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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带您了解BVI投资基金

作者:缪毅 刘杰 孙锦昭 2020-05-12

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以下简称“BVI”)作为离岸基金设立地之一,近年已受到越来越多基金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关注。本文将带您从法律监管体系、投资基金类型和法律组织形式三个方面领略BVI投资基金概况,管窥其特色和优势。



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2001年12月通过的《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Act, 2001) 正式将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以下简称“FSC”)确认为负责监管、监督和检查包括投资基金、公司注册、保险、银行、信托等在内金融服务的部门。此后,FSC作为独立的监管部门,逐步建立了完善和稳定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作为英国的海外领土,BVI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亦颁布成文法以增强其确定性。与共同基金设立与运作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证券与投资业务法(2010)》(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10, 以下简称“SIBA”)、《共同基金条例(2010)》(Mutual Fund Regulations, 2010)、《证券与投资条例(孵化基金和获准基金)(2015)》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Incubator and Approved Funds Regulations, 2015) 等。


2019年12月,BVI颁布了《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正案(2019)》(以下简称“《SIBA修正案》”)、《私募基金条例(2019)》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Regulations, 2019) 以及相关制度指引。通过新设“私募投资基金”(Private Investment Fund, 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将封闭式私募基金正式纳入FSC的监管范围。有关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详情可参阅笔者往期文章《BVI封闭式基金如何注册及持续合规?》


共同基金和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还须遵守符合其组织形式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商业公司法(2004)》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投资组合公司条例(2018)》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BVI Business Company) Regulations, 2018)、《有限合伙企业法(2017)》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2017) 等。



多样的投资基金类型



BVI共同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文件的相关规定自由申购赎回,因此广泛适用于证券投资领域。BVI共同基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孵化基金 (Incubator Fund)、获准基金 (Approved Fund)、专业投资者基金 (Professional Fund)、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境外基金 (Recognized Foreign Fund)和公共基金 (Public Fund)。本文将主要介绍前四类基金及其特点。


孵化基金 (Incubator Fund)


什么是孵化基金?


  • BVI于2015年颁布《证券与投资条例(孵化基金和获准基金)(2015)》,正式成立一种新的基金类型——孵化基金。孵化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且每位投资者初始投资额不得少于20,000美元。孵化基金的募集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


  • 孵化基金应在运营2年后(可向FSC申请再延长一年)停止运营并清算或升级为更高阶的基金类型(如获准基金、专业投资者基金或私募基金)。


为何选择孵化基金?


  • 法律未强制要求孵化基金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师,只须委任一名当地授权代表(通常可委聘注册代理商担任)。


  • 孵化基金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向FSC提交财务报告,但该财务报告无须经过审计。


  • 与其他受监管的共同基金相比,孵化基金的设立成本最低,监管要求最少,通常可在FSC收妥所有申请文件的2个工作日后展业。初创基金发起人可考虑通过设立孵化基金高效快速地建立基金投资业绩,并测试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获准基金 (Approved Fund)


什么是获准基金?


  • 获准基金是《证券与投资条例(孵化基金和获准基金)(2015)》创设的另一种新的基金类型。获准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与孵化基金相同),但每位投资者不设最低初始投资门槛。获准基金的募集总额不得超过1亿美元(高于孵化基金2,000万美元限额)。


  • 获准基金不设基金存续期限制。但若在连续两个月中,投资者人数超过20名或募集总额超过1亿美元,该获准基金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  在两个月结束时的7日内纠正违规行为;

(b)  停止运营并清算;或

(c)  转为更复杂的基金结构(如专业投资者基金或私募基金)。


为何选择获准基金?


  • 获准基金只须委任一名行政管理人和一名当地授权代表(通常可委聘注册代理商担任),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师无强制委任要求,但要求必须委托行政管理人。

  • 获准基金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向FSC提交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无须经过审计。

  • 获准基金的募集总额上限远高于孵化基金且对存续期不作限制,通常可在FSC收妥所有申请文件的2个工作日后展业。对于希望长期运作且投资者人数规模较小基金的基金发起人来说,获准基金是不错的选择。


专业投资者基金 (Professional Fund)


什么是专业投资者基金?


  • 专业投资者基金类似于根据开曼《共同基金法》第4(3)条注册的开曼共同基金(为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开放式基金类型),仅可接受专业投资者[1]认购,每位投资者的初始投资额不得少于10万美元。


[注1]“专业投资者”是指(1)其从事的日常业务(无论为自身或他人利益)均涉及收购或处置与基金所持有的同类型的财产;或(2)其单独或与其配偶共同持有的资产净值超过100万美元。


[注2]但以下“豁免投资者”不受该10万美元最低初始投资额限制:(1)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发起人或承销商;和(2)投资管理人或发起人的雇员。


  • 专业投资者基金须每年向FSC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不同于开曼基金仅能在政府公示名单中选任审计师,FSC并无类似的审计师名单制度,BVI基金可在39个获准司法辖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英国等)内自由选聘审计师。


为何选择专业投资者基金?


  • 专业投资者基金对投资者人数、基金募集规模均无限制,通常可自向FSC申请认可前14天开始,持续开展不超过21天的试营业(若21天宽限期届满仍未获得FSC认可,则需停止基金业务)。


  • 专业投资者基金须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师。但在某些情况下,经FSC批准,专业投资者基金可豁免委任基金管理人(例如投资管理职能由基金董事会承担)、托管人(例如基金为母基金、基金已委任主要行纪人承担托管职能)和/或审计师。


  • 专业基金适合富有经验的专业投资者,是目前BVI数量最多的基金类别。


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


什么是私募基金?


  • BVI私募基金是开放式基金,读者须注意区别名称比较容易混淆的BVI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 (Private Investment Fund)”,亦须注意在开曼法律中“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指封闭式基金。两地立法机关显然在取名这件事上没有勾兑好,业界人士以后要打起十二分精神注意区分了。私募基金的组织章程大纲需具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条款:


(a)  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或

(b)  仅以非公开的私下方式[3]向投资者发出认购或购买私募基金股份的邀请。


[注3] 以“私下方式”发出邀请包括:(i)向指定人士发出邀请且并非以让其他人能够获得该基金份额的目的;或(ii)基于与投资者之间的私人或业务关系而发出邀请。


  • 私募基金须每年向FSC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为何选择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无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要求和基金募集金额上限限制。私募基金在成立后需向FSC申请认可,并在FSC认可后展业。


  • 私募基金须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师。但在某些情况下,经FSC批准,专业投资者基金可豁免委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或审计师。


  • 私募基金可为各类家族办公室及高净值人士提供灵活性和较高的成本效益,值得投资管理公司和家族办公室/高净值人士特别关注。


根据FSC于2020年1月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共有1,492只共同基金在BVI存续。其中,专业投资者基金数量最多,占比约63%;其次为私募基金,占比约21%;孵化基金和获准基金由于推出市场的时间较短,仅占比约12%。



灵活的组织形式



BVI商业公司 / SPC


根据FSC公布的数据,在BVI设立的绝大多数投资基金为根据《商业公司法(2004)》设立的商业公司(BVI Business Company,以下简称“BVI商业公司”)。BVI商业公司可在FSC批准后,选择根据《商业公司法(2004)》和《投资组合公司条例(2018)》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以下简称“SPC”),以伞形基金方式运作。现有BVI 商业公司也可向FSC申请转化为SPC。此外,在被迁移公司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开曼豁免公司 (Cayman Exempted Company) 在内的外国公司均可迁移至BVI继续存续。


BVI有限合伙企业


BVI早期的《合伙企业法(1996)》(The Partnership Act, 1996,以下简称“《1996年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1月生效以来,虽为有限合伙实体的设立及运营提供了法律指导,但并不适合于私募投资基金。2017年,BVI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法(2017)》(以下简称“《2017年有限合伙法》”)取代了《1996年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有限合伙”的内容,通过创设一系列新的制度使得BVI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规则更加健全。


与市场上常见的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不同,BVI有限合伙可以选择具有法人资格和无法人资格两种形式,且对普通合伙人实体的注册地并无要求(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且其普通合伙人须为开曼当地居民或在开曼注册的法律实体),可见BVI有限合伙在灵活性和满足市场多样性需求方面更具后发优势。


私人信托公司


作为基金组织形式的一种,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采取私人信托公司 (Privat Trust Company, 以下简称“PTC”) 设立的BVI投资基金并不常见,其大多出于监管要求、税收或保密性考虑。PTC不要求设定最低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无须FSC事先批准且无需委任财务审计师。



下期预告



随着以经济实质法和封闭式私募基金法为代表的监管升级格局在各离岸司法辖区的落地成型,离岸基金法律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不少基金发起人都开始重新审视基金结构,离岸基金设立地之争烽火重燃。BVI相对较低的设立维护成本、适合中小型基金的分类监管体制、高效快捷的设立时间等诸多优势已使BVI基金和BVI基金管理公司受业界的关注和欢迎程度日益提高,尤其当离岸基金设立和维护成本日益水涨船高之际,BVI的低成本优势策略有望在中小型基金市场形成对开曼群岛的有力竞争,甚至借机弯道超车。在下期文章中,笔者将聚焦离岸双雄在中小型基金市场中的各自优势,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