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五维法律风险筛查模型(之六)—— 纠纷解决机制:救济路径选择与成本评估
作者:杨勇 2026-05-15【摘要】风险识别不等于风险处置。无论尽调何等审慎、交易文件何等严密、投后监督何等勤勉,争议仍可能发生。当争议发生时,投资机构面临的核心命题发生根本性转变:从“如何预防风险”转向“如何有效救济”。
纠纷解决机制,是低空经济投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前六章的全部工作——空域审批核查、适航取证尽调、资产权属确权、运营合规监督、实控人诚信审查——其最终价值均需通过争议解决环节得以实现。此环节失效,前六章的风险防控努力可能全部归零。
低空经济纠纷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及跨境性的三重法律特征,其纠纷形态与传统民商事争议存在结构性差异。准确认知这些差异,是投资机构选择救济路径、评估争议成本、设计交易条款的基本前提。
低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不足形成鲜明反差。2021年“低空经济”概念首次写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其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年、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强调低空经济。然而,专项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相对滞后。这一“制度时滞”正在被快速填补。 2024年8月2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全球首部《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系统回应低空经济纠纷的复杂性、专业性与跨境性特征,在受案范围、仲裁员名册、临时措施、审理期限、专家委员会等维度作出创新性制度安排。2026年1月,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为首批机构共同入驻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联动创新区,明确将“建立健全理论研究、仲裁实务、司法审判三者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航空、低空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目标定位为“航空争议解决优选地”。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自1995年颁布以来最为系统性的全面修订,对低空经济纠纷解决规则产生根本性、体系性影响。
一、低空经济纠纷的全面认识
低空经济产业链涵盖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运营服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飞行服务保障、数据信息服务等多元环节,各环节纠纷形态差异显著。投资尽调中,必须对标的公司所处产业链环节对应的典型纠纷类型建立完整认知。



二、低空经济纠纷的三重法律特征
(一)复杂性:法律关系的多元叠合与规范冲突
低空经济纠纷的复杂性根源于其法律关系的高度叠合性。一个看似简单的无人机坠机致损案,可能同时涉及:
民事侵权关系——受害人与运营企业、飞手之间的损害赔偿;
行政监管关系——民航局对适航合规性的调查认定、公安机关对“黑飞”的行政处罚;
保险合同关系——责任保险是否覆盖、除外责任条款的解释;
劳动/劳务关系——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分担、追偿权行使;
产品责任关系——若事故系航空器设计/制造缺陷所致,制造商的责任。
规范冲突是复杂性的另一维度。同一事实可能同时适用《民法典》《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不同位阶、不同制定机关、不同修订时点的法律规范,裁判者面临规范选择与体系解释的艰巨任务。
(二)专业性:技术事实查明与专家支持机制
低空经济纠纷的专业性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适航技术标准。 eVTOL是否符合专用条件设定的安全标准?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是否存在设计缺陷?电池热失控风险是否超出合理范围?——这些事实认定高度依赖航空器适航审定专业知识。
第二,空域管理规范。 飞行计划审批被拒是否合理?临时禁飞通告是否已充分传达?无人机是否误入划设不明的管制空域?——这些争议涉及空域分类、航路规划、飞行管制等专业领域。
第三,数据技术事实。 飞行日志是否被篡改?电子围栏是否被人为关闭?高精度地理信息数据是否达到重要数据识别标准?——这些争议需要数据技术鉴定支撑。
(三)跨境性: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与裁决执行
低空经济产业的全球化特征决定了其纠纷的跨境性。
第一,主体跨境。 投资方可能为外资机构,被投企业可能设立红筹架构,供应商可能位于欧美、日韩,客户可能遍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第二,标的跨境。 航空器可能登记在境外,知识产权许可可能覆盖多法域,数据可能跨境传输与存储。
第三,争议跨境。 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可能分属不同法域,导致管辖权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并存。
第四,执行跨境。 胜诉裁决/判决的最终实现,往往依赖于《纽约公约》框架下的仲裁裁决跨境承认与执行,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下的法院判决互认。
三、新《民用航空法》对争议解决的实体法重构
(一)第74条:空域裁量权的法定化
新《民用航空法》第74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该条款对投资诉讼的实质影响在于:此前,企业因空域审批被拒、航线规划受阻、临时禁飞遭受损失提起的诉讼,法院普遍以“空域管理属行政裁量权范畴,不具民事可诉性”为由驳回。新法施行后,空域划分“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成为法定的行政裁量基准。虽然空域审批权仍属中央事权,但裁量基准的法定化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实体法依据。当企业能够证明空域管理部门显未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不合理压缩适飞空域、审批程序严重拖延时,可在行政诉讼中主张行政裁量权滥用,或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二)第225条:政策依赖风险的法律评价基准
新《民用航空法》第225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的法定职责。该条款虽然属于促进性规范,不直接创设可诉的民事权利,但为投资争议中评估政策依赖风险提供了法律评价基准。当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具体政策承诺后无正当理由撤回、变更,企业可依据新《民用航空法》第2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信赖利益保护。
(三)第34条:适航争议的法律定性依据
新《民用航空法》第34条明确适航许可制度及唯一产品识别码制度。该条款对于投资诉讼的实质影响在于:此前适航争议的法律定性主要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民航局规范性文件,位阶偏低,且“适航豁免”的错误认知时有发生。新《民用航空法》施行之后,适航许可制度的法律定性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广西南宁eVTOL事故中企业负责人“超轻型飞行器无需适航证”的抗辩,在新法框架下将直接构成对法律的公开误读。投资尽调中对标的公司适航合规状态的评价,亦获得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四)第69-71条:基础设施投资争议的权责边界厘清
新《民用航空法》第69条规定:“通用机场根据业务类型、建设规模和标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70条规定:“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程序。”
第7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通用机场布局规划。”
这些新规对投资诉讼的实质影响在于:此前,通用机场投资争议中,地方政府与民航管理部门的事权边界模糊,导致企业在规划审批、建设许可、运营许可等环节面临“多头管理、标准不一”困境。新《民用航空法》施行后,通用机场建设规划明确为省级人民政府事权,运营许可与安全管理仍为中央事权。此划分为基础设施投资争议的责任主体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四、广州仲裁委员会《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解读
2024年8月2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全球首部《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规则定位于专门适用于解决低空经济争议,有效填补了关于低空经济仲裁规则的空白,对于低空经济领域纠纷解决具有开创性意义。
(一)受案范围:以“列举+兜底”方式完整覆盖低空经济全产业链
《规则》第二条以“列举+兜底”方式,将低空经济场景化,尽可能将与低空经济相关的行业与领域进行列举。草案第一稿共列举17项,经过多轮专家评估建议后,最终增至20项,同时将一些项目再进行细化处理。包括:空域的使用;低空运输、低空物流配送;民用垂直起降场地的建设、运营、特许经营及服务;与低空经济相关的数据交易及保护;与低空经济相关的股权投资类交易等。
(二)临时仲裁服务:对接国际商事仲裁实践
《规则》第4条规定,本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和请求为临时仲裁提供仲裁管理服务和仲裁协助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回避决定、财务管理、庭审服务、保全及临时措施协助办理等。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实现事实上的临时仲裁服务能力。
(三)仲裁员特别名单:解决专业裁判者稀缺瓶颈
《规则》第9条创设低空经济争议仲裁员特别名单+名册外选定双重机制。当事人可提名行业专家,经本会认可后担任仲裁员。
(四)审理期限:4个月/6个月的快速裁决通道
《规则》第14条:国内案件4个月,涉外案件6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专家委员会:重大疑难案件的智力支持
《规则》第5条、第15条,设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专业问题提供专家咨询建议。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案件仲裁庭成员或专家证人的,不得参与该案件专家委员会工作。
(六)临时措施:衔接航空器国际利益登记制度
《规则》第11条,临时措施申请书应当包括航空器权属证明和国际利益登记证明文件、航空器主基地机场和停放地点、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等法律规定的等效证明文件。国内仲裁规则中罕见明确衔接《开普敦公约》及航空器议定书国际利益登记制度。
唯有将法律专业能力、产业认知深度与刑事合规警觉三者合一,方能在低空经济这一“政策红利期与监管完善期交错”的特殊赛道上,守住投资安全边际的最后一道防线。

需要说明的是,仲裁的一裁终局在效率上具有显著优势,但也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二审救济机会,适合对效率有较高要求的商业争议。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复杂案件,若当事人更看重二审纠错机会,可选择诉讼。但在低空经济这一新兴产业领域,争议解决效率往往比二审机会更具商业价值。
五、投资尽调中的争议解决风险尽调核心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