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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的几个焦点问题

 2021-06-08
[摘要]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于2008年9月18日又公布了配套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此来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也规定了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年休假制度已经实行了十几年,劳动法各界也已有了很多的共识;但在劳动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点。为此,锦天城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在周末例会中对职工年休假问题进行了研讨,专委会将研讨成果整理成文,想通过这篇短文就相关的争议点做一些归纳和总结,供各界参考。


问题一:单位安排年休假是否必须征得职工的同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故单位可以自主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不必须征得职工的同意,但也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避免分歧和争议的产生。


问题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工作满12个月”具体如何理解?


这个问题之所以争议比较大,原因就在于:职工在原单位已经工作很长一段时间了,那么在入职新单位的第一年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职工社保连续缴满12个月,那么在新单位的第一年就应当享受年休假;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应当在新单位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以上两个观点,都是不准确的。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第二条规定,累计工作时间是指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因此,“连续工作12个月”是指职工无论是在原单位还是在新单位,只要是连续从事全日制工作时间超过12月的,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举例:职工前一个工作日2021年3月31日从原单位离职,第二个工作日2021年4月1日就立即入职新单位,那么,职工工作日时间是连续的,应当累计计算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果满12个月,新单位就应当在其入职的第一年内给予年休假,而不能要求职工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能给年休假。


但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到入职新单位,往往工作日时间不可能是无缝对接的,所以新单位要求职工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休假,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问题三: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于本年度或次年度第一季度内使用完毕,否则视为放弃”是否有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只能在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可以不用支付三倍的年休假折算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或次年度第一季度内使用完毕,否则视为放弃”的效力存疑,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问题四:年休假折算工资如何计算?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计算日工资基数时,是以剔除加班工资后的职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


问题五:年休假的仲裁时效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年休假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年休假可以适用特殊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而年休假折算工资并非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或者津贴,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报酬特殊时效,而应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即2018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2020年1月1日起超过仲裁时效。


问题六:未休福利年休假是否应当折算三倍工资?


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会给予职工超出法定年休假的福利年假。那么,未休福利年休假是否也应当折算三倍工资呢?


国家的年休假规定中仅明确了未休法定年休假可以折算三倍工资,并未对单位给予的福利年休假是否要折算工资进行规定。因此,要求未休福利年休假也同样适用法定年休假的待遇,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观点也将福利年休假等同于法定年休假,显然是混同了不同年休假的性质。因此,不应当将未休福利假按照法定年休假折算三倍工资。


问题七: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是否需要征得员工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因此,单位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当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


以上是我们针对年休假问题存在的几个争议点的归纳和总结,期望引起劳动法各界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关注、研究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