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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仲裁重大利好政策出台

作者:刘炯、汤旻利 2019-04-03
[摘要]4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正式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该《安排》的出台标志着两地法院将就仲裁中当事方提出的保全申请给予相互协助——支持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也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保全。

4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正式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该《安排》的出台标志着两地法院将就仲裁中当事方提出的保全申请给予相互协助——支持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也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保全。


《安排》共13条,主要针对保全措施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定义、当事人向相关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程序及必备材料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保全措施的范围


《安排》第1条规定,该《安排》下的保全涵盖内地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该规定一定程度拓展了可申请保全的范围,明确将行为保全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强制令纳入保全范围。


该规定也释放出支持仲裁的积极信号。可以预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禁诉令将可能在内地得到承认与执行。而在此之前,内地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承认香港或外国法院针对已在中国境内开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所签发的禁诉令,而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克利伯租船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2017)鄂72行保3号)一案中,武汉海事法院更是责令被请求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撤回该法院签发的禁诉令。


香港仲裁程序的定义


《安排》第2条规定,“香港仲裁程序”应当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并且由三类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或者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或(三)其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且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有关仲裁案件宗数以及标的金额等标准。


该条同时明确相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名单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可见,在不久的将来会由官方公布明确的机构及办事处名单。香港作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金融及法律门户,拥有众多的仲裁机构及常设办事处。虽然具体名单还有待官方进一步明确,但较为肯定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无疑将会是首批得到官方认证的相关仲裁机构。


目前,不少内地当事人及其外方交易伙伴倾向于选择HKIAC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作为仲裁案件的管理机构。基于笔者过往的案件处理经验,该两家仲裁机构不管在效率及专业程度上来说都可圈可点,能高效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而在过往案件中,由于内地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承认与执行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来说也的确缺乏进一步的保障,而该《安排》的出台则进一步巩固了选择HKIAC为仲裁机构的优势。


当事人向相关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程序及必备材料


《安排》的第3条及第6条对于当事人向相关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在仲裁裁决作出前,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而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则可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及《高等法院条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


《安排》的第4条、第5条及第7条则对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必备材料以及保全申请应载明的必备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针对此类细节的明确规定增加了相关申请的透明度,有助于当事人高效、便利地进行保全申请。


《安排》的正式生效及其意义


《安排》第13条规定,该《安排》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该正式生效日期应指日可待。


在国际仲裁中,多见仲裁庭直接签发保全指令的情形。然而,在中国内地法律体系下,一方面仲裁庭无直接签发保全指令的权力,而仅能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递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内地人民法院一般对来自其他法域的保全措施持相对保守的态度,鲜有内地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其他法域保全措施的实例。此种司法实践的差异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限制。


香港作为亚太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已成为众多涉中方交易当事人解决商事争议的热门候选地。《安排》的正式出台,是相关保全措施得以承认及执行的坚实制度后盾,极大程度上助力香港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法律服务,也使得香港成为一个更具竞争优势的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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