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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中银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边界

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中银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边界

作者:丁峰 谈心芸 2022-01-19
[摘要]随着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银行拓宽了个人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处置渠道,但对转让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仍存在困惑。本文结合我们的项目经验,对转让过程中银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作简要论述。

随着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银行拓宽了个人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处置渠道,但对转让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仍存在困惑。本文结合我们的项目经验,对转让过程中银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作简要论述。


转让完成前,征信信息不宜对外提供。征信业务始终处于严监管之下,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除贷后风险管理外,其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均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不良贷款转让已超出一般贷后风险管理范围,银行查询的征信信息不应当超出债务人授权同意的范围对外提供。


与拟转让贷款无关的其他涉诉信息不宜对外提供。拟转让贷款债务人的涉诉信息应在可提供范围之内。但银行也可能通过征信系统、信息公开平台(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债务人的其他涉诉信息,该等查询结果不宜对外提供。原因在于:(1)前者应按照征信业务管理规定,仅用于与债务人约定的用途;(2)后者不存在对外提供的必要性,第三方亦可通过相同途径查询。


各类规范、标准规定不应对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下称《技术规范》)规定C3类别信息以及C2类别信息中的用户鉴别辅助信息不应对外提供,包括个人健康生理信息、鉴别信息、隐私生物特征信息、鉴别辅助信息。《技术规范》中列举的其他个人金融信息,如不满足转让尽调必要性的,也不宜提供。


不良资产包的统计数据可对外提供。根据《通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下称《信披细则》),不良资产包的统计数据可对外提供,包括资产笔数、借款人户数、加权平均逾期天数等,以及资产分布、借款人分布等统计信息。


银行可能关注债务人共债统计信息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我们认为,该等信息不宜以单户方式对外提供,但可以通过全户统计方式提供,如存在共债情形的借款人户数(可统计出不存在共债情形的借款人户数)、存在共债情形中属于本行债务的总金额(可统计出不存在共债情形的本行债务总额)、存在共债情形的共债总金额(可基本判断该部分本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等,以区分存在共债情形和无共债情形的不同户数和总金额。该等信息可作为帮助受让方作出商业判断的基本数据,对受让方的风险预测存在重要价值。


拟转让贷款信息及有关文本资料可对外提供。根据《信披细则》,不良贷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详情、贷款基本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发放机构信息;文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材料、担保材料、诉讼材料。我们认为材料的具体范围可包括:


资产权属文件。比如贷款合同、债务人公民身份码号、借据/账户流水、展期协议(如有)、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还款凭证等债权材料。


与债权材料密切相关的担保材料、诉讼材料。前者包括担保合同、担保人身份证明、担保物权属证明(如有);后者包括聘用律师协议、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等。


档案资料。比如贷款申请表、该笔业务信用调查报告及审查审批意见、贷后管理报告(如有)。但档案资料中除了不良贷款基本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外的其他信息应作脱敏处理。


建议


《通知》第九条规定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做好债务人征信工作的衔接,双方可按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方协助受让方。但该条规定的内容非常模糊,实践中受让方提出要求银行在交接资料时提供债务人最新征信信息,但银行基于合规的谨慎性,往往以债务转让后查询债务人征信信息已不属于贷后管理为由予以拒绝,对此我们建议银保监会就征信信息的衔接工作能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双方对资产的顺利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