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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笔记13:三问助你理解海关成交价格估价法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2-11-03
[摘要]我是用发票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发票价格不就是成交价格吗?海关为什么还要对我价格质疑、价格核查?不是说海关审价时优先适用成交价格法吗?

【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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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是用发票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发票价格不就是成交价格吗?海关为什么还要对我价格质疑、价格核查?不是说海关审价时优先适用成交价格法吗?


实务中常听到类似困惑,这其实是对海关成交价格估价法的误解,本期笔记通过三个问题助你准确理解海关成交价格估价法:


1.海关监管语境下的成交价格是什么?


2.成交价格被海关接受的条件是什么?


3.海关审价时,哪些因素需要计入成交价格,哪些因素需要从中扣减?


【关键词】海关审价 成交价格 调整因素


在从价计征关税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估价法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方法,不过海关语境下的成交价格不必然等于国际贸易中的发票或者合同价格。企业申报的发票或合同价格只有符合《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统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申报价格才可能被海关接受并以该申报价格作为成交价格来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考虑到大多数货物出口时不涉税,而且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相对简单,以下以进口货物为例进行介绍。


一、海关监管语境下的成交价格是什么


(一)成交价格,是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二)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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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交价格是按规定调整后的实付、应付价格


海关审价中的成交价格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同时还要满足一定条件。


2.实付、应付价格


支付形式可以是直接支付,也可以是间接支付。


3.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或合同价格


这是由于贸易中的发票或合同价格往往是由买卖双方约定的,约定的价格有可能是实付或应付价格,也有可能包括运入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保费,或者可能包含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二、成交价格被海关接受条件是什么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成交价格要被海关接受需要满足图示的4个条件,我们逐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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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不受限制


建立在限制基础上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不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法,这个条件应该是基于交易公平的要求设定的。


笔者以为这里的“限制”不宜扩大解释,理解为对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制更为妥当,那么何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限制?


《审价办法》对此做了列举式规定(如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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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条件或因素,可以结合《审价办法》第十条来理解。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1)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2)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3)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前述(1)是我们通常说的搭售交易,也就是卖方的销售价格取决于买方同时购买特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一旦发现存在此种情形,海关会认为销售或价格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影响,从而拒绝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法。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做出调整。


《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实践中,存在买方除了支付货价之外,还返还一部分进口货物的转售、使用利润,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不能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作出调整,海关可以拒绝采用成交价格法来估价。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特殊关系?第二,如何认定特殊关系是否对双方之间的发票或者合同价格构成影响?


· 什么是特殊关系?

《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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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也会被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 如何认定特殊关系是否对双方之间的发票或者合同价格构成影响?


《审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倒扣价格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计算价格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会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如果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三、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有哪些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海关在审核完税价格时,要在申报的实付、应付价格基础上加上应该计入的因素,减去不应当计入的因素,最终调整后的才是成交价格。简言之,前述应当计入成交价格的因素、从中排除的因素就是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前者称为加项,后者是减项。


(一)加项:应当计入成交价格的因素


《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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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买方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 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 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前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按照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合理估价的方法来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减项: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1)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2)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3)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4)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笔记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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