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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监管视角下H股上市企业特殊权利的合规框架与处理方案

作者:沈璐 2025-11-04

在企业资本化进程中,多轮市场化融资往往伴随着投资人特殊权利的多次设置,主要包括回购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等,核心功能是降低早期投资风险。但当企业选择以H股形式赴港上市时,投资人持有的特殊权利,与香港联交所“股东公平对待”原则、中国证监会“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存在冲突时,需依据双重监管规则进行系统性调整。本文将结合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则与市场实践,梳理H股上市中该类权利调整的合规路径。


目录

  1.  监管规则框架:特殊权利的合规底线与双重监管要求

  2.  特殊权利的处理方案

  3.  结语



1、监管规则框架:特殊权利的合规底线与双重监管要求


H股上市企业作为连接境内实体与境外资本市场的重要载体,其特殊权利(如回购权、反稀释权、一票否决权等)的设置与处理,需同时满足香港联交所上市监管与中国证监会备案监管的双重要求,形成境内外双重合规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目标,不仅是保障香港资本市场“股东公平对待”的基本准则,更旨在通过境内监管介入,防范特殊权利可能引发的股权权属纠纷、公司治理失衡等风险,维护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合规秩序。


(一)香港联交所的监管逻辑及处理要求


1、监管逻辑


香港联交所对特殊权利监管的法理基础建立在股东平等原则之上,规则集中体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以下简称“《上市指南》”)中:


(1)《上市规则》第2.03(2)及(4)条(《GEM上市规则》第2.06(2)及(4)条)明确要求:“证券的发行及销售须以公平及有序的形式进行,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2)《上市指南》第4.2章《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指引》(简称“《Pre-IPO投资指引》”)作为特殊权利处理的核心规定,明确了以下处理逻辑:


①特殊权利的存续边界:未覆盖全体股东、或不符合《Pre-IPO投资指引》的特殊权利,仅可在上市前存在并行使,需在企业成功上市前通过修订或终止实现合规,确保上市后全体股东权利地位公平;


②监管的义务主体范围:原则上仅规制“以拟上市企业为义务方”的特殊权利,股东之间(含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私人权利安排不受《Pre-IPO投资指引》约束,但存在例外即控股股东授予Pre-IPO投资者的“可撤回投资权利”,必须在首次递交上市申请前终止。


2、处理要求


根据《上市指南》4.2章,不同类型的特殊权利需在上市进程的不同节点终止,具体可划分为三类,对应要求如下表所示:

image.png


(二)中国证监会的审查要求


随着2023年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体系的全面升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尽管《试行办法》未直接明确股东特殊权利的处理规则,但从公开监管反馈可知,股东特殊权利已成为备案的核心关注点,具体问询聚焦三大核心问题:一是特殊权利是否会影响企业控制权稳定性;二是特殊权利能否保留,若需终止应采取何种方式;三是特殊权利设置是否符合境外监管要求及上市地规则。


1. 审查基础:备案材料需披露特殊股东权利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以下简称 “《2号指引》”)要求,备案报告中应当“列表简要说明估值调整机制等特殊股东权利安排的情况”。这一要求旨在通过信息披露让监管清晰掌握特殊权利的潜在风险,同时也为后续审核提供基础依据。


2、审查底线:股权权属清晰为上市发行条件


《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存在 “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情形之一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实践中,若企业与投资方约定的特殊权利(如回购权、反稀释调整等)可能导致控股股东股权被强制转让、股权比例不确定,或引发股东间的权属争议,则可能被认定为 “重大权属纠纷”,进而导致备案无法通过或上市受阻。


2、特殊权利的处理方案


企业和上市中介机构在设计特殊权利调整方案时,需平衡联交所、证监会规则要求、投资人利益诉求及自身财务状况,核心围绕“股改”、“递交A1申请”及“上市时”三个关键时点,形成以下处理方案。


(一)A1前终止撤资权,上市时终止其他权利


适用场景:适用于股东协调难度较高的企业,投资人对退出保障诉求强烈,不希望过早终止全部投资保障类权利,需为后续谈判保留灵活空间的情况。


本方案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指南》第4.2章的基础要求设置,需特别注意若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过程中,监管机构提出股权权属清晰性相关疑虑,需根据监管要求进一步调整方案细节。


操作要点:


1、优先处理撤资类权利:递交A1申请前,通过补充协议终止企业或控股股东授予的回购权、赎回权等核心撤资权利;可设置“上市未果恢复条款”,通过条款设计明确效力恢复条件:当目标公司上市申请出现未受理、主动撤回、未通过聆讯或最终未完成发行上市等情形时,相关特殊权利自动恢复效力。从保护企业的角度,还可设置“申请失效但公司在A1申请表格失效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提交上市申请”不触发条款生效,旨在为企业保留二次申请上市机会。但需注意,为防范无限期拖延或低效申请风险,建议通过限制机制平衡双方权益,如设定重新提交上市申请的最多次数(如不超过2次)或设置总期限硬截止条款(如自首次申请失效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上市)。


2、其他权利按时终止:反稀释权、财务补偿权、否决权等非撤资类特殊权利,需在上市当日无条件终止;符合规则的股东间财务补偿权、提名权、知情权等,可按约定延续至上市后。


案例参考:


• H公司(2025年6月递交A1):回购权于提交A1前失效及终止,优先购买权、随售权、领售权、优先认购权、反摊薄权、最优惠待遇权、信息权、核查权、董事提名权等其他特殊权利于上市后即失效及终止,协议明确 “赎回权于下列情况(以较早者为准)发生后自动恢复生效并可行使:(1)申请被监管机构拒绝、退回、否决,或本公司自愿撤回申请;(2)本公司无法于提交申请后20个月内完成H股上市”。


• S公司(2025年6月递交A1):赎回权、反摊薄权、清盘特别权于提交A1前已终止,其他特别权利于上市时自动终止,且未设置恢复条款。


(二)A1前终止全部特殊权利


适用场景:适用于企业与投资人沟通充分且达成共识的场景,核心前提包括:投资人深度认可企业长期经营逻辑及上市价值,无短期退出诉求;同时企业以扫清上市审核障碍、缩短审核周期 为核心目标,希望通过彻底清理股权特殊权利,消除中国证监会层面的审核疑虑。


操作要点:


1、全范围终止权利: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回购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财务补偿权、一票否决权(尤其是超出保护性条款范畴,涉及核心经营事项的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权利,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自A1递交日起终止”,无例外权利保留;


2、设置投资人保障条款:为平衡投资人利益,可附带“上市未果恢复条款”,常见触发条件包括“申请被拒且未申请复核”“撤回申请后3个月内未重新递交”“A1递交后18个月内未完成上市”等,确保投资人在上市失败后仍有退出保障。


案例参考:


• S公司(2025年1月递交A1):A1递交前终止所有特殊权利,协议约定“若申请撤回、失效或被拒且未复核,所有权利自动恢复;若失效后3个月内重新递交A1,权利暂不恢复”。


(三)股改前终止金融负债权利,A1前/上市时终止其他权利


适用场景:核心适用于股改阶段受财务影响较大的企业,尤其是未盈利企业(如生物医药、硬科技企业),此类企业因尚未实现盈利,净利润为负,若股改基准日前仍保留可能被会计准则认定为“金融负债”的股东特殊权利,极易导致净资产为负,从而阻碍股改进程。


关键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 32),若股改基准日前,发行人存在不可避免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的合同义务,如回购权等,需确认为 “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未盈利企业本身净利润为负,叠加金融负债后,净资产很可能转为负数,净资产为负无法满足股改要求。


因此,未盈利企业需在股改基准日前“不可撤销地终止”可能形成金融负债的特殊权利,且不得就该等权利设置“上市未果恢复条款”——若保留恢复条款,会计师仍可能认定“企业有潜在交付义务”,需继续确认负债,则无法满足股改的财务要求。


操作要点:


1、股改前终止负债类权利:针对“会形成金融负债”的股东特殊权利(如企业作为义务方的回购权),通过不可撤销的协议终止,且不设置恢复条款,确保会计师不认定为“金融负债”,保证股改基准日净资产为正,满足折股条件;


2、A1前清理非负债类权利:反稀释权、股东间财务补偿权等非负债类保障权利,在股改后、A1递交前完成终止,可根据投资人意愿设置“上市未果恢复条款”,亦可根据投资人要求,上市时终止相关权利。


3、特别注意事项:香港联交所明确,金融负债的认定不可回溯调整,即便终止协议约定回购权自始无效,也不能回溯调整协议签署日之前的会计处理,在终止协议正式签署前,均需按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需特别注意终止协议的签署时点。


案例参考:


• X公司(2024年10月股改,2025年2月递交A1):股改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不可撤销协议终止所有企业义务方的回购权/撤资权,避免净资产被认定为负债;A1递交前终止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约定“18个月内未完成上市则恢复权利”;


3、结语


H股上市中对投资人特殊权利的调整,本质是对“监管合规”与“商业利益”的平衡。企业若能锚定双重监管的核心关注点,在股改、递表等节点前联合上市中介机构做好权利处理方案设计与财务论证,并与投资人协商可行的利益保障机制,即可高效扫清合规障碍,推进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