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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执行效果分析

作者:申林平 胡玉斐 2023-10-25

目录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分析的大背景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与趋势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研究的必要性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衡量标准建构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衡量标准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研究对象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总体情况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保壳效果

(二)破产重整中以股抵债的偿债效果

(三)破产重整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效果

四、结语



A股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一直受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从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积极作用的角度来看,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实证分析、研究是验证破产重整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预期、优化破产重整实践、完善破产重整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在近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更为市场化、偿债工具更具突破性的背景下,我们研究的案例要反映当下最新做法;另一方面,在考察以股抵债的偿债效果和对盈利能力的改善效果上,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变化才能有所反映,本文以2020年当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12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其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研究数据展开分析。希望此实证研究能对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执行效果形成准确的分析和导向判断,最终为完善上市公司重整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困境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参考。



一、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分析的大背景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与趋势


1. 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数量持续增加,申请端持续增长


近年来,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数量总体仍在增多。2022年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数量有21家,虽略低于2021年的23家但仍高于2020年的17家;此外,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数量已高达22家,高于2022年同期的17家、2021年同期的19家和2020年同期的15家。


一方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近年来整体呈增长趋势且成功案例较多,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投资人、中小股东等都对破产重整不再陌生并将其作为“治病良药”,主动进入/介入/参与重整的意愿提高;另一方面,退市常态化背景下,上市公司存在既要治病且要早治病的需求,因此可以预见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数量仍将持续增多,申请端目前及未来都会持续增长。


2. 退市常态化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获批等中后端环节遇冷,对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预期将成为推进重整中后端环节的关键


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国共有104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通过,自2017年至2021年间,重整计划获批的上市公司数量一直呈增长趋势,2017年仅有1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但2021年却有高达19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迅速在破产学界、实务界以及资本市场上得到较高关注。但在2022年,重整计划获批的上市公司下降至11家,打破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自2017年以来的增长趋势。除重整计划获批数量锐减外,2022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受理数量仅有10家,相较于2021年的18家,也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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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各年度重整计划获批的上市公司数量


重整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拯救企业所经营的事业,但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往往兼具另一重要使命,那就是“保壳”,因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情况与资本市场退市情况尤其是退市指标及速度息息相关。简单来说,退市越慢、越难,重整保壳的成功率越高;退市越快、越容易,重整保壳的成功率越低。根据公开披露资料及wind数据统计,1999年至2021年,不考虑因吸收合并、转板上市、证券置换、私有化原因导致的退市外,A股总计仅有93家企业退市。自2020年12月31日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退市新规”)发布并实施后,A股退市企业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21年作为退市新规落地实施的第一年,根据公开披露资料统计,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共有17家;而退市新规在2022年更是持续发力,以致共有42家上市公司触及强制退市情形。在这种退市逐步常态化、迅速化的新态势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也受到退市新规的影响,以至于上市公司退市数量剧增的2022年就打破了自2017年以来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数量的上升趋势。


在退市常态化的现在,可能所有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自身、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监管机构等都不由打个问号,那就是这些上市公司与退市间还有多少距离,重整的时间以及重整执行的效果是否足以这些上市公司避免退市的结局。而这种情绪也将可能传导到除破产重整申请外的任何一个环节,包括受理环节、招募投资人环节、制定重整计划环节以及重整计划获批环节等。在这种背景下,各方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预期已经成为其是否合力推进前述重整中后端环节的关键,且其影响力将持续扩大。


3.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偿债方式有所创新,但其在偿债效果方面存在质疑声音


债权本金及利息调整、展期、以资产抵债等一直是债务重组或破产重整中常见的偿债手段,就以资产抵债而言,随着北生药业(现股票简称为“天下秀”,600556.SH)重整计划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并用于偿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的重要及主流偿债方式。2020年至2022年,各年度重整计划获批的13家、19家、11家上市公司中,分别有12家、17家、9家上市公司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来抵偿部分债务。但目前也有质疑声音提出,实践中存在部分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抵债股票的定价机制(包括计算方式和计算依据)未明确披露,甚至部分上市公司采用偿债率倒推法的定价方式的问题,即抵债股票价格根据确定的可用于债转股的股权数抵偿需要债转股的债权额,倒推出债转股的价格,导致以股抵债价格高企,使得抵债股票价格在上市公司重整结束后甚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与公司股票实际价格之间相距甚远,债权名义清偿率和实际清偿效果之间差异较大,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以资产抵债的方式下,除早已成主流的以股抵债的方式外,近年来,信托工具也引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成为偿债方式的又一尝试。通过引入信托工具,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将信托财产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进行隔离,以信托份额抵偿债务。但是,伴随着偿债方式的创新,实务中也有人发出信托存在被滥用风险的声音,被质疑是债务展期甚至是逃债的工具。


4. “保壳”与提高持续经营能力和上市公司质量挂钩,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将更注重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和自身质量


近年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一直是资本市场的重点工作,破产重整也总是作为手段之一而有所提及。2020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破产重整作为出清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方式。同年12月,退市新规发布,将“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亏损+营业收入少于1亿元”作为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之一,大大降低了以往通过破产重整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迅速扭亏为盈从而得以保壳的可能性。从近期有关政策、文件来看,可能会有上市公司仍仅将破产重整定位为保壳的重要手段,但监管机构对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要求不止于此,而是需要其发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作用。


基于上述,一方面,在退市新规下,上市公司希望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保壳目的就需要考虑破产重整对其净利润、营业收入的提升效果从而避免重整后仍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复函为前提,因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也必然要回应监管机构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期待,所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必然将越来越以恢复以及提升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自身质量为导向,从而实现保壳的目的。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研究的必要性


随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增多,有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实务及理论研究不乏少数,近年来,也有较多实务界人士代表不同身份、从不同角度关注破产重整执行效果这一课题。其中,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任职人士以深市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公司特征、方案内容、进程效果及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全景式分析[1];有资产管理公司任职人士以破产重整中涉及以股抵债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以股抵债的实际清偿率[2];也有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从市场活跃度、重整效率和企业业绩改善情况多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施效率和效果[3]。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市场更为火热但也面临更多挑战的当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 丰富了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研究


由于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起步较晚且受理条件较为严格,近年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数量才逐渐增多。在此之前,多数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相关法律制度和模式的理论探讨;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样本量增多后,一段时间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多集中在对重整计划本身的研究,对重整执行效果的研究较少。目前,虽然实务界包括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有所关注,但主要是作为不同身份的重整参与者从不同角度研究执行效果,并未构建完整的衡量标准体系。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衡量标准构建以及研究有助于丰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研究。


2. 有助于引导利益相关方和市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合理预期


    如前所述,目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市场较为火热,上市公司希望通过破产重整“保壳”、化债、提高盈利能力;债权人希望通过破产重整获得较高的清偿率;以不良资产投资机构为代表的一众重整投资人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公众投资者希望破产重整这一“利好”消息可以带动股价。但是,这些预期能否实现是需要基于对以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回顾、审视来判断的,只有利益相关方和市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有了充分的了解,才能作出更理性化的选择和决策,从而更有利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持续发展。


3. 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的优化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目前,法院、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市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而对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关注较少。这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在选择重整模式、偿债方式、制定重整计划时更关注重整当下的利益是否能让各方满意从而推动破产重整的完成,更关注破产重整的即时效果;而忽视各方利益是否最终能够得以实现,忽视破产重整的长期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回顾以及研究,可以起到软性监督的作用,促使利益相关方谨慎实施破产重整,从而推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的优化。此外,基于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研究,必然会发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缺陷,因此也有利于未来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衡量标准建构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衡量标准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衡量,笔者认为应当主要围绕三个维度,即保壳效果、偿债效果以及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效果。


1. 保壳效果


“保壳”目前仍是上市公司选择进入破产重整的主要动力,也是重整投资人、公众投资者、选择以股抵债的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主要根基。上市公司一方面是以“保壳”为目标而选择重整,通过重整脱离连续亏损、被处以退市风险警告或暂停上市的境地,激励债务人积极对上市公司实施重整拯救;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本身具有的“壳”价值,可以吸引外部投资人、优质资产向困境企业的注入,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换言之,如果上市公司重整后仍然退市,那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目的就落空了,对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公众投资者、选择以股抵债的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其利益实现还有赖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通与表现的相关方而言,重整事实上仍然是失败的。此外,退市有可能动摇重整投资人支付后续投资款、继续参与重整或重整后事项的想法,这也将影响重整的进程以及企业恢复正常营业。因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否充分发挥其保壳作用是衡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好坏与其保壳效果持续时间长短成正比。


2. 偿债效果


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之一,其本质仍是服务于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偿债应当是破产重整作为破产程序而存在的原始目的之一。


但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工具之一,笔者认为偿债效果并非仅指偿债率的高低,而更应当侧重于偿债的公平性和偿债率的透明性。原因在于,偿债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重整前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可变现财产、可转增股票等)、重整投资人的资金去向、各债权组债权人的意愿等,在重整的目的下,企业在希望保留持续可经营的业务以及一定营运资金的情况下,偿债率的高低实际是由各方协商后经过相互妥协、让步而达成的。在信息披露足够充分的情况下,无论偿债率的高低,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就意味着债权组认可并同意这个偿债率,至少债权人认为这个选择是当下最优化的。但是,如果重整计划本身披露的偿债率是100%,但实际却与之相差甚大,这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问题,以至于侵犯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并使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的行为实际违反了他的真实意思。基于这个原因,目前已有大量的质疑声集中在上市公司采用偿债率100%来倒推以股抵债中股票的抵偿价格。


基于上述,针对偿债效果,笔者最终是选取了目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中被广泛应用的以股抵债的清偿率作为衡量上市公司执行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


3. 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效果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已经却越来越强调其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效果必然应当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衡量标准。2023年7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主要衡量公司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等情况,公司经营质量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创新能力,市场表现包括投资者回报和市场估值,公司治理质量包括信息披露和监管合规。考虑到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是遭遇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其盈利能力的提升与“保壳”及偿债更为相关,因此笔者重点选取破产重整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效果作为衡量标准,从资产负债端、收入利润端、现金流量端分别具体选择了合并口径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营业总收入、扣非净利润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作为具体指标。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研究对象


在104家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通过的上市公司中,笔者最终选取了2020年执行完毕的12家上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研究对象。笔者认为,一方面,近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更为市场化、偿债工具更为创新化,面临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也与早期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有所不同,所以研究对象的案例要够“新”才具有当下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并非即时效果,尤其是在以股抵债的偿债效果和对盈利能力的改善效果上,需要较长时间的市场恢复和经营能力的恢复才能有所反映,因此笔者认为至少需要三个年度的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数据支持。基于上述,笔者最终选取了2020年当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12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其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研究数据。上述12家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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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2022年当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12家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总体情况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保壳效果


2020年当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12家上市公司中,截至目前仅有1家上市公司即德奥退(002260.SZ)退市;有11家上市公司仍保留上市地位且目前均未被施以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保壳成功率超过90%,保壳效果明显且较为持久。


根据退市新规,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因此,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规模相对较小的保利新(300116.SZ)和宝塔实业(000595.SZ)在未来几年内仍有一定的退市风险。


(二)破产重整中以股抵债的偿债效果


2020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12家上市公司中,偿债方式包括以股抵债的上市公司共有7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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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2020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的偿债效果

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至今最高成交价系指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至2023年9月18日间各交易日当日最高成交价。


根据上述数据,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偿债方式包括以股抵债的7家上市公司中,共有3家上市公司对该等债权截止目前的最高清偿率已经超过100%,分别为盐湖股份(000792.SZ)、天娱数科(002354.SZ)和永泰能源(600157.SH),其中盐湖股份(000792.SZ)以股抵债的清偿率甚至可高达348.47%。


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偿债方式包括以股抵债的7家上市公司中,有1家上市公司即沈阳机床(000410.SZ)对该等债权清偿率虽然未达100%,但仍超过其重整计划载明的就该等债权对应的清偿率。沈阳机床(000410.SZ)重整计划中载明“在按照每股9元价格实施股票清偿的情况下,股票清偿部分清偿比例约为26%”,其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至今最高成交价为9.26元/股,截止目前最高可实现26.95%的清偿率。


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偿债方式包括以股抵债的7家上市公司中,有1家上市公司即利源股份(002501.SZ)在重整计划中并未设定单一清偿率,并载明因债权人受让股票市值的提升在未来某一时点有可能实现100%清偿的效果,但股价未来能否顺利达到预期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利源股份(002501.SZ)以股抵债的价格为9.74元/股,但重整计划获批前20个交易日当日最高价均价仅为2.07元/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至今最高成交价为3.57元/股,截至目前最高可实现36.65%的清偿率。


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偿债方式包括以股抵债的7家上市公司中,有2家上市公司截止目前可实现的最高清偿率仍低于其重整计划载明的清偿率,分别为金贵银业(002716.SZ)和安通控股(600179.SH)。其中,金贵银业(002716.SZ)在重整计划中载明“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以货币形式受偿2.00元、受偿转增股票7.3股,未受偿的部分金贵银业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参考《财务咨询报告》,抵债股票作价6.04元/股,普通债权超过20万元部分的受偿率为46.09%。在抵债股票价格达到13.42元/股时,普通债权可以获得全额受偿”,其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至今最高成交价为4.53元/股,截至目前最高可实现35.07%的清偿率,低于其重整计划列示的46.09%。安通控股(600179.SH)以股抵债的价格为9.5元/股,但重整计划获批前20个交易日当日最高成交价均价为5.95元/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至今最高成交价仅为4.89元/股,截止目前最高可实现51.47%的清偿率,但远低于其重整计划中列示的100%清偿率。


综上所述,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偿债方式包括以股抵债的7家上市公司中,截止目前有4家上市公司最高可实现的清偿率仍低于100%,其中有2家上市公司最高可实现的清偿率仍低于其重整计划载明的清偿率,该2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截止目前偿债效果尚不理想。


(三)破产重整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效果


1. 资产负债端:破产重整有利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端的持续改善


(1)净资产

根据表三列示的净资产数据,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中,有9家上市公司能够通过破产重整在短期内获得净资产即时增加的效果,分别为莲花健康(600186.SH)、盐湖股份(000792.SZ)、天海防务(300008.SZ)、安通控股(600179.SH)、天娱数科(002354.SZ)、宝塔实业(000595.SZ)、永泰能源(600157.SH)、利源股份(002501.SZ)、金贵银业(002716.SZ),其中有5家上市公司能够通过破产重整取得净资产持续增加的效果,分别为莲花健康(600186.SH)、盐湖股份(000792.SZ)、天海防务(300008.SZ)、安通控股(600179.SH)、永泰能源(600157.SH);有3家上市公司即天娱数科(002354.SZ)、宝塔实业(000595.SZ)、利源股份(002501.SZ)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当年末的净资产为近三年峰值,随后逐年减低,但幅度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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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情况


(2)资产负债率

根据表四列示的资产负债率数据,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尽管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资产负债率有所波动,但除保利新(300116.SZ)外,其他上市公司在2022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均远低于2019年末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的资产负债率,破产重整对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改善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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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情况


2. 收入利润端:破产重整对营业总收入和扣非净利润改善效果较为明显,但是实现扣非净利润的持续增长尤其是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难度较高


(1)营业总收入

根据表五列示的营业总收入数据,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近三年营业总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近三年复合增长率最低为1%,最高为74%,其中高于30%的有4家,分别为盐湖股份(000792.SZ)、天海防务(300008.SZ)、利源股份(002501.SZ)和金贵银业(002716.SZ);就2022年末与2021年末数据对比,除莲花健康(600186.SH)、沈阳机床(000410.SZ)和天娱数科(002354.SZ)营业总收入略有回落外,其余8家均有增长。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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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总收入情况


(2)扣非净利润

根据表六列示的扣非净利润数据,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合并口径扣非净利润基本呈增长趋势,其中,2022年末合并口径扣非净利润为正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合并口径扣非净利润持续增长的有盐湖股份(000792.SZ)、天海防务(300008.SZ)、安通控股(600179.SH)、永泰能源(600157.SH);有6家上市公司尽管扣非净利润相较重整前有所改善,但在2022年末仍为负值,分别为沈阳机床(000410.SZ)、保利新(300116.SZ)、天娱数科(002354.SZ)、宝塔实业(000595.SZ)、利源股份(002501.SZ)和金贵银业(002716.SZ)。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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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合并口径扣非净利润情况


3. 现金流量端:破产重整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一定改善效果,但是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的持续增长尤其是由负转正的难度较高


根据表七列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数据,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合并口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有3家,分别为盐湖股份(000792.SZ)、安通控股(600179.SH)、永泰能源(600157.SH);有5家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2022年末仍为负值甚至低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2019年末的数据,分别为沈阳机床(000410.SZ)、保利新(300116.SZ)、天娱数科(002354.SZ)、宝塔实业(000595.SZ)、利源股份(002501.SZ)。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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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2020年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仍保留上市地位的11家上市公司合并口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



四、结语


本文从实证分析角度研究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执行效果,从保壳效果、偿债效果、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效果三个维度,基于12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保壳情况、以股抵债的实际清偿率以及各年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营业总收入、扣非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数据分析表明:


(一)从保壳效果来看,目前破产重整仍是上市公司的重要保壳手段,短期及长期保壳成功率较高。

(二)从偿债效果来看,以股抵债的实际清偿率与重整计划所载清偿率匹配性有待提高,从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的角度,上市公司和管理人应当考虑在重整计划中就以股抵债的定价依据以及股价变化所带来的清偿率变化作充分披露。

(三)从破产重整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效果来看,破产重整总体上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端、收入利润端、现金流量端改善效果较为可观,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所改善。但是,破产重整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端改善最为迅速、明显,在收入利润端和现金流量端的改善较为缓慢,尤其体现在短期(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2年)内扭亏为盈的成功率尚不到50%,这在退市新规下会影响保壳预期进而影响重整预期,这也是上市公司需要更早利用破产重整工具的原因。


受限于信息披露的有限性和研究数据的样本量,本文仅以2020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12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也仅选取了部分财务指标进行数据分析。实际上,仅近三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偿债方式、以股抵债的定价依据、重整模式等也存在一些变化,而这可能导致每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上市公司其破产重整执行效果间存在差异;此外,对于创新工具如破产信托所能实现的偿债效果究竟如何,也值得我们更深入的研究,但这些都尚有待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后较长的时间来取得研究数据。


本文抛砖引玉,旨在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基本思路,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任重而道远,尚需针对该问题展开更细化、更深入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