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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锦天城刘峰律师参加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随笔

作者:刘峰 2015-08-2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开启了公正司法全民检阅的先河。该项措施对司法公正、公开、司法公信力及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战略性意义。


上周日,本人到海南出差,刚下飞机即接到了上海司法局紧急通知,要求本人周三到北京参加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得知上海律师界参加此次大会的代表共8人。心里甚是纳闷,本人既不是上海本界律协理事更不是会长副会长,在锦天城各方面更是平平,佼佼者大有人在,上海司法局怎么会点名让我参加此会呢?


周二到市律协开出发前会议方知,上海参会人员名单报到北京三次易名,接近开会了才由北京点名本人参会。为什么?我想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在今年初,本人就司法制度改革问题曾向人民日报和全国律协写了几篇改革建议的小文章,受到了关注。让本人开会,可能是中央政法委和司法机关真要听听基层律师的建言建策。


周三(19号)到了北京经了解,证实了本人的猜測是对的。虽然全国参会律师代表只有75位,但高宗泽、高子成、田文昌等勇于提改革建议的律师很多都参加了会议。现在我这个参会人员有义务将会议实况向各位同仁汇报一下,完全是个人感受和看法。


20号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正式开幕,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到会一开始就介绍了本次会议召开的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了本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汇报,亲自审定了政法委讲话内容。党中央批准了本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会议由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参会单位和人员规格之高、参会人员之广泛……(我就不赘述了,相关媒体己有报道。)我就在此说说本人参会感受和对这次会议内容的看法。


一、中国79年颁布第一部刑法,同年恢复律师制度,本人80年从事律师工作,当时我们法律顾问处6个人,三个是58年被打成右派的律师归队的,三个是我们年轻人入队的。从业35年本人基本经历了我国从法制到法治全过程。对比本人参加过的历界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感受到本次会议确实是得到了我国执政党、国家、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党中央批准、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一次律师行业工作会议,在中国律师史上确属第一次。周强、曹建明讲话中讲到,为参加这次会议他们双双推迟了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国际会议,可见其重视程度。


二、孟建柱《讲话》中讲的第一个问题,即着重强调了“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人认为,这一次更明确的将律师与法官、检查官、公安一样上升到了同一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是对中国律师的准确定位的强调,这一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远远高于以前所说的律师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这一定位的强调将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创建极大空间,对提高律师社会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定位的强调在司法机关引起了强烈反响,我们在小组讨论时,山东、江西政法委书记,山东、江西、宁夏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厅局长发言中都强调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这次会议的核心。律师应与法官、检察官、公安一样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他们在发言中有感而发,说到公权力是律师执业权利的保证,如果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证是司法公权力出了问题。这些发自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公安局局长口中掷地有声的肺腑之言,在此次会议之前闻所未闻,这就是这次会议在执政党和国家重视下的成果。所以说本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规格之高,会议之重要是中国律师史上第一次。


三、孟建柱、郭声琨、周强、曹建明在讲话中讲到了: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强调了法官、检察官、公安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时看到了律师在办案执业方面存在“老三难”“新三难”问题,据此,就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方面,公、检、法在此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有些干货,相信有关部门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已开始实施,有的执行到位可能尚需时日。总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较之前有很大进步,最高司法权力部门能看到并承认存在这些问题,即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可能,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


四、这次会上司法部就律师制度改革向中央政法委提交的方案中有些新意和干货。


因该方案还须批准,与相关执法部门还需协调,未决定的具体内容暂时不宜透露,我在此只能说,如果批准通过,有些干货将惠及每位律师。


五、孟建柱讲话中还讲道: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24个字,一个问题两个方面。


(1)二十四个字:“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2)强调了上海法官邹碧华的名言:“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


(3)从黄松友、奚晓明案已查实的事实看,确有个别违法律师与之相互勾结,起着“司法掮客”作用,再勾结不法商人,收受巨额贿赂,如山西不法商人勾结奚晓明同学(是律师)向奚晓明行贿,奚晓明收受了巨额贿款。


(4)还有证据证明我国有个别律师与国外反华势力勾结,制造舆论、制造事端、甚至要制造流血事件引入外国反华势力,把境内反对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聚集起来,仿效当年德国推倒柏林墙的做法,搞所谓“推墻运动”“颜色革命”,危及了国家安全。我们律师都明白,一个律师在一个国家执业,不遵守该执业所在国的宪法、危害该国的国家安全,结果将是什么……?你懂的!


我们是中国律师、中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制度组成部分,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律师的神圣职责。


我们在执业中和与司法人员交往时要严守执业纪律,执业纪律是律师执业的底线和红线。包括本人在内都应该审视一下,在我们过去的执业中有否违反过执业纪律。


(5)我国迫切需要一大批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但目前,全国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3000名,能够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不到50名,能够在WTO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只有数名。

很欣慰的是,在这么少的3000名能熟练办理涉外业务的律师中就有我们锦天城以朱思东、李东力、王正超、林建华、杨晓、裘索还有北京分所等数十位为代表的一批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律师,特别是全国不到50名“双反、双保”的律师中就有我们锦天城以付东辉、向东等数名双返律师,我所还有叶芳等通晓自贸区国际法律业务的年轻律师。这是锦天城律师的骄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可喜可贺!


六、本人在这次会议上讨论中发言内容:


(1) 本人认为: 我党和国家在这次会议中强调的律师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的定位是准确、及时的。各位司法机关的领导在小组发言中对律师制度和执业权、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关系认识是正确到位的,希望能将对律师的定位和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作用、保障措施,上升到法律、法规、制度层面上固定下来,才能使中国律师制度健康发展、律师执业的权利才有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公民授权取得的,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即是对公民权的保障,是对国家法律制度执行的保障。


(2)律师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司法执业共同体,孟建柱和周强讲话中强调“法官要在裁判文书中列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并对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加以说明。”本人建议将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词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同时公开。同时本人通过会务组将该提议提交给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时在互联网公布的建议》附后)


(3)有关律师权益保障建议(很多律师都提出了相同建议,本人不赘述了)。


七、通过会议了解到,现全国律师有27万多人(并以每年两万人在增长),法官33万多人,检察官26万多人。从人数规模上,再过几年律师将超过法官,在法、检、律三者排第一。


八、花絮:


(1)这次参加会议全国律师代表75名、各省市律协会长33人,共计108人。出席会议的中央、国家、各省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各省高院、高检、公安厅局常务副院长、常务副检察长、常务副厅局长、司法厅局厅局长共计188人。


(2)会议规定,分组讨论首先让律师充分发言听取律师意见。律师发言后,政法委、公、检、法领导人发言,他们说第一次与这么多律师开会,律师的发言直奔主题,有话直说不掩饰,这是在其他会议中少见的。


(3)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开幕式主席台上就坐全是国家领导人,没有这次会议主体的头儿——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于是当天分组讨论期间,与会律师们提出了开律师会为什么律师协会的会长不在主席台上的意见,组委会听取意见后在第二天的闭幕会上安排王俊峰坐上了主席台,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领导们坐在了一起,当主持人介绍到王俊峰时,台下报以长时间的掌声,台上台下都会意的笑了。可以看出全国律师在维护律师权益时敢于直言,不忌讳王俊峰是哪个所的,摒弃让王俊峰坐上主席台会不会凸显金杜和王俊峰个人名气等狭隘的个人心胸,以律师整体利益和大局为重。而这次中央政法委、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及时听取接受律师意见,体现了对律师的尊重,工作作风确实在改进。


(4)分组讨论要求发言人必须先自报单位、姓名,本人发言自报单位和姓名时,只报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忘了报姓名,被主持人要求再报了一次,被参会人员当场调侃为本人故意为锦天城做广告,多报两次名,让大家印象深刻。



《关于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时在互联网公布的建议》

文丨刘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开启了公正司法全民检阅的先河。该项措施对司法公正、公开、司法公信力及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战略性意义。


我国有关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是指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因此,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只是审判全面公开的一部分,并不能体现公开审判的全部。宪法公开审判的原则涵盖了控方、辩方、原告、被告等审判各参与方的公开(法律规定的不公开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开审判的文书也包含了辩护词、代理词。“公开透明”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然而仅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不能保证真正意义上的审判全面公开透明原则的实施,司法实践证明在此之前已被发现并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中,仅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不能看出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和问题,裁判文书中不都是“证据确实充分”吗?但辩护词、代理词却与生效的裁判文书有着完全不同的意见,该些案件被纠错改判后证实此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相关错判的裁判文书中针对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的采信正确与否仅从法院裁判文书中是不能全面反映出来的,这是造成冤假错案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仅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并不能真正做到审判全面公正、公开、公平、透明、达到依宪对审判监督、约束、规范和杜绝冤假错案的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决定,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司法全过程,建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公布该案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构建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或由司法部在互联网上公布)。


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对规范、监督法官依法审判和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都有着重大意义:


1、 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是全面执行宪法“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


2、 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是对审判法官的监督和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裁判文书对辩护词、代理词中提出的辩护意见、诉请、抗辩的理由、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就有了参照依据。裁判文书中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分配是否恰当也就有了对照和评判依据,没有对照就没有是非曲直。如果不将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词同时公开就不能全面体现审判充分的公开透明,难免还会遗留“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死角。


3、 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是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能得到充分表达并被全民检阅监督的通道和窗口,更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中兼听则明。


4、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是广大法官恪守职责依法办案防止冤假错案的保障,面对同时公布的辩护词、代理词、法院裁判文书之间的的辩护意见、诉请、抗辩理由、裁判理由针对性强、公开透明,一目了然,那些行政干预司法、关系办案、勾兑办案、亲情办案等将再难以操作,法官可以不再违心裁判,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对法官的保护,是对司法环境的洁净。


5、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是对律师业务素质、职业操守、道德水平的监督和检验,杜绝律师把案件办完了而没有辩护词和代理词的不正常现象。同时,辩护词、代理词的好坏,可以全面展现律师的法律素养,文学水平和价值取向,是律师执业水平、道德操守的最好标尺,是依法治国,公正、公平、公开文明司法制度的集中体现。


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是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开透明的一小步,律师辩护词和代理词与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将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公正司法的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