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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风险规避

作者:何兴驰 2021-04-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正确理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计单位,是指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总体设计的单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委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附则工程的建造施工工作,一般通过招投标,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其次,本罪要求行为主体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通行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的主要有:超过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发包分包工程、使用降低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违反国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擅自或者任意更改原设计。除此之外,具体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还体现在:建设单位任意压低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任意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没有或者降低标准进行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等等;施工单位隐蔽工程不符合规定进行验收、偷工减料、违反有关材料试验规定等等。


最后,本罪要求危害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即本罪为结果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标准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只有因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本罪。


XX小区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于2015年交付,仅仅一年多就有五栋高层楼房就陆续出现了大面积开裂的情况。2019年底,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墙体开裂是因为这些楼房的墙砖掺杂了过量的石灰物质,石灰物质遇水会膨胀,容易因挤压导致变形和开裂。这五栋楼房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安全性不达标,影响整体承载。因此,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单位犯罪,对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兴驰律师接受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后,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研究,提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意见。要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而且要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而在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本案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在施工阶段,严格履行质量监管责任,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施工,未出现压缩工期的情况,也未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项目竣工后,积极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有关单位验收合格。由此可见,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终积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另一方面,本案也并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本案并未发生人员伤亡,该项目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并不存在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问题,仅是空心砖质量不好导致墙体裂缝。除此之外,在墙体出现裂缝后,公司在没有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主动进行施工维修,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为小区业主安全和工程完善具有较大贡献。最终,该意见最终被公安机关采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


房子是大事,房屋安全更是重中之重。但是,房屋建筑的建设工序繁杂、涉及众多,只要出现工程不合格的情况,相关工程单位就一定是触犯刑法,要被科以刑罚吗?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此,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笔者认为相关工程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者、最终受益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是其首要选择。但是,建设单位拥有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招标,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4)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总体设计,是工程项目得以施工建设的基础。因此,设计单位责任重大,具体要求如下,(1)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相关执业人员和单位共同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居于主体地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为重大,具体如下:(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可以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关于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731页

[2]唐铁湘.审理工程犯罪案件有关实务问题[J].人民司法(应用),2018(19):32-35.

[3]许冰梅.论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与安全责任[J].法制博览,2017(35):33-34.

[4]孔航.浅论房地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J].商,2016(17):224-225.

 

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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