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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法务笔记02: RBA反制对跨国采购的影响

作者:吴鹏飞 洪静海 2026-10-30

2026 年 8 月 5 日,商务部发布 2026 年第 2 号令,将责任商业联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RBA)等六家美国实体列入反制清单,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BA 制定全球电子行业使用最广的供应链社会责任准则,其成员包括苹果、戴尔、英特尔、微软、特斯拉、飞利浦、三星等知名跨国公司, RBA Code of Conduct(《行为准则》)与"验证评估计划"(Validated Assessment Program,VAP)被大量跨国公司买方写入采购合同,是供应商进入国际供应链的一道门槛。反制措施切断的不只是 RBA 在中国的业务,更是海外买方取得中国供应商合规证明的一条通道,以下几个问题由此展开。


问题一:这次反制针对哪些主体、哪些行为?

被列名的六家实体是应用DNA科学公司(Applied DNA Sciences)、地层水库公司(Stratum Reservoir)、阿尔塔纳技术公司(Altana Technologies)、责任商业联盟(RBA)、维泰集团(Verite Group)及人权在中国组织(Human Rights in Chin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 年 6 月 10 日施行,下称《反外国制裁法》)实施的反制措施只有一项: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没有资产冻结,也没有入境限制。义务主体是"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按文义,外商投资企业亦在其中,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及其采购、合规人员也是义务主体。


什么是"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03 号,2025 年 3 月 23 日公布施行,下称《实施规定》)第八条列举了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等领域的活动。判断的关键不是有没有签约、有没有付款,而是境内主体与 RBA 之间有没有形成具体的业务联系:就RBA业务而言,使用 RBA 线上平台(RBA-Online)、办理 VAP 审核、缴费、提交数据、共享报告都可能落入;供应商自行按RBA《行为准则》完善内部管理,则可能不落入。


根据《实施规定》第十三条,不执行反制措施的,有关部门可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问题二:反制对买方和供应商分别有哪些影响?

反制措施对不同主体的影响并不相同。


其一,境内供应商受影响最直接:不能再申请、维持或更新 RBA 审核状态,不能参加 VAP,不能使用 RBA-Online,也不能缴纳相关费用。


境内供应商是否可以通过境外关联公司与RBA进行交易?境外关联公司虽然不在"我国境内"的字面范围内,但是风险在于实际控制与执行——审核申请、平台操作、费用支付若实际由境内母公司决策或境内人员执行,境内主体仍可能被认定为参与了与 RBA 的合作。仅凭"签约主体在境外"来隔离风险,并不可靠。


其二,外国买方。买方自身不受约束,但它在中国的采购安排会被拖住:委托在中国境内实施 VAP 或 RMAP 审核,需要境内机构或人员与 RBA 接触;其中国子公司若代为执行,该公司自身即违规;要求境内供应商维持 RBA 会员资格或 RMI 合规状态,供应商已无法做到。


反制措施也给外国买方带来了额外的法律风险:如果外国买方以"不遵守合规承诺"为由直接终止与境内供应商的合同,可能构成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赋予受侵害方起诉索赔的权利,《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4 号)第十五条另赋予主管部门调查与反制权(见问题五)。


其三,与中国无实体牵连的境外集团,在中国既无实体,也无境内人员参与的,其与 RBA 的往来通常不受影响。


问题三:合同里"遵守 RBA《行为准则》"的条款,还能履行吗?

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实际履行该条款时是否需要与 RBA形成业务联系。


第一类,通过供应商内部管理、向买方提交材料、买方自行检查,或委托独立于 RBA 体系的机构审核落实,在买卖双方及其服务机构之间完成,通常不构成与 RBA 的交易、合作。


第二类,通过RBA业务体系履行该条款,包括通过 RBA-Online 提交自我评估问卷(SAQ)、办理 VAP 审核、缴费或共享报告,境内主体即与 RBA 形成业务联系,很可能落入反制范围。


问题四:已有的 VAP 报告,还能用吗?

要区分报告本身和维持报告的动作。已经完成的审核活动,反制措施并未溯及,报告作为历史记录内部存档,风险较低。


风险出在"维持"。VAP 报告有有效期,需定期重审;负责任矿产倡议(Responsible Minerals Initiative,RMI)的合规状态(RMAP conformant status)是动态维护的名单,供应商要保持状态,就得持续提交数据、接受复审、更新设施信息。RMI 于 2008 年成立,是 RBA 下设的倡议,RMAP 项目由 RMI 管理,与 RBA 关联较近,维持这类状态容易落入反制范围。买方要求供应商就报告内容再作确认、补充或更新,也属于这种情况。


对外使用同样要克制:继续使用 RBA 标识、对外宣称审核状态持续有效、对外提交已完成的VAP报告,可能被视为延续或强化与被列名主体的合作。谨慎的做法是:历史报告转为内部存档,不再作为"当前有效"的合规证明对外提交,同步准备替代证明。


问题五:除 RBA 反制外,还有哪些法规会影响供应链合规?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4 号,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布施行)第十三条明确,违规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规定,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调查并采取反制措施。


数据出境是并行的关口。向境外提交用工、产能、供应商名录等数据,须符合数据出境规定;应外国司法或执法机关要求提供境内数据,《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另有禁止性规定。

结语


结语

反制措施出台后,供应链尽责管理的工作还要继续做,但是受影响的企业一方面要梳理并停止与RBA相关的业务和实践,避免违反反制措施,另一方面应寻找替代的审核方案,减少对供应链合规的影响。


本文撰写过程中,刁漪茹完成资料检索与核对,谨致谢意。



关于本系列

本系列《制造业法务笔记》关注制造业企业(尤其是在华外资企业及其供应商)在经营中遇到的真实的法律和实践问题,梳理法规规定、监管实践,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本系列研究文章链接:

1、制造业法务笔记01:“遵守外国法律法规”条款的中国法审视