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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转内股权并购交易法律实务

作者:毛卫飞 于承伟 2023-05-25

一、引子


外国投资者的退出是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近几年,我们办理了外国投资者将其所持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下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内投资人的一些项目(下称“外转内”或“外转内项目”)。有的项目中,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人转让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此时目标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目标公司将不再适用外商投资相关的法规。本文拟基于我们提供外转内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和对外资退出监管的观察,就外转内项目法律实务进行一些梳理与总结。


二、外转内股权并购交易流程


外转内项目已经是比较成熟的跨境项目,其办理流程也已较为标准化。为简化分析,我们假定外转内项目中外国投资者将其所持的外商独资企业100%股权转让给境内投资人,暂不考虑外国投资者转让外商独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转让中外合资企业的部分股权的情形。如下流程表与流程图整理了外转内的常规流程。对于可能涉及的其他监管流程,例如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本文暂且不予讨论。


(一) 外转内股权并购交易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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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转内股权并购交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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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留意的是,有些银行会要求在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时就需要提交税务备案表,此时外汇变更登记需以办理税务备案为前提。


三、外转内股权并购交易若干实务问题


(一)   共管账户对转让方收款的保障


在外转内股权并购交易中,由于对外付款必须以目标公司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为前提,故对作为转让方的外国投资者存在较大风险。此类项目“先过户后付款”的特质催生了实践中选择共管账户收款的方案,以解决交易与付款不同步之间的矛盾,大大降低转让方不能按时收款与收不到款的法律风险。


在此类交易中,共管账户通常以受让方名义在银行开立,并由转让方、受让方和银行签订一份《账户共管协议》或类似协议。对转让方而言,需要把握和争取的条款主要是,在《账户共管协议》或类似协议中约定:(1)在目标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受让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价款;(2)在目标公司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在完成对外付款的其他必要手续的情况下,仅需转让方的授权签字人单方签字即可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银行不得按照受让方的单方面申请将共管帐户关闭或撤销、变更约定的预留印鉴/授权签字人、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挪作他用、作质押或作其他处置,否则银行应对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共管账户的方案可在较大程度上保障转让方的权益,不失为值得推荐的付款保障机制。这会相应增加一些交易成本,在实操中,可与银行协商降低开立与管理共管账户的费率或费用。


实操中,除了共管账户的方案外,还有银行保函、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不动产抵押等多种担保或非担保方式可被用于确保受让方履行付款义务,以保护转让方。此外,还存在其他方案,例如,以转让方在境内的关联方的名义开立账户,暂时收取股权转让价款,在各方约定的各项条件均成就之后,放款至受让方账户,随后由受让方立即支付至转让方境外账户。不同的方案会有不同的操作要点和对应的法律文件。


(二)   所得税代扣代缴以避免税务处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外转内项目中,就股权转让的所得税而言,转让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让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


关于缴纳税款的时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务机关一般并不强制要求受让方在办理税务备案时完成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若未及时缴纳税款,可能导致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法定义务,即转让方的纳税义务与受让方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股权转让双方有必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代扣代缴转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发生的所得税的义务,以避免任何一方因相关交易未依法及时缴纳税款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   明晰核心监管流程为交易保驾护航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


按照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并出具目标公司新的营业执照,是后续办理目标公司外汇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


2、  商务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即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前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取代了先前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办理者不再需要像以往一样去获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这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相关流程。


3、  税务备案


2013年9月1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旧公告”)中便已明确,就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元,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备案人可选择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或者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备案。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编号和验证码,再结合其他必要材料可办理对外付汇手续。在税务备案之前,无法办理付汇手续。


2021年6月29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还将旧公告下“一笔合同多次付款需每次备案”的模式简化为了“一笔合同多次付款仅需首次付汇前备案”的模式。


4、  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提到,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企业合并分立等),应在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银行无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注销时,可协商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提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的外汇登记变更所需的审核材料主要是:(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业务登记凭证;(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四)   留意股权转让价格调整对交易的影响


在股权转让时,通常买卖双方会约定一个股权转让基准日,用以确定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而且,双方还会约定,在基准日与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发生变化时,股权转让价格将随之调整。双方约定的交割日往往晚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有时候,双方约定的交割日甚至晚于转让方收到大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该等情形下,已经走完了一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商务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税务备案、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之后,才确定交割日是哪一天,双方才知晓股权转让价格到底应调增还是调减。如股权转让价格需调增的,意味着还需向境外付款;如股权转让价格需调减的,意味着外国投资者需向境内退款。前述过程始终会面临如何处理好税务与外汇方面挑战的问题。故在设计《股权转让协议》与交易流程时就需整体考量,提前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咨询和确认,以确保交易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和经济性。


(五)   资金汇出不是项目的终点


在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商务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税务备案和外汇登记之后,受让方便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汇出至转让方。


1、对外付汇的审核


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汇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提到,需要审核的材料包括:(1)业务登记凭证;(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3)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还提到,审核原则是:(1)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或银行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2)银行应对相关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尽职审核;(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4)银行完成业务办理后,可自主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纸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签注业务种类、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银行应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2、对外付汇之后进行交割


通常,转让方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求,在转让方实际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之后方配合受让方进行股权转让的最终交割,例如办理目标公司证照、公章、财务凭证等资料及相关资产的移交。前述安排可以促使受让方为了早日进入交割流程而积极办理对外付款手续,也是在已经将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对转让方的一种保障机制。


3、留取尾款作为担保


尽管受让方可能已经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受让方担心目标公司存在一些交割日之前发生、转让方又未披露的债务、对外担保、纠纷等,此时受让方可能会要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将保留股权转让的一部分尾款,在约定的时限届满之后,用该等尾款支付前述情形引起的支出(如有),并将剩余部分支付给转让方。该等尾款类似建设工程领域的质保金。在跨境项目中,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往往需要高昂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尤其是可能还涉及跨境执行的情况。尽管仍然可能引起进一步的纠纷和争议解决程序,尾款的安排可以给受让方提供一种高效、快速的自救途径,颇受受让方青睐。


四、结语


多年来,纵观公司登记、外商投资、税务、外汇监管等方面,外资退出监管领域的法规一直在变化。跨境股权转让的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构也并非总是一成不变。不同行业领域还会带来新的注意事项和其他问题。在碰到跨境股权转让的事务时,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适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可以提高项目执行的效率,保障项目交易的安全,有利于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