴国库。对于无被害人的情况,法院尚且不得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当然更加不能执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四、参考案例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执复460号案裁判观点认为,只有在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部分明确载明了追缴第三人的财产的某项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缴该项财产。


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执复16号案裁判观点认为,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杜某晟名下,但杜某晟是受赠即无偿所得,在(2020)川111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房产来源于杜某,且判决附件《被告人杜某等八人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财产清单》中明确载明了登记在杜某晟名下的案涉房屋和车位,所以法院可以执行第三人杜某晟名下的涉案房屋和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