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公斤黄金被抢:中资企业海外“掘金”的风险与应对
作者:冯鹏程 陈羽茜 2025-11-13根据《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信息[1],Twangiza Mining位于刚果(金)东部南基伍省的矿区遭M23叛军武力控制,约500公斤黄金被洗劫一空,Twangiza Mining已宣布进入不可抗力状态,并将对刚果(金)政府启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中国白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Twangiza Mining 34.5%的股份。此次事件不仅暴露了刚果(金)单个企业的经营危机,更凸显了在政治不稳定地区投资的中资矿企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一、事件背景
事件的直接起因是刚果(金)的反政府武装组织M23在2025年5月占领了Twangiza Mining的矿场。据Twangiza Mining称,M23武装在部分公司员工的协助下,通过地下渠道秘密运走了至少500公斤黄金,按当时金价计算价值约7000万美元。此外,公司每月还因设备和材料损失等,遭受着数百万美元的额外损失。
占领矿场后,M23组织还试图建立平行治理体系,其任命的南基伍省“省长”曾以“涉嫌逃税和违反监管规定”为由,指令矿场暂停运营,这使得Twangiza Mining的运营彻底陷入停滞。
面对巨额损失,Twangiza Mining并未沉默。公司方面认为,刚果(金)政府作为与其签订投资协议的主权方,未能履行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的义务,特别是未能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导致反政府武装有机可乘。因此,Twangiza Mining已正式向刚果(金)政府提起国际投资仲裁,要求刚果(金)政府赔偿其7000万美元的损失。
二、国际投资仲裁的法律依据
中国白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投资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刚BIT”)中的以下关键条款,主张刚果(金)政府违反了其国际义务:
1. 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
该条款要求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以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M23叛军控制的地方政府发布的停工指令,破坏了Twangiza Mining投资所依赖的稳定、可预见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构成了对这一核心义务的违反。
2. 非法征收与补偿
这是Twangiza Mining案件中最可能适用的核心条款。
根据中刚BIT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依照国内法定程序”、“非歧视性”并“给予补偿”。M23叛军已被刚果(金)政府定性为“恐怖组织”,其控制下的地方政府发出的停工令,合法性存疑,很难符合“为了公共利益”和“依照国内法定程序”的要求。这一行为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使用和收益,可能构成间接征收。
3. 战争与内乱条款
该条款规定,若投资者因“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武装冲突、暴乱或其他类似事件”遭受损失,东道国应给予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M23叛军的活动完全可归入“其他类似事件”。刚果(金)政府有义务在采取恢复秩序或补偿等措施时,对中国投资者提供非歧视性的待遇。
三、矿业企业国际投资仲裁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受部分地区政治环境波动与“资源民族主义”思潮升温的影响,矿业投资者与资源国之间争议频发。部分东道国频繁借助行政手段单方面撤销采矿许可、实施资产冻结等措施,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国际投资仲裁逐步成为矿业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途径。该机制使投资者得以避开可能存在保护倾向的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转而诉诸中立的国际仲裁庭,以获取更为公正的专业裁决。国际投资仲裁不仅为投资者因东道国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亦为修复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近年来一系列投资仲裁实践已充分彰显该机制在保护矿业投资方面的核心作用与制度价值。
以Eco Oro诉哥伦比亚案为例,该案清晰地体现了国际投资仲裁对矿业投资者的实体性保护作用。本案中,哥伦比亚政府以生态保护为由撤销了涉案金矿的开发许可,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的核心矿业权益。仲裁庭依据《加拿大-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认定,尽管该行为不构成间接征收,但仍违反了协定项下的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尽管仲裁庭在2024年的后续裁决中,因Eco Oro未能就其“丧失采矿机会”所对应的损失完成举证,最终未支持其赔偿请求,但其中关于东道国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的认定本身,已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该认定不仅有助于强化企业在后续谈判中的地位与声誉,也为股东或次级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奠定了认定基础。在Eco Oro诉哥伦比亚案中,国际投资仲裁依然为矿业投资者提供了关键程序保障与法律支持,充分印证了其在制约东道国不合理行政干预、捍卫投资者合法权利方面所具备的制度价值。
紫金矿业巴新项目则进一步揭示了国际投资仲裁在实现“非赔偿式保全投资利益”方面的独特功能。2015年,紫金矿业通过收购BNL公司50%股权,间接持有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波格拉金矿47.5%的权益,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开发。然而,2020年巴新政府以“国家资源利益最大化”为由拒绝采矿权续期,致使矿山被迫停产、项目资产遭冻结,投资者面临重大权益损失。在此背景下,BNL公司迅速启动ICSID调解程序,明确指出政府行为已构成“间接征收”,并表明如协商未果将立即提起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所提供的法律威慑与程序框架,有效促成双方于2021年达成《框架协议》,通过新设合资公司的方式,保障BNL公司继续担任金矿项目运营商,使投资者得以在重大行政干预下维持项目参与,实现核心投资利益的持续性保全。该案例表明,国际投资仲裁不仅可提供经济补偿,更可通过调解与制度性谈判重构合作基础,恢复矿业投资的运营价值,彰显其在应对东道国政治性风险、维护长期投资架构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此外,即便在部分未能获得完全胜诉的案例中,国际投资仲裁仍为矿业投资者提供了关键的权利主张平台与风险预警价值。在北京首钢等中方企业诉蒙古国政府一案中,蒙古国单方面撤销了由中方持股70%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致使投资者丧失铁矿开采权。中方企业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提起仲裁,主张东道国行为构成非法征收。尽管受制于早期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仲裁范围的限制,以及仲裁地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所采取的不利标准等因素,该案最终未取得投资者预期的救济结果,但仲裁程序本身仍为企业提供了主张权利、阐释立场的国际场合。更重要的是,该案实践为中国矿业投资者提供了重要警示:有必要在投资前期即充分借助国际仲裁中所积累的实践经验,系统评估相关投资协定中的实体与程序条款,审慎选择仲裁地并组建具备相关法域经验的律师团队,通过具备前瞻性的交易结构与争议解决安排,最大限度提升国际投资仲裁的实际保护效能。
四、对中国出海矿业企业的启示
国际投资仲裁通过直接裁决赔偿、修复投资关系、提供法定维权平台及明确风险指引等多种方式,已成为矿业投资者应对东道国政策变动、捍卫核心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中国矿业企业而言,善用国际仲裁机制,并在投资前期即注重法律尽职调查、优化协定条款设计与交易架构,已不仅是防控海外矿业投资风险的应有之义,更是实现投资安全与价值维护的制度基石。
Twangiza Mining的处境是中国矿企海外投资的现实缩影。2025年美方主导的刚果(金)与卢旺达和平草案签署后,地区安全与政策风险依然存在。对中国出海矿企而言,在技术经济论证之外,构建完善的政治风控与法律保护体系已成为首要任务——在高度不确定的海外环境中,强有力的法律条款是实现投资安全最可靠的保障。
注释
[1] 《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 Congo faces claim over looting of gold mine, Congo faces claim over looting of gold mine - 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