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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述评

作者:刘云刚 2020-02-10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颁布多项税收政策支持疫情防控。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上述政策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上述4部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了11项专项税收政策,其中第2-11项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发文单位另行确定。



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1、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2020年第6号公告规定。财政部2020年第6号公告规定:(1)扩大适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进口物资范围,将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列入适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范围;(2)扩大免税范围,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和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列入适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范围;(3)扩大了受赠人范围,将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列入受赠人范围。前述进口物资如已经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予以退还。前述政策调整后,将有更多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适用免税政策。



二、增值税政策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考虑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现金流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二条作出了前述规定。之前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一般规定只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百分之六十。前述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上述政策与银监融资政策和财政部门贴息政策一起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制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入列标准》,并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相关企业应争取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本次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员流动基本停止,这导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基本停滞。为减轻前述企业受到的损失,给予其免征增值税优惠。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前述企业相关收入已大幅减少,给予免征增值税待遇的期间应该长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结束后一段期间仍可给予免征增值税待遇。疫情防控期间,快递收派企业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收派服务,为疫情防控作出重要贡献,也应给予其免征增值税待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根据前述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包括航空和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前述政策与2008年汶川、2010年玉树、2013年芦山和2014年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税收政策相比,增加规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以外的其他单位和/或个人无偿捐赠,不免征。以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专项政策只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无偿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直接无偿捐赠不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扩大了免税货物捐赠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激励货物捐赠行为,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未规定无偿捐赠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往相关设备税前扣除政策一般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极大减少购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制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入列标准》,并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相关企业应争取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为了防止企业滥用上述税收政策,进一步规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应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的亏损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为五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突破了前述限制,有利于困难行业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企业行业2020年要能活下去,才能享受前述税收政策。因此,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的主要考虑不应该是利润,而是现金流。只要现金不断流,不破产,未来8年的利润都可以用于弥补2020年的亏损。


8、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般规定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一般规定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历史上,2003年非典防治及2008年汶川、2010年玉树、2013年芦山和2014年鲁甸地震灾后重建专项税收政策都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本次疫情防控专项税收政策同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也延续了灾难时期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间接捐赠(系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的全额扣除政策相对于限额扣除政策,可以鼓励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行为,帮助疫情地区共渡难关。


9、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历史上,2003年非典防治及2008年汶川、2010年玉树、2013年芦山和2014年鲁甸地震灾后重建专项税收政策都没有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是首次突破间接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将极大鼓励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行为。至于原因,应该是众所周知。前述规定,将直接捐赠的受赠人限定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不包括其他医院、其他单位、患者等;将捐赠标的限定为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包括现金。


10、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前述规定基本延续了《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考虑疫情防控期间,患者医疗费用由社保支付,患者也未发生较大损失,对疫情地区个人进行的捐赠和政府发放的救济较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没有必要规定对疫情地区个人接受捐赠取得的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与以上四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接受捐赠和取得政府救灾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


1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前述规定延续了财税〔2003〕101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前述实物系疫情防控必需品,给予免征个税待遇,实为必需。


综上,2020年1月26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2020年2月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2020年第8-10号公告。由此可见,税收政策出台效率相当高。上述税收政策中,困难企业2020年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8年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两项政策,也是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