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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深圳市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管理实务问答

深圳市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管理实务问答

作者:尤武军 张倩 2022-03-22
[摘要]2020年开始新冠疫情爆发,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劳动者就业都带来了巨大影响。

2020年开始新冠疫情爆发,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劳动者就业都带来了巨大影响。2022年初至今,为了应对来势汹汹奥密克戎新冠肺炎病毒,深圳市政府不得不“按下暂停键”、 采取严格的防控举措,包括公交停运、社区封闭管理等。因此部分企业只能采取居家办公等形式维持企业运转,部分企业则被迫停产停工、停止经营。但是在城市的“静默期”过后,企业需要面对大量与疫情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用工问题,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前做好准备。


锦天城作为全国领先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努力为客户排忧解困、共渡难关。我们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用工等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汇总编辑。参考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构的解答以及结合企业客户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利用锦天城律师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丰富法律服务经验,将相关问题以Q&A的形式整理归纳如下,供读者参考。


停工、复工篇


Q1. 深圳地区自2022年3月14日至3月20日期间,是否所有企业都不得现场办公、都需要暂停经营吗?


A: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与保障香港供应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一律居家办公,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Q2. 除了上述类型的企业,上述期间还有哪些行业可以运转?


A: 银行、保险等机构少量营业网点可以按照最小范围标准安排工作人员值守;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按照最小范围标准,派驻关键岗位核心人员进入办公大楼;深交所、结算中心等重要金融基础涉事机构按照最小范围标准,派驻关键岗位核心人员进入办公大楼,并实行人员备份,所有金融机构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原则上居家办公。


Q3. 2022年3月14日至3月20日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工业园区内企业,能否正常生产运营?


A:员工的生活、工作、交通都在园区内,实行“两点一线”封闭式管理的企业,在做好各项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可正常生产经营。


Q4. 2022年3月18日至3月20日期间,员工居住在盐田区、大鹏新区、光明区、坪山区、深山特别合作区,但是单位处在未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的区域(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是否可以到单位上班?


A:居住在盐田等5个区的劳动者,除因参加防疫任务、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保障香港供应等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非必要不前往福田等6个区进行跨区域流动,所以单位在未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区域的,即使员工居住在盐田等5个区,也不得要求员工到单位上班。


Q5. 2022年3月18日至3月20日期间,员工居住在未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区域(福田区等6个区),但用人单位(工作地)在盐田区等5个已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的区域内,是否可以正常上班?


A:居住在福田等6个区的居民,除因参加防疫任务、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保障香港供应等工作需要外,原则上继续居家,不能跨区流动。所以该种情形下也不得到用人单位上班。


工资计算篇


Q6. 因疫情导致小区被封闭,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A:需要分几种情形区别处理。


对于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报酬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ž   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ž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ž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Q7. 劳动者只要因疫情原因被隔离,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吗?


A:如果因为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那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会得到支持。


Q8. 劳动者虽然可以上班了,但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工资待遇等如何处理?


A: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Q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的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A: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Q10. 如何界定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或被隔离期间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A:《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上述规定已明确界定,除了“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以外,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同时,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考勤、休假安排篇


Q11. 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上班的,用人单位能否使用年休假抵扣?


A:需要区分两类情形。


对于因为医疗机构或政府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的,不得在受疫情影响而未能上班或者生产经营期间使用年休假;对于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但应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


Q12. 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上班的,用人单位能否按照事假处理?


A:对于因为医疗机构或政府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的,单位不得安排事假;对于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强行安排员工休事假。


Q13. 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上班的,用人单位是否可安排复工后的调休?


A: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出勤的天数,可安排员工与复工后的休息日进行调休,也可按照用人单位内部安排的出勤日历安排员工轮休。


Q14. 疫情防控期间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单位如何考勤?


A:可通过线上打卡平台、软件等要求员工线上打卡考勤,不具备线上考勤条件的,则可与员工协商并设置居家办公期间考勤考察模式,例如每日工作汇报、每日工作成果体现等。


相关“期限”处理篇


Q15. 劳动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如何处理?


A: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关情况结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的请求能够得到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也会得到支持。


Q16. 员工在因疫情无法上班前即处于产假、工伤假期间的,是否因疫情防控未能上班期间而顺延?


A:不顺延。此类员工在2022年3月14日至18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包括未居家办公的),其已经在享受产假、工伤假,因疫情防控原因企业无法现场办公的期间性质不同于假期,故员工的产假或者工伤假不因此顺延。


Q17. 员工在疫情防控未能上班期间试用期满的,试用期是否顺延?


A:不顺延。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企业暂停经营、无法现场办公并非停工放假,且通常情况下的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均被计入试用期中,故员工的试用期在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岗上班期间,试用期不顺延;企业可通过员工居家办公的表现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应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及时通知员工是否能够按期转正。


劳动合同及争议处理篇


Q18. 因疫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不能。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Q19.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可以。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20. 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A: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21.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以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支持?


A: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会得到广东地区裁判机关的支持。


Q22.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A: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Q23. 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发生困难,是否可以此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A:理论上有规定,但实操中不建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因发生经营困难,在特定条件和满足相关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法律对于用人单位采取经济性裁员模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非常严苛。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按照该通知精神,虽然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我们仍然不建议企业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其他篇


Q24. 企业因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原因未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薪资如何处理?


A: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同工同酬”。企业作为用工单位的,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相关劳务派遣协议仍未终止期间,用工单位因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未能开工、劳务派遣人员未能提供劳动的,可参照本文Q6的回答,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同与派遣人员协商并确定期间的报酬标准。


Q25. 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上班的,工资如何计发?


A: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小时工资和每日工作时间计发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小时工资,单位小时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属于劳务用工关系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约定处理。


附:相关依据的法规政策和裁判口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全市三轮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