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雾中的诉讼诈骗案
作者:何兴驰 孙思佳 刘维维 青文婷 2026-03-25在刑事辩护的战场上,每一起案件都是对刑辩律师专业能力、责任担当与细节洞察力的极致考验。总有一些看似板上钉钉的“铁案”,在表象之下暗藏被忽略的真相与漏洞,而优秀的刑辩律师,便是那个拨开迷雾、深挖细节、守住公正底线的人。近日,刑事辩护律师何兴驰接手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案件里环环相扣的疑点、纷繁复杂的公司纠葛,在何律师团队的抽丝剥茧下,迎来了反转的结局。
01临危受托:深陷绝境的案件,无人敢接的“烫手山芋”
初这起案件交到何律师团队手中时,早已是一团乱麻。当事人刘某以及其所在的公司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控方凭借整理好的案卷材料、被害人陈述以及讯问笔录,搭建起看似无懈可击的指控体系,将案件定性为“典型的诈骗犯罪”。接过案卷,何律师团队深知这份委托的重量。刑辩律师的职责,从来不是挑简单的案子做,而是在绝境中为当事人寻找生机,在既定结论里还原真相。他没有被外界的判断和案卷的表面定性左右,而是沉下心来,摒弃所有先入为主的偏见,秉持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开启了细致入微的阅卷工作。厚厚的案卷堆在案头,他逐页研读、逐句推敲,记录关键信息,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一组数据、一句矛盾的陈述,正是这份踏实周全的办案态度,让他很快发现了控方指控中第一个疑点,为案件逆转撕开了第一道口子。
02还原四家公司关系,戳破“陷入错误认识”的受骗假象
故事的起点,要从北京某法院的一场民事诉讼说起。法庭之上,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C公司告上法庭,声称B公司与自己签订了借款协议,如今欠款到期却无力偿还,而C公司自愿为这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要求法院判决B、C公司偿还欠款。庭审过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借款与担保事实成立,B、C公司败诉,随后依法冻结了C公司的账户资金使其几乎无法正常经营。而与此同时,就在民事诉讼的风波未平之际,远在福建的D公司突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B公司诈骗,遭受了财产损失。这突如其来的报案,让整个案件瞬间变得迷雾重重。第一个疑点也随之浮出水面:D公司究竟与B、C公司有着怎样的关联?为何会因北京的这场民事诉讼,指控B公司对其实施诈骗呢?
为了破解这一谜团,何律师团队开启了全面的调查工作——反复翻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涉案当事人、安抚其紧张情绪并仔细倾听其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并且多方走访收集证人证言,一点点还原出了四家公司的隐秘关系(如下图所示):原来,A公司系B公司的关联控股公司,而B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指使了其法务经理起草了三份B公司与A公司等关联控股公司之间的虚假借款合同,并要求时任C公司(位于福建)的经理在上述三份虚假借款合同中,为借款方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担保方处补盖其公司的公章。因此该场诉讼中所谓的借款协议,根本是子虚乌有,而C公司承担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合同,更是早在前一年就解除了。更关键的是,C公司并非独立主体,它正是报案方D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对于该场虚假诉讼,公安机关认为B公司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以及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分财物,指使他人伪造借款合同,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冻结C公司财产,成立合同诈骗罪。
如此一来,真相便清晰了:A、B公司虚构债务提起诉讼,冻结的实则是D公司旗下C公司的资产,D公司看似是无关者,实则是这场虚假诉讼的间接被害方,而这也是它获悉一审判决后随即回到福建老家报案的直接原因。

然而,很快何律师团队便发现了一个关键:即本案的被害方D公司负责人为何能够第一时间就回到老家报案?也就是说为何其在第一时间就能够知晓B公司存在伪造债务等犯罪行为?在仔细阅读笔录与案卷后,何律师团队认为,在B公司与A公司联合提起虚假诉讼的同时,D公司就已经知晓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这场诉讼以及C公司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存在不实,而最终其只能任由C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并非是陷入了错误认识,而是慑于国家强制力而不得不妥协。由此一来,何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被害人其实并不存在诈骗罪所要求的“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情形,为诈骗罪的辩护撕开了第一道扎实的口子。
03深挖虚构债务动机,击碎“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指控
公司之间的关系疑点破解,新的困惑又接踵而至。第二个疑点成为案件的核心:即B公司为何要费尽心思虚构债务、伪造担保合同,不惜触碰法律红线,也要冻结D公司旗下C公司的资金呢?
何律师团队没有停下调查的脚步,他深入研读案卷,耐心细致地梳理当事人的每一份供述,并调取了大量B公司内部的会议纪要以及反映B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还找到了B公司法务专员、法务总经理、董事长等核心证人核实情况,同时对照相关政府的常务会议纪要,终于摸清了背后的商业纠葛:早前,B公司曾从D公司手中收购C公司100%股权,为此欠下D公司1.1亿元的债务,但根据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长期处于亏损情况以及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与工程款等情形来看,B公司长期无力偿还该笔债务。后来,B公司打算将盈利可观的C公司以1.6亿元的价格转卖,这笔款项足以清偿对D公司的所欠债务。然而,D公司出于自身商业布局考量,意图重新收回C公司控制权以获取其经营收益,于是在股权评估过程中大幅压低了股权价格,将原本估值过亿的C公司股权压至2000万元,导致B公司的股权转让计划受阻,试图偿还D公司的账款也遥遥无期。由此一来,B公司便陷入了是否要按照D公司所图,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直接退还C公司的窘境。
为了打破这一僵持的局面,争取更为公平的债务协商筹码,B公司内部经过协商一致,不得已采取了虚构债务并发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暂时冻结当下正处于自己控制的C公司资金账户,暂缓D公司完成对C公司的低价收回与接管,以此获取重新谈判的机会。由此,何律师团队通过举证B公司的会议纪要、核心人员的供述,明确证实了B公司的单位意志中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知道,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倘若B公司从没想过让C公司真正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侵占其资金,而只是想借助冻结账户争取谈判权,通过“以打促谈”的商业手段在双方和平协商后便会撤诉,既不追求额外财产利益,也无意直接免除自身债务,那么这一关键发现,就成为了何律师团队否定诈骗罪指控的核心辩护意见。
04剖析罪名侵害法益,提出“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思路
案件推进到这里,何律师团队已经基本否定了诈骗罪成立的两大核心要件:即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否定,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随之而来的第三个疑点又摆在了何律师团队面前:既然不构成诈骗罪,那B公司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何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再次对案件进行深度剖析,找到了答案。从侵犯的法益角度来看,本案B公司的行为其实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而非C公司的实际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欲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须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以及法院的认定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认定。”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自始合法有效那就不需要审判人员的职权行为,而只需要成立执行机关进行执行就可以了。在本案中,B公司甚至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本案B公司与A公司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由C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前述虚假合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提交,实际上侵犯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据此,何律师团队提出了关键的辩护思路:变更罪名,以虚假诉讼罪定性更为准确。虚假诉讼罪的核心,并非非法占有财物或财产损失,而是惩治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因此,本案B公司的行为恰恰契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一辩护思路,让案件的定性迎来了关键转折。
05核查证据完整性,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策略
就在何律师团队推进变更罪名的辩护工作时,第四个疑点悄然显现:公诉机关为何始终忽略虚假诉讼罪,执意以诈骗罪指控?案件背后,是否藏着不为人知的证据合法性问题?
带着这个疑问,何律师团队仔细核查所有证据材料,并与当事人进行了反复确认,终于发现了重大问题。当事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因情绪紧张、缺乏应对经验,将四家公司的关系、案件的来龙去脉、自身的真实目的全盘托出,供述内容详尽且完整。可对此公安机关最终制作的讯问笔录却未能完整记录相关内容,而是仅记录了部分涉及诈骗犯罪的信息,省略了当事人与B公司虚构债务等案件真实背景的关键内容。正是这份不完整的笔录,导致公诉机关未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错失了正确定性案件的机会。
基于此,何律师团队果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策略,指出该份询问笔录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的合法性发起有力质证,让案件的证据体系出现了重大缺口。
06剖析反常报案与管辖问题,锁定管辖权争议的关键防线
而当事人远赴福建报案的反常举动,又让何律师团队根据过往办案经验,发现了第五个疑点,也找到了案件的又一突破口:即D公司为何不在民事诉讼发生地北京报案,反而千里迢迢回到福建老家报案?
经过细致核查与多年办案经验加持,何律师团队洞悉了背后的缘由:由于C公司、D公司均为福建本地企业,因此D公司选择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意在借助地域因素推进案件办理,却也恰恰暴露了案件的管辖权争议。
根据两高、两公《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案虚假诉讼罪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以及犯罪行为地显然是B公司虚构债务、提起诉讼的行为实施地,即北京法院;而犯罪结果地则显然是司法秩序被妨害的结果发生地,无论是行为还是结果,均发生在北京,与福建没有任何实质关联;此外,就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法院所在地而言,由于本案尚未终审,案件还在上诉过程中,因此上不存在执行问题。因此,无论如何本案中福建的司法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这一发现,成为何律师团队又一重要辩护意见。
至此,何律师团队围绕五大疑点,形成了完整且有力的辩护体系:其一,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未受到“欺骗”;其二,当事人与B公司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其三,案件尚未产生实际财产损失,不具备诈骗罪的结果,不符合诈骗罪构成特征;其四,涉案讯问笔录存在证据瑕疵,应依法排除;其五,福建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
在充分、扎实的辩护意见面前,公诉机关经过审慎审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这场充满迷雾的公司诉讼诈骗案,在何律师团队专业、细致的刑事辩护下,成功实现反转,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彰显了刑事辩护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价值。
法律的正义,从来都藏在细节里,刑事辩护的意义,便是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坚守事实底线,恪守法律原则,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回归真相,让司法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