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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四)

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四)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4-20
[摘要]通过《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三)》的案例,民办学校证照保管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推定为法定代表人”的原则。在证照保管权人无争议的情况下,证照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向保管权人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民办学校与证照保管权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通过《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三)》的案例,民办学校证照保管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推定为法定代表人”的原则。在证照保管权人无争议的情况下,证照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向保管权人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民办学校与证照保管权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宏桥中学系民办非企业法人,2008年11月30日宏桥中学章程显示:学校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某,理事会成员为刘某、宫某某、崔某某、任某某、朱某某。2015年3月12日,宏桥中学理事会会议变更学校理事会成员,朱某某担任理事长,宫某某、朱某、王某某、万某某担任理事。朱某某对理事变更持有异议,另案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3月12日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章程无效,并将理事会成员及章程恢复至变更登记前,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期间学校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校长宫某某、副校长朱某管理使用至今。


2018年7月3日,朱某某申请为宏桥中学刻制新型防伪印章,后刊登了遗失声明,并重新刻制了宏桥中学印鉴。同年8月28日在《西安晚报》刊登了企业证件声明,内容为“2018年7月3日在《西安晚报》遗失专栏中刊登宏桥中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公章丢失。2018年7月13日在《西安晚报》遗失专栏中刊登宏桥中学民办非企业证正副本、财务章、法人章丢失,此两条挂失声明作废。宏桥中学所有印鉴及资质齐全且保存完好,特此声明。”


2018年宏桥中学正常招生,2019年因宏桥中学内部管理者之间发生纠纷致学校停止招生,理事会亦未能正常召开。同年5月28日宏桥中学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8年初原告欲扩大办学规模办理征地等行政审批手续,需要使用相关印鉴,宫某某、朱某拒绝给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办学秩序,故诉请宫某某、朱某等3人返还学校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审法院裁判结果完全不同。


(一)西安市鄠邑区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因宏桥中学内部管理者之间发生纠纷,期间又因印鉴的管理和理事会成员变更发生争议,现理事会未能正常召开,影响了该校的正常教学工作。为了使该校能够进行正常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宏桥中学要求现任管理者交还印鉴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判决如下:宫某某、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管理的宏桥中学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交付宏桥中学。


(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宏桥中学印鉴和证件在招生和上报材料时正常使用,宏桥中学主张返还案涉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主要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判决: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宏桥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证照保管属于由法人内部管理机制调整和决定的事项,也是法人意志表达的结果,法人应通过章程、权力机构或者其他有效的公司内部制度予以明确。法人证照为他人无权占有和控制时,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其返还。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宏桥中学要求宫某某、朱某返还印章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可以从三个方面综合考量:


第一,宏桥中学印章使用、保管有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宏桥中学对印章使用、保管事宜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理事会亦未作出任何授权性的决议文件。但是,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宏桥中学与宫某某、朱某对“宫某某、朱某管理、使用印章由法定发表人朱某某交办”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宏桥中学以默示的方式同意印章由宫某某、朱某使用、保管。


第二,宫某某、朱某是否持有或控制宏桥中学印章。此处的“持有”主要是指持有人实际占有印章,包括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控制”主要是指印章处于控制人的管控之下,可以由控制人实际持有,也可以由他人持有。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宫某某、朱某对持有宏桥中学印章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第三,宏桥中学印章能否正常使用,对学校经营发展有无影响。宏桥中学声称,2018年初原告欲扩大办学规模办理征地等行政审批手续,需要使用相关印鉴,宫某某、朱某拒绝给付,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办学秩序。而本案证据显示,西安发改委《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宏桥学校扩建项目备案延期的通知》明确学校扩建项目备案延期;宏桥中学2017年度检查报告、2018年的招生面试工作都正常使用宏桥中学公章。另,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出具的《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关于反映宏桥中学办学情况的调查结果的汇报》也反映宏桥中学印鉴和证件在招生和上报材料时正常使用。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分析,宫某某、朱某持有宏桥中学印章的行为未违反学校意志,且其持有行为未影响学校正常使用印章,故宏桥中学主张宫某某、朱某返还案涉印章的理由缺乏事实。


四、经验总结


本案系民办学校内部矛盾公开化的结果,其实质是学校控制权的争夺。多年来,宏桥中学的印章一直由宫某某、朱某保管,宏桥中学未对此提出异议,直至举办者兼理事长朱某某与校长宫某某、副校长朱某矛盾激化。宏桥中学内部矛盾引发的“争斗”,其他学校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此为鉴。


(一)内部矛盾以自力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辅


教育事关社会民生,民办学校内部事务的不当处理往往还会影响学校教职工、学生。涉事主体除维护自身权益外,还应当关注该事件对学校的影响。民办学校出现内部矛盾时,我们建议采取非公开化的自力救济处理,如: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召开临时决策机构会议就争议事项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或变更证照保管人、任免相关人员的职务等。民办学校除通过规章制度或决策机构决议等方式明确证照保管权人,还应对保管期限、用印审批程序、印章交接等事宜予以具体化,做到有的放矢。多人保管的,可以签署共管协议,明晰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证照问题危害学校稳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在本案中,举办者朱某某另案提起了关于理事变更的诉讼,可见宏桥中学内部矛盾难以通过自力救济化解,司法救济是朱某某最后的救济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救济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但并非最佳解决途径,可能会出现诉败俱伤的结局。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宫某某、朱某赢了诉讼,输了学校。因宏桥中学内部理事矛盾导致理事会无法运行,校内行政、教学、财务管理混乱,引发学生家长集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2019年,因未按时参加西安市民办学校年检,该校连续两年被市教育局评为“不合格”等次,被取消当年招生资格。最终,宏桥中学被西安市教育局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公章“争夺”需适度,切勿用力过猛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制度,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在“人章分离”的情况下,有人会尝试以“公章遗失”为由补刻公章并重新在公安部门申请备案,以避开漫长的诉讼期。事实上,该操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的,有权撤销补刻的公章备案行为,如:(2019)辽02行终523号、(2020)晋07行终45号。同时,相关人员的行为因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相关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藁公(城)行罚决字〔2016〕0271号、青公(温)行罚决字〔2018〕10867号。


君子爱“章”,应取之有道。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本案牵扯面较广,法院从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调查了相关事实,了解到朱某某骗得西安碑林区公安局的信任刻制了学校印鉴,朱某用原印鉴在西安碑林区公安局立案。自作聪明,终究难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