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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人力政策】上海市各区扶持政策法律分析(一)

作者:全开明 杨莹毅 臧怿 柴文龙 2020-03-14

新冠疫情期间上海以及全国出了很多政策,但是过于庞杂和操作性差,有鉴于此,我们通过对政策解读并归纳,形成了一系列文章,文章架构是基于以下排列:科技-小微-金融-酒店(餐饮)-生产-外贸进出口-建筑-文化-教育培训-园区(物业)-运输,每个行业会分五个维度进行解读,包括财税-金融-房租-行政-司法等维度展开。



总论篇



整体而言,上海市秉持“援企稳岗”的态度,上海市《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提出六项重点措施。第一,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第二,要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第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想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第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执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电商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五,2020年2月-6月,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5.25%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第六,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适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上海市各区已经根据市政府的要求陆续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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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科技企业的人力政策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失业保险费返还

1.相关政策

2019年5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为公司和个人各缴纳0.5%,合计缴纳1%。在上海市发布的《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目前,各区已相继出台具体措施。以浦东新区为例,《浦东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浦府规〔2020〕1号)规定: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黄浦区在《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中也规定:贯彻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额度不低于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根据已公布的政策性文件,除静安区、奉贤区、宝山区外,上海市各区均已实行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2.实务操作


根据上海市各区已经发布的文件,申请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必须为“2020年继续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同时单位2019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申请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具体操作方面,以松江区为例。《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条件如下:


(一)支持对象


本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单位类型为: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或社会团体(非机关、事业单位);

2.2019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申请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裁员率标准:

(1)2019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2)对于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

(3)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其中,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4.不是“上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内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

5.承诺本单位: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资金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审计、监督、检查;

(3)如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情况,自愿接受资金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如已享受补贴对应计算年度内的失业保险缴费发生退账,自愿退还相应补贴资金。


(二)支持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三)申报材料


选择现场办理企业,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办理:

《上海市稳岗补贴申请审核表》(下载网址:http://www.rsj.sh.gov.cn的“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填写申请信息后,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有“网上自助”和“现场办理”两种申请方式:

1.网上自助:有“法人一证通”的申请单位,采用“网上自助”申请方式。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企业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jsp,进行网上自助办理。

2.现场办理:无“法人一证通”的申请单位,可申请取得“法人一证通”后办理,也可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现场办理。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 失业保险科

联系人:闻静茹 67848589

传真:67848669

地址:荣乐东路2378号612室


(二)迟延缴纳社保及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

1.相关政策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时间方面,上海市《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强调,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各区已公布的文件中,除徐汇区、静安区、奉贤区、宝山区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措施外,其余各区均已有规定。必须注意的是,经电话确认,推迟社保缴费年度的政策措施全市统一,即尽管上述四区并没有书面规定,也应当贯彻执行。


迟延缴纳社保方面,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2.实务操作


仍以松江区为例,《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对延长社保缴费期有如下规定:


(一)支持对象


因受疫情影响的本区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二)支持标准


因受疫情影响的本区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都可以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保保险费延期。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手续,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三)申报材料


《关于申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情况说明》


(四)申报程序


1.电话申报。参保单位需办理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可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说明办理事项(延期报备)并提供单位名称、社保登记号码和准确联系方式(联系人、手机号码)进行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单位预申报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单位受疫情影响情况,确认延长社会保险费缴费期的原因。

2.不见面报备。参保单位拟写《关于申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须列明单位所处行业、经营范围、受疫情影响的主要情况和影响程度,承诺在经营状况恢复正常后按规定及时缴纳,最迟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足额缴清。《情况说明》可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书面递交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如有其他材料,可一并提交。

3.非接触反馈。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情况说明》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向单位反馈备案结果,并适时在CA自助经办平台提供备案情况。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联系电话:12333

地址:松江区荣乐中路248号201室

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书面材料。


(三)加大企业用工服务

1.相关政策


《浦东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浦府规〔2020〕1号)规定:组织开展网上招聘专项活动,对企业的紧缺岗位优先发布用工信息,企业和求职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同时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徐汇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鼓励企业做好返沪人员管理,对安排返沪员工进行7-14天居家观察,且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进行居家观察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


《长宁区关于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措施》(长府办〔2020〕7号)规定: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确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政策解释,积极协调解决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类劳资纠纷。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实务操作


以普陀区为例。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普府〔2020〕6号)规定:开展线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对于企业急需的各类人力资源需求,提供线上招聘、代理招聘等服务。《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线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实施细则具体细化了相关内容:


 一、措施内容


“开展线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对于企业急需的各类人力资源需求,提供线上招聘、代理招聘等服务”。


二、实施主体


区人社局


三、服务方式


1、线上信息发布:开展企业用工指导,引导企业线上发布招聘信息,鼓励企业通过上海公共招聘网及“就业源”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招聘信息。

2、线上招聘服务:运用微信推送招聘信息,搭建网络供求平台,分时段供企业HR、求职对象进行远程对接咨询、面试。

3、线上求职服务:开设来沪人员复工求职微信群,引导每一位至窗口的求职对象进群,将求职方式由线下转为线上。同时在群里实时发布企业招聘信息,邀请一些企业HR进群进行宣讲,确保求职者足不出户便能开始积极求职。

4、线上职业指导:开展职场菁英堂线上授课,定期宣传就业、创业、培训方面信息,同时开展求职技巧、就业形势等方面的职业指导课程。

5、线上创业服务:通过“创业汇”微信公众号留言板,开展创业政策咨询、业务经办预约、创业服务需求受理等线上创业服务工作。开通专家在线咨询指导服务功能,通过线上咨询、微信咨询、电话咨询指导、线上讲座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线上指导服务。


松江区的规定则更为详细,从线上、线下的方式对接企业和求职者需求。《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规定:


(一)支持对象和标准


该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标准是“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对象范围和标准都比较宽泛,是一条普适性的政策安排,其意图在于通过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方式,来稳定就业,助力企业和职工度过疫期难关。


(二)申报材料及递交方式


1.申报材料

(1)集体合同审查备案,通过“一网通办”办理。

(2)企业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通过“一网通办”办理。


2.材料递交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书面材料。

(1)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2)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批复,企业可以自行在网上打印。


(三)申报程序


1.企业拟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企业和工会就上述内容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无异议后生效。(注意:企业与职工没有签订集体合同,仅仅与职工个人协商一致的,无需备案。)


2.企业拟通过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来安排员工生产作业、轮岗轮休、调剂淡旺季工作休息时间的,应当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

3.企业依法不符合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条件的,可以与员工协商后,实行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合理安排生产和休息。但是,应该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受理人员和联系方式

1.集体合同备案

咨询单位:松江区人社局 劳动关系科

咨询电话:12333 / 67848538

受理地址: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2.企业办理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

受理单位:松江区人社局社会保障科

联系电话:57653820(窗口) / 67848542

地址:荣乐东路2378号底楼9号窗口

《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线上招聘”操作细则规定:


(一)线上企业招聘渠道

1. 通过线上服务帮助企业开通公共招聘网账号及密码进行自主发布招聘信息。

网址:http://rsj.sh.gov.cn/zp/zyjs/index.shtml

受理人员:林盈彦

受理电话:67848619

2. 协助企业通过 “松江人社”、“乐业上海”“G60人才直通车”微信公众号进行招聘信息推送宣传,加大招聘宣传效果。

受理人员:曾晨文 张燕 袁琪

受理电话:67848620、67848622、67848611


(二)线上个人求职渠道

1. 通过在线服务帮助个人求职者通过开通公共招聘网账号及密码进行招聘信息查询及求职。

网址:http://rsj.sh.gov.cn/zp/zyjs/index.shtml

受理人员:林盈彦

受理电话:67848619

2. 积极引导个人求职者通过“松江人社”微信公众号或下载“上海人社”APP进行求职。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1.   相关政策

上海市《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执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电商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目前各区发布的文件中大多将培训费用补贴规定为95%,松江区甚至将上限提高至100%。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区要求每人每次培训费用不得超过600元,每人培训费用不得超过三次。


《浦东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浦府规〔2020〕1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规定:全面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黄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普府〔2020〕6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可申请实际培训费用95%的补贴。


《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出台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实施灵活用工等举措,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保障正常经营秩序。加快推进现有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落地实施,提升政策兑现速度,通过提前拨付投资奖励、房租补贴、绩效奖励等扶持措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嘉定出台12条新政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规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提高企业职工培训补助。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最高可享受100%的补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七条意见》(青府发〔2020〕3号)规定:实施培训费用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共克时艰共抗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沪奉府发〔2020〕1 号)规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区财政按实际培训费用的95%对企业进行补贴。


《崇明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崇府规〔2020〕1号)规定: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实践操作


虽然各个区的具体政策不尽相同,但培训费补贴的操作流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申请→受理→补贴发放。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个区允许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但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及其他文件,具体资料因区而异。


以金山区为例,《关于做好金山区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线上培训项目和内容,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职工线上职业培训方式包括:企业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APP软件等组织员工参加线上培训;或企业委托第三方的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或可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互联网移动培训云平台服务商为企业提供培训相关服务。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企业或培训机构在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企业应按照拟开展的线上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编制培训方案,确保培训标准不变、培训质量不降、学习收获不减。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其中,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成本可综合考虑培训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元/课时;企业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培训成本可参考发票凭证核定。


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三、申报和审核方式


(一)项目备案


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对职业技能类和专业技术类、文化知识和综合素质类、企业班组长和工会特有项目实施备案。企业拟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参照企业自主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向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涉及多个项目的,可集中向任意一个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时需提供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受疫情影响停工情况、主营业务、申报培训项目名称及人数等);《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附件1);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备案表(附件2);培训方案(模板见附件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二)补贴申请


企业备案后按培训方案完成线上培训,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需提供材料:

1.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学员花名册(附件5);

3.签到注册、学习记录等线上授课记录证明材料;

4.如属于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的,需提供服务协议及发票凭证等。

经备案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同时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反馈。


(三)受理方式


本次补贴工作参照本区企业自主培训受理规定,根据该培训项目隶属条线,由各备案部门依职责受理。备案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待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备案材料涉及各职能部门流转的,实行部门间流转,无需企业另行提供。

受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区人社局    陈莉琴  67961329

57922678    jsjyfjbt@163.com

区教育局    路雁雁  57932455     wxy8855@163.com

区总工会    李红梅  57280063     jszgh2014@126.com

备案情况、资金申请情况反馈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请保持企业申报联系人电话畅通。


五、其他事项


(一)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的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是有需求的企业和有线上培训能力的企业。及时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做好政策宣传、确保补贴工作及时、有序、规范开展。

(二)依托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运用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做好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备案受理和培训补贴工作。

(三)为避免受疫情影响期间补贴申报造成人员密集情况,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咨询等服务,采用网络邮件接受企业申报材料。

(四)各受理部门做好备案信息的收集、汇总,记录工作台账,并于每双周第1个工作日上午10时将《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6)电子报表汇总到区人社局。

(五)区人社、财政、教育、总工会等部门将适时对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1.相关政策


由于受疫情影响,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上海市《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适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需要注意,政府鼓励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适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让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但是必须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杨浦区出台10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规定: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工会工作者积极作用,下拨专项资金到区医务工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职工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范畴。


《闵行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对企业陆续复工期间临时增加用工的,搭建企业间供需沟通平台,实现短期内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做好劳动关系指导协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委、相关行业协会)

《嘉定区人民政府出台促进规模企业发展的12条新政》规定:加大对企业的人才支撑。全面落实企业享受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培训费补贴等政策;协调落实好各类人才落户的政策,并额外提供30个落户名额用于企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财政安排6000万元资金用于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整体租赁人才公寓,给予市场价20%的租金减免。


《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2.实践操作


长宁区对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规定最为详细。《长宁区关于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规定:


关于劳动关系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合理安排用工?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对于确因疫情管控、交通管制等合理原因导致暂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湖北以及其他外省市劳动者,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如何操作?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符合复工条件,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如何处理?


答: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13.疫情防控期间,可否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关于薪酬待遇


问: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2日)期间,对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安排工作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答: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安排工作的职工属于休息日加班,可以优先安排职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不低于200%加班工资。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问:上海市延期复工(2月3日—2月9日)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答:上海市延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职工属于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为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复工的企业,对于提供劳动的职工,包括安排在家里办公的职工,可以优先安排职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不低于200%加班工资。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可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问: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问: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复工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关于工伤认定


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在工伤认定时,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问: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区人社局社会保障科咨询热线电话:32181823


关于劳动保障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对企业的投诉、举报如何处理?


答:近期,劳动者可选择拨打“12333“电话或登录市人社局官网(http://rsj.sh.gov.cn)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举报。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设举报热线33538207,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对确需进行现场实名投诉的,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窗口正常对外开放。鉴于受理窗口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请佩戴口罩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登记。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医治疗。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或与疫情重点地区有过密切接触的投诉、举报劳动者,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通过录音电话方式等与其进行联系,确认案件情况。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如何处理?


答:根据市人社局统一安排,自2020年2月10日起,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暂缓受理新的调解仲裁申请,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时效中止,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时效继续计算。在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暂缓受理调解仲裁申请期间,劳动者可下载“上海人社”APP,点击“网上申请”栏目输入个人信息、单位信息和主要诉求后提交,通过“网上调解”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2020年2月10日起,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中止审理。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关于业务办理


问:疫情防控期间,电话或网上咨询办理业务如何进行?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登录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海市人社局自助经办系统(http://zzjb.rsj.sh.gov.cn/zzjbdl)、上海人社APP进行业务咨询或办理。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集聚流动,企业或劳动者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长宁区人社局相关业务咨询电话:就业服务62400032、劳动监察33538207、劳动仲裁62625700。也可通过“上海长宁”“长宁就业517”“长宁创业178”等公众微信号了解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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