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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丨举报:推开公平竞争审查沉重的大门——解读《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作者:全开明 董君楠 沈路 2024-07-29

【摘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新规旨在确保大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通过建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的举报处理机制,加强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行为的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工作规则》旨在完善现有的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特别强调了对举报内容的核实和处理流程。该规则加强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上篇我们总结分析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中重点法条的变化,就亮点内容作出了解读,并展示了市场监管总局主动督察整改的经典案例。本篇(下篇)我们将继续聚焦征求意见稿,接着展示通过群众实名举报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抽查发现的整改或废止案例,并对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的执法趋势进行突出分析,探讨企业在新规下的合规路径与对策。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 举报处理 对比解读 整改/废止 执法趋势 合规举措


第三部分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经典案例分析


二、群众实名举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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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方评估机构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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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公平竞争审查后续执法新趋势


一、落实回应反垄断法,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向


2022年《反垄断法》的修订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及制度的出台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2024年6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与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审查的主体、对象、标准和程序,推动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其中,《条例》明确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方向。2024年7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加速和推动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进程,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不仅标志着其从政策指导到法律规范的转变,更关键的是,它与反垄断法的紧密结合,提升了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增强了其权威性和执行力。这种体系化的衔接,使得公平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执法能够形成有效的互动和协调,构建了一个统一协调的监管框架。同时,《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将反垄断法作为其制定的法律依据,进一步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指导和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中的重要作用,能够更有效地预防和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具体而言,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在操作层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通过引入反垄断执法机构参与的会同审查机制,确保重大政策措施在起草阶段就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从而预防可能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出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确保重大政策措施在施行阶段具备完善的举报监督机制,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监督和举报的平台,允许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就违反《条例》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使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公平竞争审查中来,为《条例》规定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提供了社会层面的补充和完善。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负责建立和落实抽查机制,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其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并处理有关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的举报。《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为公众举报提供了明确的过程性规则,包括举报的受理、核查、反馈等环节,确保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使之满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提高了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从起草阶段的会同审查到施行阶段的举报监督,再到抽查机制的建立,形成了对政策措施全流程的监管,确保政策措施在任何阶段都能够接受公平竞争制度和原则的检验。这些措施不仅增强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也提高了其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论是《条例》还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均以积极态度回应了反垄断法的修订,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方向,为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构筑层层基石。通过这种体系化的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更好地融入反垄断法的整体框架,实现从政策制定到实施的全流程监管,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事先审查+事后举报处置=共同构建公平竞争执法闭环


2024年6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法律框架,确保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实现,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大突破。2024年7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条例的出台到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征求意见,反映了立法和执法机关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方面的高效协作,是立法与执法的迅速响应。征求意见稿亦为公平竞争大市场注入了富有活力的新鲜血液,促进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这些措施共同构建了一个闭环的公平竞争执法体系,从政策制定到实施监督,形成了完整的监管链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旨在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些规则确保政策措施不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保障各类经营者能够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处理公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行为的举报设置了具体全面的门槛及通道,确保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如明确了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程序,以及对举报人的反馈机制等。前述《条例》与《征求意见稿》显然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形成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完整且丰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了各类经营者能够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条例》提供了政策制定前的预防性指导,确保政策措施在出台前经过公平竞争的评估。《征求意见稿》提供了政策出台后监督和纠正机制,允许公众参与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为政策措施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社会意见,提高了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当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该规则进行受理、核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执法机关除了须遵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制定机关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外,在后续处理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时,亦须严格遵守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天罗地网”般的执法之路。这些措施的实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评估、改进和更新,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新规出台:执法机关将构筑公平竞争审查的闭环系统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操作层面的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构筑闭环系统,意味着从政策制定到实施监督,再到违规行为的纠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和执行流程,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促进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营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后续的执法机关将会在以下方面筑牢公平竞争审查的坚实防线:


(一)强化宣传培训,落实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与《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并积极组织专业培训以提升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的业务能力。此举可以提高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监管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提升整个系统的业务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政策措施进行抽查,督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督查、约谈等措施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行为,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二)完善配套规则,落实常态清理


执法部门细化审查标准和审查工作流程,强化审查制度机制保障,有助于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同时,将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性垄断执法结合起来,定期清理现行政策措施,确保它们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废止或修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措施,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畅通举报渠道,推动实践创新


公开透明的举报渠道可以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渠道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联系方式,并对举报及时进行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执法机关或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强化事前预防,注重事后监管


强化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在政策制定的早期阶段及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策措施在制定之初就考虑到公平竞争的要求;对已实施的政策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其效果与预期一致,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通过这些措施,预期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条件。


第五部分 应对公平竞争审查的企业全过程合规举措


面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其经济行为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落实全过程合规举措,承担社会主体应有的责任,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贡献独特的价值,也能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助力。


一、遵守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商业行为和企业内部措施均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其了解并理解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企业需制定明确的合规政策,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特别是涉及市场准入、退出、招投标等方面的操作,确保其知晓合规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操作标准,对于积极推动和遵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员工和团队,给予奖励和认可,以激励更多员工参与合规工作。


(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及内部审查机制,包括制定合规政策、程序和检查清单,确保所有商业决策和行为在实施前都经过合规性审查。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识别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缓解措施,在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估,以增强内部审查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也可建立一个安全的举报系统,让员工和利益相关者能够报告潜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并确保这些举报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四)企业内部可设立专门的审查部门或审查小组,专门负责审查企业的对外决策和措施,明确审查部门或审查小组的内部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新决策、监督决策执行、提供合规咨询等,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企业合规风险评估,积极应用新质技术手段


(一)企业在决策制定和商业活动策划前,需进行自我审查,评估其决策或活动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预防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此外,企业需建立配套的标准化自我审查流程,确保所有决策和商业活动在执行前都经过公平竞争的评估。


(二)开发或采用风险评估工具,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量化决策或活动可能带来的合规风险,从而利用合规管理软件来跟踪政策变化、监测市场行为,并自动提示潜在的合规风险。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则可识别市场行为模式,预测并防范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行为。与此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企业需紧跟时代步伐,探索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系统,以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尤其是在处理大量数据和复杂决策时。


(三)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风险评估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影响的敏感度和评估能力,并制定应急响应计划,一旦识别出合规风险,员工能够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此举意在将技术手段与专业人员的判断相结合,确保合规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和深入性。在企业内部推广合规文化,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主动识别和报告潜在的合规风险。


(四)企业内部合规数据库的建立,能够帮助收集和分析与公平竞争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和市场动态;与专业技术服务提供商开展合作,则可获取先进的合规风险评估和监控技术支持,将合规风险评估工具与企业现有的IT系统整合,实现风险管理的自动化和实时持续监控,跟踪企业活动与市场变化,快速响应合规风险。


三、维系与有关部门的良好沟通,积极促成行业合规建设


不论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还是《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亦或是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发布,都体现着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大市场的重视程度。显而易见,公平竞争审查力度、强度的提升已成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必然趋势。


(一)企业需注意保持与有关单位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与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在面对出台不久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时,可及时建立沟通渠道,确定与市场监管总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沟通的正式渠道,及时了解监管要求和审查标准,确保信息交流的顺利性和及时性;亦可积极促成与政府部门的定期沟通会议,讨论企业运营中的合规问题和政策变动,主动接受公平竞争审查部门的指导和建议;参与或组织政策解读会,深入理解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在合规方面的困惑和建议。


(二)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协作亦是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与助力,利用行业协会的网络,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流合作,共同提升整个行业的合规水平。企业可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标准和最佳实践指南,共同推动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形成行业标准。同时,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平台,分享和获取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最新信息和政策动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调研,收集和分析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情况;通过行业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内部对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与行业协会联合举办培训活动,提高行业内企业和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通过上述举措,企业不仅能够确保自身行为的合规性,还能够在与政府部门的互动中建立起积极、合作的形象,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与行业协会紧密协作的同时,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合规管理水平,还能够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的合规形象,共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正确使用举报权利,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因此,对企业而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权利拥有了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撑,为企业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排除公权力的干扰提供了有力后盾。


(一)在社会层面,企业作为公平竞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者,同时也是相关法律权利义务的关键主体,必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贡献力量。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企业行为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积极倡导和实践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通过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遵守,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不参与任何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企业必须要擅于、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举报权利,就市场中存在的不公平竞争及公权力主体不公正对待等行为,严格依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采取合法合规的举报措施。在企业内部建立机制,鼓励员工在发现不公平竞争行为时提出举报。在进行举报之前,咨询法律顾问,确保举报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收集相关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证据,如文件、通信记录、目击者证言等,确保举报人的匿名性和安全,避免因举报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需通过官方渠道进行举报,如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等。在举报过程中,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遵守保密原则,不泄露敏感信息。举报后,企业还需持续跟进举报的处理进度,并根据需要提供额外信息。


(三)企业需提高经营活动透明度。对外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定期发布企业的财务报告、业务活动、市场策略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市场的监督。同时,企业需定期接受外部审计,确保企业的财务和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制定应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计划,其中包括在被举报时的应对策略和整改措施,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鼓励社会公众、消费者和合作伙伴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企业可与同行交流企业的合规最佳实践,共同提升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水平。在行业论坛和会议上分享企业的应对策略,促进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共享企业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应对策略,包括面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准备和整改措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的反馈和评估结果,不断改进优化企业决策与活动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企业常规程序,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通过这些合规对策,重大政策措施的起草部门可以更好地避免出台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撰写钱思涵、曾雯雯、余雪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

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c7ebee1b4be944848de7c8cc186e6cca.html


附录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前款所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二)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第六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一般包括: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

(三)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签收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

反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理,并将不予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一)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对同一事实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

(二)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四)关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未履行或者不规范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一)政策措施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但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

(二)有关单位主张已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但未提供佐证材料的;

(三)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但未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的;

(四)政策措施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未送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

(五)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或者结论不明确的;

(七)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政策措施中含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

(二)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后发现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适用情形的;

(三)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后发现存在其他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

(四)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没有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或者在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后未及时停止实施的;

(五)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核查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第十七条 经组织核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束核查:

(一)有关政策措施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

(二)在核查期间有关单位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

(三)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第十八条 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举报和组织核查的有关情况、整改要求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有关单位未履行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补正程序等;

(二)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的,要求按照相关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三)核查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等情形的,要求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

《提醒敦促函》可以抄送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联合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认为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有处理权限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本规则开展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举报线索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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