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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即将到来的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

作者:石育斌 白汝佳 2019-12-02

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法最大的变化之一是由过去的分类税制转化为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即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按年计税。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四类综合所得收入实行分类按月或按次进行个税预扣预缴。在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将四类综合所得收入合并,适用年度税率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之后,与年度内已缴纳税额相比较,进行多退少补。上述操作过程,即为“年度汇算清缴”。


2020年3月我们将迎来首次汇算清缴,本文将针对个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进行梳理,重点分析、解读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以期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个税汇算清缴的目标人群、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等基本内容,同时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为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做好准备。


目标人群


1.   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了四类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基本人群:


(1)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但应特别注意的是,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这一决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需要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减轻了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合规负担。


对于年度内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却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下列三类一般人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中进行了明确,其可以通过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1)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2) 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3)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


由此可见,个税实施月度预扣预缴方法后,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取得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综合所得收入、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却未在年度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均需在年度终了时进行汇算清缴。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因工作调动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存在两个及以上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由于其入职新公司后,其在原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不再累计,个税适用税率会从3%开始重新计算,导致更换工作后适用税率会有所降低,故也需通过年度汇算清缴进行补税操作。


2、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在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从两处取得经营所得)。应特别注意,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并不相同,需进行区分。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


此外,针对外籍个人要特别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换言之,非居民个人在年度内因在境内居住天数达到一百八十三天而满足居民个人条件,满足条件时不变更税款计算方法,而在年度终了时通过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调整。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具体政策要求


1、纳税申报时间


对于居民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申报地点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按如下顺序选择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任职、受雇情况

纳税申报地点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

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3、报送材料


纳税人需要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为首次申报或个人基础信息情况发生变更,还应一同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此外,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还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4、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总局开发的个税APP未来也将增加汇算清缴功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比如通过自动填报相关确定信息,自动计算税额,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5、办理主体


纳税人自身应为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体,但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6、汇算清缴退、补税


对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依法计算的个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一致的,按照“补税依法,退税自愿”的原则,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例分析


在上海工作的居民个人张某,独生子女,父母健在均为61岁,有一个儿子在读小学一年级。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张某进行扣除。2019年,张某取得以下所得,不考虑“三险一金”,不考虑其他税费。

(1)每月取得任职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10,000元;

(2)2月,为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
(3)11月,因出版一本专著,取得出版社支付的稿酬80,000元

请分别计算张某2019年度内各项所得应预扣预缴个税和2019年个税汇算清缴应缴税额,并分析张某通过汇算清缴应补或退税金额。


2019年已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税:

(10,000*12-5,000*12-1,000*12-2,000*12)*3%=24,000*3%=720元

2019年2月某企业为张某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40,000*(1-20%)*30%-2,000=7,600元

2019年11月出版社为张某取得的稿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80,000*(1-20%)*70%*20%=8,960元


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年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 [10,000*12+40,000*(1-20%)+80,000*(1-20%)*70%]-60,000-1,000*12-2,000*12=100,800元

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800*10%-2,520 =7,560元

2019年已预扣预缴个税总额:

720+7,600+8,960=17280元


2019年实际应纳税额7,560元 < 2019年已预扣预缴个税总额17,280元,故2019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额17,280-7,560=9720元


由于张某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故可以申请退税。张某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申请时张某还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若干注意事项


1.  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


年度内已申报数据的获取对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至关重要,纳税人要对扣缴义务人年度内为其申报的收入和扣缴的税款进行确认,由于年度内原始申报数据是由扣缴义务人的工作人员人工进行上传,所以无法100%避免失误。因此,纳税人有必要对其年度内各条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如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还应注意,纳税人应为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体,但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不论是纳税人自己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同时,纳税人还负有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责任。此外,针对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方法还需等待后续政策文件的更新。


此外,年度内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却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于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所以在汇算清缴时还应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扣缴义务人自查


为保证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如天津、深圳等地区税务机关,陆续发布文件通知,提醒扣缴义务人做好自查工作。这不仅可以维护纳税人利益,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扣缴义务人在汇算清缴期间的负担。虽然目前仍有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尚未发布类似文件,但扣缴义务人可以暂时参考其他地区已发布的文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扣缴义务人自查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自然人身份信息核查。确保2019年已申报数据中涉及的自然人均为本单位人员,或曾与本单位发生综合所得涉税行为的人员,如自然人已离职,需确保人员状态为“非正常”。对于人员状态异常的纳税人,如确认人员信息真实有效且录入无误,需及时提醒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去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2)预扣预缴申报数据核查。扣缴义务人应对2019年已扣缴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税款等信息进行核查,如存在错误,需要对已申报成功的数据进行修改更正。目前,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更正申报的要求和具体操作方法并不一致,一般可通过扣缴客户端和办税服务厅两个渠道办理,扣缴义务人应和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后再进行操作。

3)及时处理纳税人异议申述。对于纳税人针对某笔扣缴申报记录存在异议而发起的申诉,可以在扣缴客户端进行查看。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核实,或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


(2)扣缴义务人的数据提供


虽然税务总局未来会在个税APP中开发汇算清缴功能,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信息,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提供便利,但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看,这并不能免除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数据的责任和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中也指出:“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3.  未按期申报的法律风险


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或接受纳税人委托的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期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提交相关报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如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的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们的建议


虽然个税汇算清缴细则尚未发布,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尽快熟悉已颁布的个税政策法规中与汇算清缴相关的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为即将到来的汇算清缴提前做好准备。如果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