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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检首批典型案例看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政策及合规建议

作者:董凯华 2020-02-19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十件典型案例的发布,展示了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同时也为易发高发案件的定性处理提供了指导意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读,我们可以总结疫情防控期间的总体刑事政策,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出特殊时期的行为规制建议,警示行为失当引发的刑事风险。



一、首批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从公开渠道掌握的资料来看,1月20日钟南山院士通过央视确认新冠病毒“人传人”,同月23日武汉“封城”。此后,疫情防控形势愈发严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成为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的任务和目标。在此后短短20多天的时间内,最高检便迅速行动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足见司法保障任务之巨、疫情防控重视程度之高。


首批典型案例涉及多领域、多罪名,涵盖了针对防疫物资和防疫人员犯罪、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生产、销售伪劣防疫产品等当前易发高发犯罪,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入罪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等争议问题的认定标准,为一线司法实务人员提供了操作指引。


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从典型案例看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政策



1.坚持从严从快惩处和坚持依法办案相结合。一方面,多起典型案例均体现出司法机关从严从快惩处涉疫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例如,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从案发到一审宣判用时8天;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从被告人被抓获到一审宣判用时3天;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从公安机关立案到一审宣判用时9天。另一方面,在案件提速的同时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上述多起案件之所以能够短时间内审结,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有很大关系,其中不乏视频会议方式介入等灵活举措。此外,社会广泛关注且争议较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出现在指导案例中,体现出司法机关仍然坚持谦抑的刑法原则,没有因疫情防控的紧张形势而降低入罪标准或放宽证据尺度。在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对典型案例的介绍中,也提出要坚持依法惩处的原则。


2.司法机关之间互相配合的紧密度明显增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三机关出于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在侦查取证、程序推进、定罪量刑等方面更加注重协作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共同职能属性进一步凸显。例如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对多起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短时间内批准逮捕、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当日或次日宣判等等,均反映出司法机关配合协作的紧密度增强。


3.突出对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和人员的重点保护。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湖北竹山刘某某妨害公务案、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均系攻击防疫执勤警察或工作人员的案件;湖北武汉柯某某寻衅滋事案系暴力殴打值班医生的案件;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系抢劫防疫工作人员提包的案件;销售伪劣产品案、非法经营案、诈骗案均涉及到口罩这一重要防护物资。防疫物资和相关人员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成败,司法机关也必然会继续加大对涉疫物资和人员犯罪的打击力度。


4.面对疫情防控的紧迫要求,犯罪圈适度扩大。新冠肺炎扩散危害巨大,它不仅对经济发展造成强烈冲击,也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危,采取更为严格的防控举措确保基本的民生需求和秩序稳定成为首要任务。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当前阶段更加强调和注重“严”的一面。例如典型案例中,将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与两高两部近期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保持一致;对寻衅滋事罪中寻衅动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明确了罪与非罪的边界。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合规建议



1.心怀法律敬畏,提高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风险意识。无论是最高检的典型案例,还是前一阶段频频出现的因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隐瞒接触史导致病毒传播等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大多与普通群众思想上麻痹大意、重视不足有关,甚至有的嫌疑人在归案时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例如当前高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多是嫌疑人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对咳嗽、发热等症状不以为然,仍然外出聚会、走亲串友、躲避隔离,以致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前段时间也出现了基于博取眼球、恶作剧等种种目的,通过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最终被司法机关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全国一心抗击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一定要树立“防疫无小事”的刑事风险意识,避免“刚出病房就进牢房”的事件再次发生。


2.把控言行尺度,自觉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相关工作。在典型案例中,有5件案例都与拒绝接受疫情防控人员的劝导规制有关。实践中,很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的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属此类。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犯罪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进一步明确。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直接战斗在一线的是疫防人员,直接接触病患并参与隔离治疗的是疫防人员,直接面对紧急病情和社会矛盾的是疫防人员,如果一些普通群众对坚守岗位的疫防人员相关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因为情绪激动而导致行为过激,将产生涉刑入罪的极大风险。因此,在角色定位上,要理解疫情防控人员相关防控举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们是冒死前来的施救者,而不是施难者;在自身行为上,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各项工作要求,为防疫添力而不是添乱;在诉求表达上,由于肺炎疫情严重威胁患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因此极易与一线疫防人员产生矛盾摩擦,这时要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理性、合理、合法地表达就医治疗、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诉求。


3.不触碰高压线,摒弃利用疫情不法牟利的贪念。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成为紧俏物资,各种捐款媒介和渠道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在暴利诱惑之下一些企业或个人开始铤而走险,结果锒铛入狱。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四件案件均属于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案件,其中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者有之,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者有之,假借研制、生产、销售防疫物品诈骗者有之,均被司法机关从严惩处。近期,各地司法机关已针对涉疫情犯罪陆续开展重点打击和治理,例如上海警方在2月3日当天接连侦破了3起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件,江西开展了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与公安部办公厅于2月13日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在全国上下齐心抗击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涉疫犯罪将成为司法机关关注和打击的重点,侥幸心理切不可有,将个人、企业的成长进步与国家、社会的发展所需相契合才是可取之道。


4.开展自我排查,明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职责。随着各类企业逐渐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主体责任也随之凸显,如果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自身职责缺乏足够重视,对刑事边界概念模糊,也极易产生刑事风险。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员工管理责任风险。如果员工中存在确诊或者疑似病例,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或有关疫情防控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统计报告,协助做好隔离检查等工作,不得瞒报、缓报,更不得协助员工隐瞒或者躲藏,否则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是运营管理风险。如果企业未遵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防控要求,私自提前复工,进而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同样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如提供网络服务的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则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三是失范经营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企业借物资紧缺之机哄抬价格,或者相关电商平台明知他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而予以放任,甚至合谋参与,导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相关广告经营企业如果利用广告对防控疫情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因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应当提高对刑事风险管控的重视程度,对自身运营情况、员工身体情况、防疫管理情况全面进行梳理和排查,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